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任城区农业18号文件

作者&投稿:束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政策扶持农业项目有哪些~

  国家农业政策扶持项目一:
  1.种粮直补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主要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0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国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助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助常态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4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4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继续抓好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园由“园”到“区”、由“产”到“销”拓展,在优势产区选择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的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提升创建水平。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在东北、西北、华北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工程,制定设施建造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促进设施标准提高、技术规范提高,推进设施蔬菜规范科学发展,提高北方城市冬季蔬菜的供给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2014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物化和资金补助等方式,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2014年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推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推动国家相关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将国家拨款形成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研究确定科研成果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农业部在种植、畜牧、水产和农垦等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部分省、市也围绕地方追溯平台建设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4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4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4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自2012年9月开始,国家安排42亿多元用于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重点更新淘汰高耗能老旧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形成到较远海域作业的能力。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不得用于购买国外设备。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4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一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4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为农户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建设沼气工程,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使用出口。依托公益性(农业)行业科技专项,加大研发攻关力度,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沼气项目工艺技术水平。在有条件地区试点推广政府购买沼气服务,健全服务体系,多措并举提高沼气服务质量和水平。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不断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改善。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以降低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为核心目标,以农艺措施为主体、辅以工程治理手段,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对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同时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环境敏感的流域,开展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交通不便或转运距离较远的,可就近分散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同时带动各省区市大规模开展培训工作,培养致富带头人和现代农业经营者。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B 试题分析:本题为时政题,略。

  济任政发﹝2014﹞18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为扎实推进我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激励激发全区上下特别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致力于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拓展农民增收、农民就业、农业增效新渠道,特制定本意见。
  一、宗旨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济任发[2014]1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托城市、发展农业,服务城市、富裕农民”的发展思路和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战略定位,突出“南水北林”特色,紧紧围绕“都市农业园区化、稻区耕作机械化、秸秆利用生态化、林下种养多元化”的目标,突出改革创新,突出科技支撑,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生态、可持续,全力创造新特色、构筑新优势,加快实现由一产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转变,由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
  二、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引导产业发展向生态高效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突出优势,突出重点亮点,突出引领示范,突出弱点难点,集中力量打造新亮点,构筑都市型现代农业新优势。
  (三)坚持以奖代补、先干后补。鼓励都市型现代农业各类产业发展,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不干不补。
  (四)坚持工作到项目、奖补到项目。把产业发展项目化,奖励扶持到项目,以项目推动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从项目申报、立项、监管、考核等全过程实行公开透明,体现公平公正。
  三、重点和范围
  区政府每年设立2000万元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区委、区政府对都市型农业的发展战略定位,突出
  “南水北林”特色,重点扶持以下农业项目。
  1.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重点扶持科技示范、生态高效、观光旅游、休闲娱乐、农耕体验等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2.农业三大创新工程。即稻区全程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林下高效种养殖等农业三大创新工程的相关项目。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4.农业科技创新。包括新品种引进、科研院所、品牌塑造、实验基地等方面。
  四、内容和标准
  (一)都市型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1.鼓励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年内新建各类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集科技示范、旅游观光、休闲体育于一体,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流转土地规模在3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当年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建设单位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3万元。
  (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项目
  1.林果基地。新连片发展经济林面积200亩以上、成活率在85%以上的,每处奖励5万元。新连片发展莲藕、杞柳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年内连片新发展种苗基地、种质资源基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苗木新品种引进基地100亩以上,花卉引进新品种1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水产基地。当年被命名为现代渔业园区的、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场(休闲渔业示范点),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5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4.年内新建渔种繁育基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农业三大创新工程项目
  1.水稻耕作全程机械化试验基地。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机械化防治病虫害、水稻机械插秧、机械收获全程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
  凡新建水稻标准化工厂育苗基地,覆盖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稻区为实施水稻全程机械化开展农田水利基础实施建设,对确定为水稻全程机械化试点项目区的农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每亩500元补助。
  2.秸秆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经纪人在小麦收获季节开展区内秸秆收购或委托收购,凡收购秸秆2000吨以上,给予收购主体5万元奖励;收购秸秆5000吨以上的,给予收购主体10万元奖励;收购秸秆1万吨以上的,给予收购主体20万元奖励。
  3.林下种植基地。林下种植中药材、食用菌、紫菌、生姜等产业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
  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年内被业务部门命名的行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2.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及新兴电子信息交易市场。新建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及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主营本地农副产品,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10万元。年内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农产品交易市场,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
  3.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被国家、省、市新命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鼓励发展以“土地托管”为主要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业务面积500亩以上,运行规范、并开展一年以上托管服务,合作社员满意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家庭农场。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投资规模不少于100万元、经营规模300亩以上、在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每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种粮大户。年内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商品化生产,规模达到3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1.农业科研机构。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对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农产品科技研究院、研究所,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年内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请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内新获得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同一基地或产品不重复享受。
  3.年内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济宁市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农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5.标准化种植基地。年内新发展设施蔬菜园区集中连片,高标准冬暖式大棚20个以上,年内发展设施花卉园区集中连片,高标准冬暖式大棚5个以上,每棚种植面积960平方米以上,每棚补助1万元;年内连片新发展拱棚20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3万元。
  6.标准化育苗基地。新建高标准种苗育苗温室,引进培育瓜菜、中药材、苗木、花卉等新品种种苗,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标准化畜禽基地。当年被命名为畜禽养殖示范场,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8.鼓励农业机械化创新,对使用无人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年内面积超过100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农业重大项目及投资过亿元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五、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本意见所规定的扶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立项、验收,农业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具体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
  (二)项目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组织通过所属镇(街道)及农口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区农业局申报。项目完成后,经农业相关部门初验合格的,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组织联合验收。
  (三)资金拨付。经审核验收合格后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列支。
  (四)项目监督。区监察局对考核验收过程全程跟踪监察;区审计局对项目资金全程监督和审计,确保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和挪用。
  (五)项目限制。严格界定农业项目禁止发展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和适宜发展区域,对在禁止发展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内的农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扶持。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凡是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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