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有什么区别呢

作者&投稿:仇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情与法真的是矛盾的吗?~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这是法的理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中,我们深入学习了警示教育有关材料,那些被辉煌的前程冲昏了头脑,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高官,结果成了人民的阶下囚。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宁可容忍私人的损失而不放过任何对公众的邪恶。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经常教育干警按照“四个想一想”进行换位思考:即想一想人民群众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的那种痛苦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遭受了不公正执法待遇的那种冤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上告无门、求助无果的那种无奈心情;想一想人民群众对干警耍特权、逞威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那种愤慨心情。有了深刻的思考,我们在执法中就不会徇私情,就会珍视手中神圣的权力和职责。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有情有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遵循法内之情的客观要求,更要自觉化解情法冲突的矛盾现象,坚决杜绝和抵制有悖于法律的情感,不亵渎法律,就不会玷污检察官的崇高形象和高尚人格。

  树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

  古希腊先贤有过“正义胜似法律”的论述。也就是说,正义是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正义,法律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更是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理想。因此,牢固树立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尤为重要。

  为使警示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院开展了“红色之旅”考察学习活动。院党组带领全体中层干部到革命圣地西柏坡、延安缅怀革命先烈,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干警们沿着先辈们走过的奋斗道路重温我党的光辉历程,思想受到强烈震动和启迪,写出深刻的学习考察心得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交流。纷纷表示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思想,进一步发扬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努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还要牢固树立以下五种观念。

  一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教育干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自觉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自觉地从大局出发来处理执法办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树立正确的平等观。克服重打击轻保护思想,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观念。自觉消除法律适用中的等级观念和司法倾斜的观念。

  三要树立正确的法制统一观。自觉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首先要求检察干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凡是程序法有规定的,要坚决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其次,要有尊重人权的意识,在办案中体现人性化;第三,办案公开、公正,通过公开操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第四,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案,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变相超期羁押等现象发生;第五,应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给予的权利;第六,提高办案效率,“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司法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要求,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保证司法公正;第七,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全面铺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对具体案件坚持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

  四要树立司法文明观。牢固树立司法文明意识,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人权,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形象。

  五要树立正确的效率观。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既防止为追求所谓公正而对案件久拖不决,又克服为追求所谓效率而忽视公正,努力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始终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这二者并不完全矛盾,关键在于你如何去运用。如,你作为一名管理人员,而你的一个好朋友违反了管理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你感情的一种伤害,因为若不处理你将丧失原则,成为一名不合格的管理人员;若处理他,你又很难过,让朋友为难这难道是对的吗?在管理上,必须要让员工保持对制度、规则的敬畏感,要保持制度的刚性,否则就会乱套!但对于员工的处罚,要掌握好时间、地点、方式,要作好面对面的沟通。管理人员不能有两面讨好的想法,否则你将会失败。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如何摆正“法”与“情”的关系,在人情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到不以情代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检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体现。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检察人员的情怀宽广而博大,同样也有丰富的情感。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应当符合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和要求。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人员秉公办案是体现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感,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检察人员的情感,表现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憎恨一切反动势力和邪恶的不良行为。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魏艳玲,她之所以能够在平凡的检察事业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她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她顶住了人情、私情、金钱及五光十色糖衣炮弹的诱惑,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她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过一次私利,曾先后拒礼拒贿数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强的人碍于私情,碍于情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有的人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 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 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检察干警没有人情,不讲人情。由于我们是人民检察机关,我们的权利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在执法中,我们做到的无私无畏,秉公执法,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打击报复,这些都体现了检察干警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具有的“真情”,这些真情给予了国家和人民,给予了我们的责任和胸前的检徽。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好检察权,这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时,我们还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既不能滥用权力,耍特权,也不能放弃应行使的权力。 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检察人员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这种目的都会掺杂着情与法的利益。检察人员执法同样是有目的,这种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一名检察人员都是人民的忠实卫士,也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不应该有任何私利,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不贪于财,不苟于利",就会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公正。我们检察战线上涌现出了张会杰、常贵文、魏艳玲等模范典型人物,他们用无私的忠诚铸起一座丰碑,永远的屹立在人民群众的心里。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做到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还要做到在执法中坚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以案谋私,重要的是要养成俭朴的习惯,吃苦耐劳的精神。生活上的俭朴、不追求奢侈、享受,平时要注重学习,要养成艰苦奋斗的好思想,好作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长城,就不会见钱动心,见情忘了原则,就会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间,办案中就会不畏艰苦,就不会因一己私利而枉法。
求采纳


法制与法律有什么区别?
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

教育法规和教育法有什么区别呢?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是制定主体不同,方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调整和适用范围不同,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好多条例,主要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是...

请问司法与法律具体有什么区别呢
司法的原意是动词,法律是名词。后来司法才作为名词使用了。正如司令员,就是发命令的人员。司号员,就是吹号的人。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活动、、、法律是一种人们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规范。

法和法院检察院有什么区别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任何案件,要宣判,只能由法院进行,但是,对于民事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好,法院不得主动介入,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告不理”。有人告了,法院才能理,才能判。 那么,谁来告呢,在民事案件中,由当事人来告,当事人告了,法院才能理。比如,甲欠...

教育法规和教育法有什么区别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规范有着特殊的形式。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从词语看,法律条文使用的都是说明式的陈述句,且一般是主语明确的完全句。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谁必须做什么,谁不得做什么,...

宪法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宪法:1.指宪法部门,即规定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部门最主要的法律规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此之外还有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选举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法学和法学类有什么区别呢?
法学和法学类的区别如下:1、范围不同:法学类较法学专业更为宽泛;法学专业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2、体系不同:法学类研究的范围更为宽泛,还涉及到政治、管理与教育;法学专业的研究对象是“法”、“法的现象”和“与法相关的问题”。3、定义不同:法学专业是关于法律问题...

制度和法律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3、二者使用范围不同。法律一般在全国通用,而制度只在某一单位或区域适用 4、违反后承担的责任后果不同。违法法律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等法律责任,违反制度只须承担单位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一般运用在组织的管理,法律是国家管理的规范,法律调整范围要大于制度;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民...

法理学和法学有什么异同?
不同之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法学是以法律这个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相同之处:都在法学的学习范围之内。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

法学,法学类和法律专业有什么区别呢
三、特点不同 1、法学: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2、法律专业: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专业 ...

宁强县17660416922: 情与法的区别
栾纪达内: 情说的是感情,爱情,亲情,法一般指法律

宁强县17660416922: 法和情,哪个大啊? -
栾纪达内: 从法的角度去说,那就是法大与情,"法不容情"啊 但是从情的角度说呢,那又不一样了,不然怎么会有"法外施恩"呢 总的来说,还是要尊纪守法! 因为只要你犯了错误,多多少少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宁强县17660416922: 求法不容情的辩论词 -
栾纪达内: 首先要明确,这是一场打定义的比赛. 其实如果深究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要保护人情,就出现了法律.但是在这里必须把“情”定义为“私情”,严格和“国情”、“集体利益”等容易纠缠不清的东西区别开来.如果...

宁强县17660416922: 法不容情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
栾纪达内: 法是程序和实体的结合!情不讲程序,完全是非理智的,无任何的可操作性,且执行能力差.两者相区别,同时也有联系.有句俗话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呵呵,自己体会吧!其实,更进一步讲,法与情的关系和法与道德的关系差不多.

宁强县17660416922: 人情和法律是否有冲突? -
栾纪达内: 你好, 在一个和谐度达到100%的社会,情与法是不矛盾的,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社会是理想社会. 在现实社会中,情与法有的时候会有冲突,所谓法不容情. 在情与法冲突的时候,应该舍情从法. 因为一个事件中的情往往是孤立的,片面的;而法则是全面的,是更高层次的大情大义.

宁强县17660416922: 情与法到底哪个重要? -
栾纪达内: 看要在什么事情上了 不利于社会的事就是法重要 无关社会痛痒的事可以酌情看看

宁强县17660416922: 在情与法之间,你觉得是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
栾纪达内: 我们说了又怎么样呢,就算我们说法大于情,可是人的心理是很微妙的,你自己不会这样想,是吧,这只是一种单纯动机的慰藉罢了.在人的心中,无论如何,都有情感的核心在旋转,你肯定是认为情大于法吧...

宁强县17660416922: 什么叫做情理法三者情字当先?为什么不是理或法字当先呢? -
栾纪达内: 理是为了保护情的正常发展,不让情被abused而导致对情的亵渎,就像父母应该对于子女施与合理的亲情,不应该在爱的名义下将伤害,特别是隐性的,心理上的伤害,强加给子女而继而选择无视.法是对于理的使用的明确的规定,对于具体日常行为的合理性做出统一标准的判断.就比如一个孩子的行为的确是欠调教,但是调教到那个程度算是合理范围,这是法规定的,比如身上拍两下可以,但是如果直接呼俩板砖到头上把人给砸死了,法就界定为违反了出于合理性的正常施教.法是为了维持人性和理性的平衡,理是为了维护情的神圣纯洁.可惜中国两样都没做好.

宁强县17660416922: 什么是情理法 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
栾纪达内: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