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规定

作者&投稿:弥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0〕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持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进行。
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厅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省辖市、县(市)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省辖市、县(市)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三)实施警示约谈后,省国土资源厅要对被警示约谈省辖市、县(市)的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省国土资源厅决定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
(六)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省辖市、县(市)政府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范围。
第六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划整为零或采取其他形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出让土地的,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耕地3亩以上、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耕地20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五条 单位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土地面积1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土地面积3亩以下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或转让、出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七条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条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毁坏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条 擅自突破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不建立、不执行土地审批备案制度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十条 非法批准宅基地1户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户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户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或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地籍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 市地以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实施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已造成危害后果,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对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的,对其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五条 干扰、阻挠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或者对其谩骂、围攻、殴打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人员在执行土地管理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用地,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地、占地、出让或转让土地2次以上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五)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或出具伪证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或主动交出全部违法所得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文件被宣布无效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退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建议。


擅自减免规费,副市长受处分——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府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
南昌市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后果严重。杨洪基、章小刚在上述违法问题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提出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责令南昌市政府依法追缴流...

海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强化政府调控能力,在总结全省土地资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十一五”时期,建设规模大、重大项目建设对土地需求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筹措更多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规定,省政府批准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

非法取土违反土地管理法依据什么处罚
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投诉的电话
1、国土资源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受理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的举报监督。2、直接打电话给12336举报,或者进入链接填写资料即可举报:土地违法举报。

土地局举报电话
只要转变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用地就能有保障,耕地也会得到保护。保障科学发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顺便给大家通报,为了方便社会监督,将在6月25日当天开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

河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经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三项整治”整治土地总面积约达2.5万公顷,其中“空心村”整治面积1.4万公顷,改善了农村的居住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三项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耕地的破坏和浪费,置换出了更多的建设用地,保障了县域经济和村镇建设用地。 二、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现状 河南省矿产资源...

海口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水利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水务局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专案法人负责本工程建设和执行管理,应加强对专案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案的实施列入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年度计划。 第六条 本专案年度计划由市水务局配合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编制,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每年...

谁知道《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16.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17.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18. 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19. 南宁市人民...

违法占地怎么处理
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邯郸县13081447872: 按《刑法》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如何处理 -
子车闸阿归: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邯郸县13081447872: 非法占有耕地量刑标准
子车闸阿归: 一、非法占有耕地量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

邯郸县13081447872: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
子车闸阿归: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邯郸县13081447872: 农村违法占地如何举报?
子车闸阿归: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邯郸县13081447872: 违法占地谁检管? -
子车闸阿归: 属于违规占地,应该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邯郸县13081447872: 哪几种土地违法行为可被依法立案处罚 -
子车闸阿归: 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确了4大类、45种行为属于违法...

邯郸县13081447872: 有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其他人有没有权利告他 -
子车闸阿归: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应该告知当地国土部门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没必要一开始就到法院起诉.当然,如果是侵害了自己的权益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邯郸县13081447872: 土地违法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子车闸阿归: 土地违法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当给予: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地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于非法占地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县13081447872: 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
子车闸阿归: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