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投稿:师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信用社银行考试考不考时事政治~

还是会考一点的。我在天梯上课的时候,老师讲的,现在农信社的考试也像其他银行的考试一样,综合知识、行政能力测试,综合知识里面经济、金融、会计、时政都会有的,还会有一部分农信社相关知识。

复习究竟为了什么呢?不少同学认为,复习就是为了考试,只在临考前才进行复习;有的同学认为,复习就是简单的重复,因此,他们在复习时很少开动脑筋,进行积极的思维活动。
其实,复习的任务大致有三项。

(1)促进记忆,使学习的成果牢固地储存在大脑里,以便随时取用。有些学生总抱怨自己记性太坏,学过的知识,到了该用的时候却想不起来,对学习丧失信心。有些学生则认为,学过的东西反正要忘,早记没用,寄希望于考前突击。但由于临考前要记的内容太多了,又记不过来,感到很烦恼。
(2)查漏补缺。影响学习的因素很多,在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中,很难保证各种因素都处于最佳状态。因此,完整的学习内容学下来,难免出现漏洞和欠缺。通过复习,自己检查出来及时补上。凡是抓紧复习的学生。学习中的漏洞和欠缺,都及时得到了补足,因此,他们的知识总是比较完整的 。
(3)融会贯通,使之系统化,形成系统化的知识是复习的中心任务。一个学生,通过平时分单元分课文的学习,可以说基本上完成了对各种基本知识的理解任务,完成了对基本能力的掌握。通过复习时的回顾,查漏补缺,又把长期学习的各部分内容有机地“组装”起来,帮助我们掌握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编织一张“知识之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
  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324

  【实施日期】 19970324

  【章名】 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
  的意见》(政法办转〔1997〕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就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35
  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
  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
  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
  神,并依法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发的银发〔1993〕356号文规
  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但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扣划犯
  罪嫌疑存款。对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要求金融机构协
  助查询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如查明帐户管理
  档案中没有所查询的帐户,金融机构应如实告知司法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不办理金融机构对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业务。因此,对司法
  机关向人民银行查询有关企事业单位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做好耐心细
  致的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

  【名称】 附: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

  【题注】 (政法办〔1996〕120号 1996年12月10
  日)

  【章名】 全文

  建新同志:

  根据■(róng)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们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
  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对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尽快制止强制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
  的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省、市银行系统制定司法协助
  实施细则增加法院执行难度》的材料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综合报告如下
  :

  一、对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司法机关不
  宜冻结、扣划。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
  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下称“两金”)。这“两金”是有
  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民
  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去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提出的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两金”的意见已报
  经乔石、■(róng)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
  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
  结、扣划。对这个问题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

  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拒不
  履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是保护有关
  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严肃执法,促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法定义
  务所必须的手段。

  三、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继续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
  56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
  、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
  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司
  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应积极协助。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违反的一律撤
  销。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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