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

作者&投稿:语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过几次?
修订1次。2009年4月30日,发布2012年7月17日修订,2020年6月1日起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2020年5月29日,公安部令第158号文件,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消防施工的质...
【答案】:B,D,E 答案B、D、E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答案】:B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 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消防施工的质...
(2)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开工许可属于消防监督管理吗
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询显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消防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意义有大神知道吗??
这个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总则第一条说的就是,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是哪个部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作为有效预防火灾的重要工作,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

哪些人员密集场所需要申报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包括:设有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低级以上城市的政府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消防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五通桥区19783083716: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
尘耿左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五通桥区1978308371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审核期限20个工作日 -
尘耿左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19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五通桥区19783083716: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适用哪些情况 -
尘耿左福: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五通桥区19783083716: 消防工程验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
尘耿左福: 消防的验收情况各地不一致,可以分为建筑消防\消防工程\装修防火三大块,对建筑结构一块有些地方可以预验收,主要是消防通道\结构防火\防火分区等,然后进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及安装,消防验收时对已竣工的装修工程列入工程整...

五通桥区19783083716: 什么样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
尘耿左福: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

五通桥区19783083716: 消防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
尘耿左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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