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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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保护集体经济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嘎查村财务管理包括嘎查村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 嘎查村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嘎查村的财务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禁止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嘎查村资金和财产。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嘎查村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对嘎查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五)查处违反嘎查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建设,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五条 嘎查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费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第六条 编制、调整嘎查村财务计划,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嘎查村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三)资金筹集;
  (四)农牧民负担预算;
  (五)5000元以上的投资和开支项目;
  (六)嘎查村干部报酬和奖金;
  (七)集体福利费的数额确定和发放;
  (八)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九)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下同)收入的使用;
  (十)用嘎查村的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国家拨给的各类资金、低息及无息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十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八条 嘎查村资金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提留收入;
  (三)发包收入;
  (四)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七)投资兴办各种性质的企业上交的各项收入;
  (八)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九)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十)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以资代劳收入;
  (十一)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牧区社会性支出资金;
  (十二)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十三)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
  (十四)其他收入。第九条 嘎查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各项收支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收款要使用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支款要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凭证。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及时入账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多头开设账户,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第十条 嘎查村财务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财务制度审批。第十一条 嘎查村要执行支农支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国家在农田草牧场基本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业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农牧业机械更新等方面的投资和民政救济资金,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嘎查村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资金。嘎查村借入资金1万元以上和借出资金5000元以上,必须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借入资金1万元以下和借出资金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
  嘎查村对各种应付款应当按期支付;对单位、农牧户、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应当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者专人清欠催收,限期偿还,凡拖欠不还的,依法追缴。
  拖欠嘎查村呆账的减免、核销,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嘎查、村、自然村民组织的主要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的从事以农牧业为主和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 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是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简称经营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坚持民主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制度,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留有余地、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六条 编制、调整财务收支计划,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嘎查、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监督。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挪用,不得纳入苏木、乡级财政。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包括入社股份基金、集体积累和集体的其他收入。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管理使用好集体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也可由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代管,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十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收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出应严格审批手续,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互相监督。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凡国家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发展生产、扶贫、救济的资金,都必须按扶持项目提出详细的用款计划,报经拨款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扶持项目或被扶持的农牧户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帐目和项目管理档案。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支持办好合作基金会。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调剂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资金余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对本办法施行前拖欠或占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必须清理,限期偿还。对久拖不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固定资产物资管理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资帐目和管理、使用制度,做到帐物相符。第十五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实行专人管理或承包管理。
  转让(变卖、变价处理)或报废大中型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或嘎查、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综合折旧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折旧费的提取比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凭证上岗。
  财会人员上岗或离职,经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任免,报旗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做出审计结论。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旗县级经营管理部门每两年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负责做好会计的职称晋升工作。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年建立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收益分配方案、基本情况统计、经济合同、产权等资料档案,由会计统一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及销毁制度。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总帐、明细帐、会计移交册和各种登记簿等财务资料保存十五年。社员股金帐、固定资产帐、会计年报、基本情况统计、重要经济合同、销毁档案资料清单等财务资料永久保存。
  销毁财务资料时,应将销毁资料造册登记,并由苏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验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保护集体经济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嘎查村财务管理包括嘎查村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 嘎查村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嘎查村的财务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禁止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嘎查村资金和财产。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嘎查村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对嘎查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五)查处违反嘎查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建设,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五条 嘎查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费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第六条 编制、调整嘎查村财务计划,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嘎查村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三)资金筹集;
  (四)农牧民负担预算;
  (五)五千元以上的投资和开支项目;
  (六)嘎查村干部报酬和奖金;
  (七)集体福利费的数额确定和发放;
  (八)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九)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下同)收入的使用;
  (十)用嘎查村的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国家拨给的各类资金、低息及无息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十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八条 嘎查村资金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提留收入;
  (三)发包收入;
  (四)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七)投资兴办各种性质的企业上交的各项收入;
  (八)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九)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十)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以资代劳收入;
  (十一)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牧区社会性支出资金;
  (十二)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十三)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
  (十四)其他收入。第九条 嘎查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各项收支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收款要使用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支款要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凭证。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及时入账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多头开设账户,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第十条 嘎查村财务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财务制度审批。第十一条 嘎查村要执行支农支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国家在农田草牧场基本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业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农牧业机械更新等方面的投资和民政救济资金,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嘎查村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资金。嘎查村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上和借出资金五千元以上,必须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下和借出资金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
  嘎查村对各种应付款应当按期支付;对单位、农牧户、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应当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者专人清欠催收,限期偿还,凡拖欠不还的,依法追缴。
  拖欠嘎查村呆账的减免、核销,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关于甘旗卡~~~
基础设施:全镇公路全长87公里,国道从镇区穿过;大多数嘎查村通邮、通路、通电、通电视和广播。现有10几个村嘎查通电话。高标准畦田3.6万亩,机电井1074眼,有效灌溉面积4.2万亩。文教卫生:全镇现有中学4所,小学36所。农科站3个,科普协会1个,专业技术人员9名。卫生所21个,卫生院2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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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13774458009: 嘎查支部书记和嘎查会计是夫妻俩可以吗? -
翟榕正清: 支书可以,因为村会计所属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属于两套班子,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不可以在同一个单位或者同一个领导下工作,村会计和村支书显然不属于这个范围,如果是村主任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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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13774458009: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乌塔其农场努文木仁两家子嘎查村邮编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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