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比赛受伤谁负责?

作者&投稿:帅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体育课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因为青少年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有负责学生是身体安全的责任监护责任因此学校要负责承担受伤学生的医疗费不然就去当地教育局告学校违反青少年权益保护法让 教育局制止学校的违法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你好,可以参考一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5月20日,在房山某中学组织的一场足球比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将张彬扑上前抱球倒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李黎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导致“腹部损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医院为张彬做了脾切除及脾移植手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张彬为7级伤残。张彬家长要求学校及李黎支付9万元伤残补助费。协商未果,张彬告到法院讨说法。房山法院作出调解,学校与李黎的家长赔偿守门员医疗费及伤残补助共计8.6万元。

法院认为,张彬、李黎是初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学校负有一定监护职责。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在制订比赛规则并要求学生遵守时,还应预见比赛中可能发生队员受伤情况,学校虽采取了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但若出现意外,推定学校负有过错。李黎在比赛中应当而且能够意识到守门员抱住足球后,仍起脚去踢可能踢伤守门员。李黎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张彬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议题一:

学生校内踢球发生伤害,谁负责任?

主持人:在体育比赛中发生伤害的事非常多,但很少听到加害一方为此要向受到伤害一方进行赔偿。对房山法院调解的结果,应该怎么看待?

李雁军(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我首先表明个人态度,尽管体育项目的高风险性显而易见,由此带来的潜在致损因素也显而易见,但不能因为体育项目的特殊属性就可以对抗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不能因此排除和对抗公民求偿的权利,问题在于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具体到房山的这个案子,我认为有两个特殊背景;第一,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第二,受害人和他所在学校之间有一个特殊关系,不应属体育部门法规调整范围,而是适用于教育和其它法律法规。我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学校绝对要承担起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义务,因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问题。

加害人因为技术失误造成另一方受到伤害,我认为不应按过错原则进行追究,而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因此对房山法院调解结果我认为可以接受。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就这个案子,我认为加害人的过错应当是存在的。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法院调解中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推定过错。一般情况下,在追究赔偿责任时有三个根据,一是过错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三是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能包括在无过错责任当中,从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学校应负的推定过错责任的根据。道义上如果学校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学校的足球场可能会被撤掉,因为学校不可能对学生的所有活动进行非常严密的监督。因此,在受害人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哪个更符合更多数人的利益,我们要进行选择。

刘双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庭长助理):不管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犯了法定的、约定的责任或公民应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就房山这个案例来说,学校是比赛的组织者,如果学校在组织的过程中存在欠缺和不周密,那么学校就应承担法定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组织义务,学校就不存在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我想更多的是从公平角度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发点是在没有过错也不是特定的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的是道义上的责任。

主持人:作为加害一方的中学生有没有过错,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着眼点不是有没有过错,而是有没有损害,法律要求有损害就应该去填补这个损害。中学生没有责任能力,自然由他的父母来承担。

樊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在学校期间,孩子的监护权就由父母转移到了学校,因为他的父母这时已没有办法实施监护权了。

张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我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尹田:在民事赔偿问题上,是不考虑故意还是过失的。在加害人、受害人的关系上,我认为体育活动中与一般正常活动中过失致人损害没有本质区别。

实际上民事赔偿中很多原则都可适用,比如混合过错,撞碰导致损害双方都有责任时,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鲁智勇(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技术犯规的情况下造成伤害,行为人的免责我想应该是约定俗成的,大家都能接受。如果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在法院被强行倒转过来,我想可能需要通过立法才行。在足球运动或活动中可以借鉴这个原则。正常状态下,比如合理的碰撞导致伤害,即便很严重,也不应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责任。但对受害人来说,可能损害巨大,就需要社会分担一部分连带责任,但分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有过错而是道义上的支持。

吴勇(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法通则》的解释上有一条,在共同事件中,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有的人受损害了,有的人得到了利益,法律没有规定受益人一定要按照具体的原则给受损害的人进行补偿,但如果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进行补偿,受益人应该适当补偿。

我认为具体到房山这个案子,不能表面上看谁应负什么责任,如果以后类似案子都据此案调解结果作为参照,是不恰当的。

姚辉:在探讨民法上的损害赔偿时,有些前提要界定。比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有组织的还是纯粹自发的,是职业化的还是非职业化的,情形不同,请求权的依据也不相同,相应地导致的责任基础也不一样。如果是两支职业化球队的比赛,无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人,都与俱乐部有雇佣合同,产生的是合同责任,损害后果都由俱乐部承担。

■议题二:

体育规则与

法律原则的关系?

李雁军:在法理上,任何一个行业技术规范都不能高于法律。但行业技术规范与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一句话能说清楚。比如在足球比赛中,一个没有违反足球专业技术规范的动作致人伤害,被提起公诉或诉讼,那么法院依据什么原则来判断呢?

针对这个问题,1995年《体育法》33条中已写明,体育活动中的纠纷适用体育仲裁,仲裁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制度未能建立起来。

体育具有特殊性,在其他领域被认为违法的,在体育行业就没人追究,比如体操运动员有的8岁就算工龄了,没有人说是使用童工。比如足球比赛中的合理冲撞,这个“理”肯定不是法理,但法律不能断然拒绝这个“理”。用个不太恰当的词,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绕让,但绕让到什么程度值得探讨。如果球场上裁判判运动员行为是合理冲撞,场下法院却判故意伤害,那体育比赛就没法进行了。

欧盟国家在处理类似事情时,法院与体育争端解决机制有个默契,纠纷未经争端解决机构调解或仲裁,法院不受理,如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法院还可以受理。

樊文:这对法院来说存在一个技术鉴定问题。

刘双玉:我认为归根结底要看是什么类型的体育活动。国家体育总局李先生的意见更适用于职业性、有组织的竞技比赛中,对于学生踢足球等社会中的体育活动应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最后落实到社会对受害人实施公平救济。因此,处理个案时适用原则是不一样的。

张雯:任何法律、法规都有适用范围,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竞技体育,其次社会生活中的体育活动是否要受竞技体育规则的约束,在立法时应有明确的体现。

尹田:体育规则肯定有其合理性,第一,比如合理冲撞的合理性中肯定包含这种冲撞在职业球员相互之间的接触中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否则不在合理范围。作为职业球员,撞人的人与被撞的人都应知道如何应对合理冲撞,如果合理冲撞情况下发生损害情况,我认为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被撞人自己的过失。如果合理冲撞本身导致当然损害别人的后果,那我认为合理冲撞的标准就有问题。

第二,职业竞技情况下,形成诉讼的可能性很小。职业体育关系调整中必然有相关规定。当然,我认为在危险性很高的体育比赛中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以保险作为支撑点。

■议题三:

娱乐性体育冒险活动意外伤害责任谁负?

李雁军:我们目前对体育的理解还是定位在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对挑战人类极限的活动,比如溶洞潜水要求带氧气瓶,有人就不带,这些活动能否算部门法规要调整的体育项目?这值得商榷。我注意到张健游完渤海海峡之后,做客网站时就说,像他的这种行为不应该无条件提倡。

樊文:冒险活动责任自负,但个人冒险行为与有组织冒险行为是不同的。

主持人:比如从事蹦极活动有身体要求,一般蹦极经营者也会告知,哪些病的患者不能蹦极,但有的人,比如有心脏病,但他隐瞒了,结果出现意外,责任在谁?

李磊(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如果设备、人员、操作符合要求,作为经营者履行了明示义务,出现意外应个人承担责任。

即使是有组织的、商业性的冒险活动,个人也是利用别人给他提供条件达到自己的某种需求,也应由冒险者个人承担责任。

旅游活动中,如果从事高风险活动,比如漂流,旅行社尽到了充分照顾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尹田:涉及到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一般是通过契约关系建立,只不过是出现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发生损害,要侧重保护弱者一方的利益。

李磊:旅游过程中,从事带有风险的体育娱乐项目,比如漂流、蹦极,出现意外,有几种情况:如果是散客,景区肯定要负责任,从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说都可以找到根据。

如果是随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中出现这些问题,由于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合同,旅行社肯定要负责任。现实的情况也大多是旅游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旅行社,但旅行社赔偿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小旅行社在出事之后散伙走人,能赔的就是留在旅游管理部门的30万保证金,因此我主张,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受到伤害的一方可将旅行社和直接侵权者,也就是所谓项目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樊文: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能根据事先自己制订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来为自己免责。

张雯:公平责任的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作为经营一方,应该提供十分安全的设施和服务;出现事故后,免责的前提是你的告知义务非常周到和具体。蹦极场上贴有一个告示说患心脏病者不能跳,我觉得这种告知是远远不够的。

■议题四:

在高风险运动项目中,

如何理解保险的作用?

李嘉(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非寿险客户部经理):事故发生后造成了伤害,按照民法规定,赔偿有两种职能,一个是惩戒,另一个是经济责任转嫁。作为后一种职能,保险比民事判决更有效。从保险角度看,只要不存在很强的故意伤害的成分,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说到蹦极跳,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在大部分保险合同的短期人身保险条款中,都有明显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在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是保险人的免责范围。

主持人:当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之后,如果保险金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可不可以向法院要求追加赔偿?

李嘉: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他仍然有无限求偿权,仍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加害人或者组织者求偿。如果加害人或者组织者购买了责任险,那么这部分责任就可以通过风险转嫁方式处理。

樊文:法律责任和保险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谁是承保人、谁来交保险费,这是问题的根源。

刘双玉:即使按保险合同条款给付了保险赔偿金,诉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如果落实到损害数额,在保险金赔偿数额之内,再起诉要求除保险金以外的经济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实际受损达20万,保险赔偿金仅10万,超出的部分又有合法依据,那么超出部分致害方应予赔偿。因为法律救济的原则实际是对损害的补偿原则。

姚辉:对风险很高的体育或娱乐活动,发生意外又不能适用过错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可以说民事责任的救济作用比不上保险的救济作用。我想强调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人们总误解为什么事交给法律就会解决得圆圆满满,其实法律仅是解决方案中的一种,而且未必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的方案。

学校是应该付起一定的责任的,不过在参加比赛前学校都会为学生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也会给予一定的赔偿。

你们在学校立面都有学校保险的,这个不需要你陪的,属于意外险。你可以上学校申请。那个学生本身自己就有保险,现在学生都有,你上学校那边咨询就可以,当然,你不是故意的,你可以要求咨询律师,这个不属于你赔偿责任。

我认为,这不是你的责任,属于意外.他/她有保险,由保险公司出,没保险,自己出

校方要负主要责任,然后按照保险条款赔付,至于你个人,如果不幸卷入其中的话,我建议你找一些专业人士咨询一下,如果你得到了校方的无理要求,我建议你把这件事提交法院,毕竟你的责任很小,放心!


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中意外受伤学校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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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受伤谁负责
自愿承担风险活动:当涉及学生主动参与各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艺和体育活动时,假设伤害确实由其他参与者行为导致,即便其他参与者故意或者存在较重的过失,受害人均不可向其他参与者提出侵权赔偿的要求。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谁负责
法律分析: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学校负责。学生在学校出事,如果并未成年,则学校负全责。如果老师有责任,学校可事后向老师追偿,追偿具体责任要根据事件情形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1、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2、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 或意外,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有: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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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学校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2)孩子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如果所做项目是国家规定的教学项目,如果用于体育教学的器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果授课教师在教学中按教程规定尽到了相关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的,学校不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学校...

学校体育课受伤骨折,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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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学生受伤学校要承担所有赔偿吗
学校需务必承担起赔偿责任这一义务。众所周知,校方对于其所培养与管理的在校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和管理之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学校教育或在校内生活期间遭受了人身伤害,则校方应责无旁贷地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倘若校方能够举证有效地维护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那么便可在此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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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中意外受伤,如果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的,而且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风险的,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若学校没有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就要对此负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学校体育比赛受伤谁负责?
解析:在学校做体育运动受伤的情况非常正常,并且你不是故意的,你也受了伤,这只能算是体育意外事故,不应该你来付医药费,刚进学校已经买了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学校也应该给予在这方面的帮助,提醒你该怎么样,学生会也应该积极帮你,给你提供咨询,如果有必要你可以打官司,不是你的错,你要...

学生在体育课受伤,到底谁来负责
学生在体育课受伤,到底谁来负责介绍如下: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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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 因该先找到医院确认是在学校的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受伤,然后拿到医院的报告和药费清单,再找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看看他的事故认定是否和医院的一致还要找到几个人证证明您的儿子是在比赛中受伤这样学校就不能在耍赖了,保险公司理赔完了之后学校还是不认得话您就可以拿着这些证据找司法解决, 学校组织比赛是学校义务但是学生受伤就是学校监护不力的责任所以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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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 责任分析:体育竞技活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课间,教师要反复强调跳的要领、作好示范,并提醒过程的风险,则教师无责任.反之应付教育责任而非直接责任. 同学互换中出问题,应调查造成的直接原因:1当山羊的同学如是故意出错,则承担全部责任;2同学间配合不好出错,则是两人同承担责任. 校方责任基本认定是学校提供的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组织校外活动中学生无过错而造成伤害的,学校有责任. 其实,安全小事故在学校是难免的,人多什么可能都有可能.关键在于平时家校多方教育,才可防范. 现在,教育部强调校方责任保险,倡导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家长的协调中可问询保险公司.毕竟企业有专业的法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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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 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内的伤害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有保险就让保险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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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1、我认为体育老师和学校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次要责任. 理由: (1)学校场地并无不符合国家规定之处,组织学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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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 在学校上体育课打篮球受伤,谁都没有过错,都没有负全部责任的义务,只能按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处理,由学校、同学之间合理、公平承担,但这种承担不是赔偿性质的,而是道义性质的,不能因为某方给了钱就说是某方存在过错.体育活动特别是篮球运动,本身就属于一种激烈运动,存在着合理的身体接触,犯规、即使是故意犯规造成人身伤害也是其中之一,参加篮球运动,相当于自己默认了这种伤害存在的可能性,不能把在运动中受伤归咎于犯规的人或学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同学之间可以给一点补偿,而不是赔偿.说到底,即使犯规的同学造成了别人受伤,受伤同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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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 第一种情况:很简单,当场受伤,陪同去医院看医生,医药费你肯定要买单的,不管什么X光片,都是你来.因为不管你故不故意,都是你弄伤他的,如果他怕你逃还报警,那就做笔录,无所谓不要害怕警察不会为难你的.你只要管好你的医药费.如果他查出来没事,那ok你的义务尽到了,他在问你要什么营养费,你不要理他了,要明确的告诉他做事有点分寸,别得寸进尺.第二种情况:如果真的伤了,那你肯定要负责到底,前提你是个有责任心的人,不管这事多么的烦,负责到底这种破事对你将来处理类似状况,还是有借鉴作用的.起码你把自己这边的道理做足,你还不至于理亏没有口舌让人说.破财是肯定的,在尽点心吧,以后打球的时候不要太猛,特别是那种“玻璃人”,不要和这种人对抗身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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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 首先玩得出结论,谁负主要责任.再次学校也会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虽然按照常理学校也挺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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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命美司: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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