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

作者&投稿:陈没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渝府令
(第2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24件施行已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

  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5.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6.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8年6月22日起施行)

  7.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

  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0.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2.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199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0月10日起施行)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1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6.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7.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8年6月17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8年6月30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5.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7.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8.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耕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1.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22.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23.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2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9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
  (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第五条 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三)接近退休年龄的。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任正职的;
  (二)需要加快培养的;
  (三)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四)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轮岗时,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股)室之间轮岗。
  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也可以在各部门之间或本系统内上下进行交流。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二)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到岗。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离岗离职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的,应就地免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本年度轮岗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职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适用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依法任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管理工作;
  (四)起草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任免通知,填写由任免机关行政首长签发的任命书。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一)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
   3.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4.市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5.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二)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
   1.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三)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
  应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按照前三款规定具体确定。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任免部分国家公务员职务。第九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各局、委员会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管理委员会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权限。第十一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县(自治县、市)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应定期报送现职行政领导人员情况。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部门。第三章 任职第十二条 任命、聘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有职数限额的应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经考试合格被批准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
  (二)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国家公务员职务条件调入行政机关的;
  (三)转任、轮换和到国家行政机关挂职锻炼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重新任职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四条 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第十六条 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第十七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并填写《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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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职级与级别 职务专指领导职务,职级是非领导职务,级别常常被称为工资级别,决定了公务员的工资层次。国家级正职(如总理):级别为1 国家级副职(如副总理、国务委员):级别为2-4 省部级正职(如部长、省长):级别为4-8 省部级副职(如副部长、副省长):级别为6-10 厅局级正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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