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

作者&投稿:贝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普通高中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四条全市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贵州普通高中学籍及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对普通高中学籍进行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第五条 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第七条 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八条 凡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学生花名册、学生变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辍学、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学籍。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个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
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三十九条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号以空号保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3月20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3〕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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