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从环境

作者&投稿:塞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你这句话并不准确,所谓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社会规范,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我国最高司法解释,一个婴儿脱离母体的那一刻,他就天然的享有了某些权力,比如生存权,继承权等。他就自然的成为了某些法律规范的主体,就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等。
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使自己民事上的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会影响自然人某些权力的获得,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一些法律关系的变更。

综上所述:自然人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完全取决于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可以,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动物当前只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在国外实践中已经出现动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情形,比如外国有人将全部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宠物,这样宠物实际成为了遗赠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方面,自然万物有机结合,组成一个和谐的、具有健全的演化能力的统一体;另一方面,盖娅女神(古希腊神话中的地球女神)的恩泽惠及万物,万物莫不是作为这共同体的一员而存在、发展的。   作为其中的一员,人类从物竞天择的自然竞争中脱颖而出,他们在自己的理性指引下,不断认识这个世界,同时也开始了征服、控制和占有这个世界的历程。人们以世界的主人自居,视自然界为其所有,尤其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征服运动高歌猛进,然而因此而生的祸患也层出不穷。大自然给了我们几记响亮的耳光,他要具有理性的人类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人类的力量纵使再大,也超不过创造人类的自然的力量(否则能量不守恒了)。他要人类低下高傲的头颅,以一个谦卑者的姿态去追求属于他们自己的幸福。   自然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人类的法律体系里面,说到主体,我们自然地就会想到人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各种团体,当然,还少不了国家。除了实实在在的自然人以外,所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都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其中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是以其财产为基础的,可以说没有前它就没有人格,所以公司资不抵债了就要破产,就要从它的户口簿(工商登记)上消失(法律术语叫注销)。对于一些基金、财团法人而言,它里面甚至根本就没有人(自然人)的影子,完全是一笔钱财在法律上成其为人的。可见,在一定意义上说,财产是可以成为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那么自然物可以吗?如果小鸟状告某个人或者公司的官司出现,如果一只小猫或者小狗可以继承遗产,如果猴子可以纳税,你一定会觉得这是天方夜谈,荒诞不经,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心目中,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包括动物、植物从来就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是,事情并不完全是这样的,在美国,就曾出现过这些荒唐事,尽管对此的社会和学界的议论、纷争不断,但在大自然不断地给傲慢的人类以响亮的耳光之后,一些先进的人们开始了反思,自然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成为一个讨论的课题。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中国古代的论理学中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儒家的天人合一、天人相应|和天人和谐,道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等等,都蕴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念。不同的是,西方几千年来的伦理学鲜有环境思想,他们强调灵性的提升,重视彼岸世界而轻视现实世界。到近代工业革命   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西方人产生了征服自然和万物的雄心,接踵而至的环境问题才引起人们的反思。同时,由于科学技术向宏观方面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揭示了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给人类以及所有生命形态带来危机的根源,西方人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伦理道德问题,相应产生了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为价值观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伦理学。   传统上,人们的头脑里一直是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观念,认为人类是区别于物、高于其它低等生物的高级灵物,人类具有动物和植物所没有的智慧和灵性,是上帝的宠儿,世界的主人,宇宙的中心,人们的一切思考、行为都是从人类中心出发的,关于环境的价值,在一般意义上人们是从人类社会的经济利用角度去考虑的,自然物不管是千姿百态的植物,还是活泼灵性的动物,它们的价值都只在于其为人们所有。所谓所有权,即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自然物在人们的价值体系里面只是客体主体可以自由摆布的对象。在可以说,在人类征服的力量面前,自然物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人类在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伦理观念指引下,以至尊者的姿态自居,试图以自己的意志驾驭自然、改造自然。由此而及的法律制度中,并无现代所谓的环境法。在西方,以罗马法为滥觞的法律制度中,其发达的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就是专门调整人们如何占有支配各种物的法律,所有自然物在人们眼里只是财富。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精密的民法体系,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自然物的地位也大体上也差不多。中外古代法律中有关环境、自然资源方面的内容,只是为保护人们的财产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恩格斯曾有一段经典的论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都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光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了不毛之地,自然界的报复在近代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征服步伐的前进也愈演愈烈,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爆炸、资源耗费以及科技的滥用等酿成了无穷的苦果,人们在咀嚼苦涩的同时不断认识着自然有其自主意志,即所谓自然规律。在自然意志面前,人类的力量永远是那么弱小,原来人类再神通广大也跳不出自然的魔咒人原本就只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由此,近现代伦理学家们头脑里的思想也在转向,动物的权利、自然物的权利、人类对环境的责任等概念逐渐兴起,千百年来的传统人本主义观受到了挑战,新的环境伦理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产生。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先驱艾庞兹1894年在其论文《人类于兽类的伦理关系》中论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假说,批判了基督教《创世行》中记述的人类征服地球的行为。被现代美国人誉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在著作《沙乡年鉴》中提出了土地伦理思想,他指出,个人是一个各种相互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就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的地位由征服者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中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自然是人类的专有物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被限定为人类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他认为,人类的伦理思想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的支配权开始,   经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形成所有的生物(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的平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这些思想的提出尽管还存在一些局限,引起的争议也很大,但是,无疑对人们的观念、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震动和冲击。近代以来,环保主义、绿色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各国的环境立法也逐渐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完善。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以公共卫生和自然资源保护为主,20世纪初叶至60年代以污染防治及生活环境保护为主,70年代以后开始走向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即整合型环境立法。不仅如此,环境立法也日益走向国际化,联合国和其他专门的国际环保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也日益从全人类、整个地球的高度认识环境问题。在国际法中,不得进行严重破坏人类环境行为的规范已经上升到国际强行法的高度。   当然,到目前为止,人类的法律体系中自然物基本上还是难于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会有什么突破。当某些人的罪恶行为破坏了小鸟的生存环境,小鸟可以将之告上法庭以求得正义吗?当孤单无助的老人在一只可爱的小狗陪伴下安度晚年后,他能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小狗吗?一只能干的猴子可以出色的完成主人交付的工作而让主人不用另行雇佣劳动力,猴子要不要纳税呢?在美国出现的荒唐事中,确实有宠物继承遗产的事例,税务局也确实试图向一只能干的猴子征税,小鸟的官司也确实打上了法庭。特别是小鸟的官司,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人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小鸟既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谁来代表小鸟打这场官司呢?也有人说,那都是一帮阴险的巫师(律师)为自己捞钱的把戏。   其实,如果要以自然物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质疑其权利能力,我们可以打一个不太人道但却符合天道的比方,自然物至少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和植物人、完全失去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物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以维系整个自然的自协调、自演化能力,这是同整体的人类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仅仅从诉讼和法律技术的角度反对自然物的权利是站不住脚的,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可以被代理,自然物的权利为什么不可以呢?硬是要追问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恐怕现有的许多法律制度的根基也要被动摇了。而且,基于利益的一致性,任何一个关心环保、热心公益的人都可以为自然物主张权利。这可能和公益诉讼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却更有深刻而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更能够刺激那些狂妄自大而且贪婪无制的人们的头脑。另外,用得着担心律师成为阴险的巫师吗?为主张小鸟的权利打官司所得的赔偿可以用于小鸟的生活去净化空气、治理污水、种植绿树青草,等等,从中获益的也不仅仅是小鸟,难道小鸟的歌唱不会给你到来甜蜜的微笑吗?小鸟要歌唱,人类要吃饭,这里面并不存在根本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我们的法律走到这种程度的时候,也许我们才可以说:这真的是个文明社会了不仅是人类的,也是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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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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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离阀洛美: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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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离阀洛美: 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一个概念,主体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前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动物当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在国外实践中已经出现动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情形,比如外国有人将全部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宠物,这样宠物实际成为了遗赠法律关系的主体.

18331541829: 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
钟离阀洛美: 不可以,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18331541829: 动物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钟离阀洛美: 我国民法中动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应当把握几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能够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此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亦可作为民事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构成,彼此相对而存在.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不同标准又可分为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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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离阀洛美: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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