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上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3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新型建材、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加大住宅产业的科技含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进程,逐步推广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管理。提高住宅工业化水平,使住宅产业向系列化开发、集约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社会化服务方向发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八条 开发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按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
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有关规定评定。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须按时、准确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二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根据房地产开发中远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项目库。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须到开发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书》。
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的同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定期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开发管理机构核验。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一类地段不得低于50%),开发管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建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须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书》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勘察和建筑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审查。第十八条 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但其中一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并到开发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技术开发工作是在应用研究成果和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转化为生产力所从事的创造性工作。企业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第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使新工艺试验、技术攻关、新技术成果示范推广、新产品试制投产与消化吸收等协调配合起来。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和骨干企业应设立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小型企业也要配备专门的技术开发力量。第五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企业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第六条 企业要制定出技术开发工作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列入国家、省、市(地、州)计划项目。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积极支持。对一些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不同形式的技术开发联合或联营。第八条 企业技术开发工作要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相结合。要支持和鼓励群众大搞技术革新,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有关部门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开发。银行要根据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安排发放技术开发贷款。需要贴息的技术开发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给与贴息照顾。第十条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开工投产,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具备30%的铺底流动资金。达不到这个比例的,银行原则上不予贷款。但对经济效益确实好的项目,在比例上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 企业要完善经济与技术信息系统。要广泛收集企业同类产品和开发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赶超措施。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给予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个月的专业培训机会。其培训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直接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力量不足的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利用技术市场,组织协作。也可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委公布的限期淘汰产品外,省和市有关部门每年还要分别公布一批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限期企业停止生产。在限期内实行惩罚价格,由此造成的亏损,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在生产中使用淘汰设备的,要限期更新,超过限期仍没有更新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惩罚。第十六条 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企业为技术开发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和数额较小的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第十七条 原由国家和省集中的30%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返回各市、地、州集中调剂使用。这部分基金中用于企业技术开发的经费应不低于50%。第十八条 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开发新投产部分的基本折旧基金,在偿还完技术开发贷款后,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作为续继组织技术开发和偿还贷款的资金。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规定提取不低于税后留利10%新产品试制基金。这部分基金必须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不得用于单纯扩大再生产。第二十条 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技术开发项目,无还款能力的,列入上级拨款计划;有还款能力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贴息贷款,还款期限可放宽到三年。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国家经委、科委的技术开发和科研计划的,或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其他部、委各省计经委、科委计划或由其鉴定确定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的照顾。第二十二条 凡经市以上经委(计经委)、科委及省主管部门列入技术开发和研制计划而需要的进口设备、仪器、配套件等,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城市改造,实行城市综合开发,把我市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城市综合开发是改造城市、建设城市的有效途径,必须统一规划,成区展开,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的近期目标,要以城市道路两侧的区域和棚户区为重点。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审查城市综合开发规划;对开发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协调城市综合开发工作。
  市房产、教育、商业、公安、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业务分工,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扶植城市综合开发事业。第四条 城市综合开发,按开发任务的分工。分别由相应的开发公司承担。承担城市综合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属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开发工作的社会效益,在开发公司内部要按企业进行管理。第五条 城市综合开发采取分区的方式进行。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必须按照国家建委一九八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商店、粮店、农贸市场、自行车棚、公厕等生活服务设施和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文化娱乐室、门诊所等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治安管理机构的办公设施。第六条 城市综合开发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管理部门要尽快编制城市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要提前一年制定已经确定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方案。
  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要在诸多草案筛选的基础上确定最佳规划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征求房产、城管、电业、商业、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开发小区的建设规划,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综合开发小区的规划除了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绘制相应的设计图纸外,还必须制作规划模型。第七条 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后,禁止建设单位见缝插针进行建设。除城市边缘区域和单位住宅区外,规划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不参加小区建设的零散建筑位置。对经批的零散项目,加收一倍的城市基础施设配套费。
  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住宅区内进行住宅建设,也必须按综合开发小区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第八条 综合开发的小区,由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开发公司要采取投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改变。施工中因地理条件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时,必须向原设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开发公司要加强综合开发小区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成立小区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小区的建设。第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原则上要当年开工,当年交付使用。因开工面积大、建筑标准高,当年不能交付使用的综合开发小区,建设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实行集资统建。凡需在市区内建设住宅的单位,必须参加集资统建,必须按所需住宅的数量向开发公司缴纳统建集资款,由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建设。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开发小区的统建集资款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用于安置动迁户和被动迁单位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费用;
  (三)集资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
  (四)开发小区内的各种配套建设费用;
  (五)开发公司按规定标准所提取的管理费。
  统建集资款根据不同建设地点、房屋结构、设备、环境、质量、朝向、层次,可有所区别。
  统建集资款的具体标准,由开发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建委、物价局审定。第十二条 综合开发小区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应缴请规划房产、质检、教育、园林等管理部门,按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小区总体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小区内用于安置动迁户的房屋产权交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进行管理,集资统建房屋的产权属参加集资统建单位,房屋委托房产部门代管(整栋的,集资统建单位也可以自行管理),集资统建单位不要产权的,房屋产权可移交房产部门,集资统建单位享有永久的使用权(在房租屋改革未出台前,集资单位要承担大、中维修的费用);各种配套建设的房屋产权属房产部门,分别交给相应的机构使用。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_百 ...
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部门 序号 审批项目名称 备注 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
现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9月26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 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分工按规划建设应由配套费列支的配套设施,其投资经核定可以抵扣配套费。第六条 配套设施由政府、专业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分别进行建设。大配套一般由市计委会同市城乡建委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计划。开发项目用地内的小配套,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第九条修改为:培育和引进的种苗,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推广使用。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第63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删除第十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5...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任何单位(含企业、镇、乡、村)和个人,不得与用地单位私自签订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合同和收取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拒绝执行。第八条 不得层层下放用地审批权限,各县(市)与用地单位签订超出县(市)土地审批权限的用地预约合同,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
第三条 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园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部分与城市区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龙门文化旅游园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依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谁知道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营农林场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林建设的,属非法用地,也要按上述原则处理,处理后允许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七、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进行开发建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批准日期满1年...

广西南宁落户条件?
1、市外人员与本市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夫妻投靠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2、市外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本市父母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3、市外父母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本市子女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四、引进项目落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在...

武陵区19243213726: 资源枯竭城市有哪些特点? -
常成丽珠: 您好,资源枯竭城市有四大共性特点:资源枯竭,产业效益下降;产业结构单一,资源产业萎缩,替代产业尚未形成;经济总量不足,地方财力薄弱;大量职工收入低于全国城市居民人均水平.

武陵区19243213726: 吉林市比较有名的网站 -
常成丽珠: 吉林市人民政府网

武陵区19243213726: 下列选项中,()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A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
常成丽珠: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掌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要求.

武陵区19243213726: 行政级别相关问题1.副省级城市下辖区和县的行政级别是否与一般的市
常成丽珠: 我国的行政级别真的很难笼统的说明,特殊情况比较多,如果需要清楚了解,需要单个查询确认.1、首先要知道副省级城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

武陵区19243213726: 如何依法进行临时建设?
常成丽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 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武陵区19243213726: 谈谈如何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结合岗位安全职责,谈谈如何落实
常成丽珠: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本科室、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