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组织法

作者&投稿:龙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

选择ABC。
A.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B.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C.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习贯彻地方组织法,最关键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县级人大相继建立常委会。33年来,全市各级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了全面发展和整体推进。可以说,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的30年,是临沂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高的30年。总结地方组织法在我市贯彻实施30周年的成功经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为地方组织法贯彻实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从组织上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权掌握在人民手中;通过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把党的意图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地方组织法的正确实施,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决策和意图,变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决议,成为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觉行动,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必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为地方组织法贯彻实施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上迈出了积极的步伐。例如,进一步扩大了直接选举范围,确立了差额选举原则,规范了代表名额确定办法,改革简化了选举工作程序,缩小了城乡每一代表的人口比例等等。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借助这些法定的刚性举措,我市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人大代表的产生更加民主化,代表作用发挥更加明显,人民代表大会更具代表性、广泛性。但是,在地方组织法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进一步健全差额选举制度,如何在流动人口大量存在、人户分离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有效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如何把握不同阶层群众的心理情绪和愿望呼声,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国家政治,如何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渠道等等,都需要我们很好地研究和探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人大及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举工作,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任务来抓,把发扬民主贯穿于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选举工作始终建立在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上。
(三)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为地方组织法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党是依法治国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执行者,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各级党组织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党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党管干部与人民民主的关系,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以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各级司法机关要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教育,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各级领导依法办事的能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带头学习和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经济、科学文化等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既懂政策又懂法律,既懂政治又懂经济,既懂人大工作又熟悉“一府两院”工作,以取得开展工作的主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人大常委和地方政府什么关系
地方政府是有人打产生并对人大负责的,也就是说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你说的我不知道是指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常委,分别说吧。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的常设机关代表人大行使职权,也就是在人大闭会期间,政府要对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政府必须执行...

对于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立法和规章制定权限上,有什么划分没有?_百 ...
6、不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国家尚未立法而需要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创制法律规范时,原则上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地方人大认为有必要授权政府予以规定时,可以授权政府以规章规定之。在划分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时,应当本着适当限制政府规章的原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必须有...

地方人大关于下放权限的规定属于什么
地方立法范畴。关于下放权限的规定,指的是地方人大通过立法,将特定的行政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或地方组织,以便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和推动地方发展。

地方国家机关有哪些
他们的活动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使民主法治制度在当地得到有效执行。他们的职责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确保这些法规符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原则。二、行政机关:即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职能部门。他们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负责具体落实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为什么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县排在市前面
本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位一体,构成了我国地方政治体系的完整格局,发挥着缺一不可的整体政治优势。党委书记取代人大主任,形成了人大自身领导人的角色缺位,四大班子领导人在公众面前出现时少了人大一位。我国人大职权是通过会议行使的,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行权、集体负责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不...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立法权吗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立法权。根据查询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显示,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修改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例如地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事务等领域的法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力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的,其...

地方政府领导认命是上级组织部门还是地方人大
按照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命干部相一致的原则,地方政府领导任命是由组织部门提名,人大依法选举或任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答案】: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正确答案为D。

如何学习贯彻人大常委会及地方政府组织法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人大及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例子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对全国人大负责。地方政府向地方人大汇报工作,对地方人大负责。地方政府同时也向国务院负责。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无隶属关系。

南山区17716207787: 根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下列关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省级人大和市级人根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下列关于地方人民代... -
令乔强阳:[答案] B

南山区17716207787: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令乔强阳: 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省、直辖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必须超过五十五人的时候,须经国务院批准

南山区17716207787: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令乔强阳: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南山区17716207787: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令乔强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南山区17716207787: 地方性法规的作用是什么?
令乔强阳: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