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 转让有那几种形式?各自有什么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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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哪几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1、一般的,意向书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文件。  2、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  3、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合同则是双方通过要约、承诺等流程签署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4、所以,股权转让意向书类似,是协议各方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初步意向和设定,法律约束力较弱,股权转让合同则是双方就股权转让的方式、价款、变更、违约等各项内容达成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转转让具体讲解:

一、形式划分为以下4种:

1、实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2、现金;3、有价债券;4、其他;

二、出资状况划分为2种:

1、实缴;2、认缴

三、股东性质划分为2种:

1、自然人;2、非自然人

四、股权装让形式划分为以下3种:

1、注册资本增资;2、注册资本减资;3、注册资本不变

五、转让金额:

1、低于股权原值;2、高于股权原值;3、股权原值平转

六、各自需要的条件:

1、  实物出资(固定资产):工商、国税没有特殊要求,地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应出具初次“验资报告”原件及其相关清单,如公司有历次转让记录还应出具所有的历次转让记录文件原件。

2、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工商、国税没有特殊要求,地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应出具初次“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原件,如公司有历次转让记录还应出具所有的历次转让记录文件原件。

3、现金:工商、国税没有特殊要求,地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应出具新旧股东之间交易的银行转账记录的原件,如公司有历次转让记录还应出具前一次的双方股东与本次转让的双方股东转让银行流水记录,如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时为现金交易的话,则需要按照公司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的盈亏状况根据地税的计算公式,看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价证劵:工商、国税没有特殊要求,地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应出具初次“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原件,出具初次的有价证劵公允价值的相关文件原件。

5、其他: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初次证明文件原件。

6、实缴:有实缴金额的话,出具上面列出的5种形式的文件原件,并提供公司成立到现在历次股权转让的股转协议原件。

7、认缴:没有实缴金额,认缴无需出具任何文件原件。

8、自然人:自然人股权转让时,不管是转让给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都需要出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非自然人出具营业执照原件。

9、非自然人:非自然人股权转让时,不管是转让给自然人,出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非自然人转给非自然人的时候无需提供原件,无需做股权转让,地税系统登记即可。

10、“增资、注册资本不变”的:无需提供其它证明,“注册资本减资”需要提供“审计报告”及合理的减资理由。

11、“低于股权原值”的,提供合理的低价转让理由,例如:股东死亡继承股权、夫妻之间转让股权等,可0元或低价转让,但出具相关的证明。

12、“高于股权原值”的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的盈亏状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13、“股权原值平转”的无需提供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大致分为四种:1、个人转给个人;2、个人转给公司;3、公司转给个人;4、公司转给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都需要在工商做变更,然后在国地税备案,其中前两项比较麻烦,还分为认缴转让和实缴转让,建议找专业人员来办理。

1、低于股权原值,提供合理的低价转让理由,例如:股东死亡继承股权、夫妻之间转让股权等,可0元或低价转让,但出具相关的证明。
2、高于股权原值:“高于股权原值”的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的盈亏状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原值平转无需提供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股权转让分为平价/溢价/折价转让,要看公司属于实缴还是认缴,比较繁琐,可以开来中智信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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