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财产继承问题

作者&投稿:扶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遗产分割问题,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第三代是否有第一继承权?~

  方案一:符合继承法
  该50%房屋产权应分为五份:配偶B女士10%,两个儿子甲和丁各10%,乙和丙的子女获得其父亲的继承权,各继承10%。

  参见《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法》中的继承顺序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第一代人去世前女儿已去世,那么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第二代人的子女有代为继承第一代人遗产的权利。
  2、第一代人去世后,如果他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将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两个儿子各占三分之一,女儿的子女共占三分之一。
  3、第一代人去世后大儿子一年后去世,大儿子从第一代人继承来的三分之一财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由他的配偶、子女、父母按份额继承。

  所以二儿子借此机会要挟大儿子第三代人,称自己对其房产有70%的所有权,不仅不合理,而且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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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条件不完整的问题,试做答如下:
1、如果房子是第一代人的,则第一代人去世后,房子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包括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在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由于女儿先第一代人去世,其应继承第一代人的遗产份额,由女儿的子女代位继承(1/3)。
2、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大儿子在第一代人去世后,并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也就意味着他依法继承了房子的1/3产权。
大儿子去世后,属于大儿子应继承的1/3产权,同样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包括其配偶和儿子在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与二儿子无关。
3、二儿子的要挟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大儿子的的法定继承人无须理会二儿子的无理要求。
4、如果房子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代人,则意味着第一代人对第三代人的赠与,该房子已不是第一代人的财产,不能再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继承。

不合理,第一代人去世后遗产就应该进行分割,大儿子和二儿子各的50%,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子有第三代人,那么二儿子没有他哥哥的继承权,也就是说第三代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大儿子的遗产,但二儿子不能继承团长哥哥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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叱干钢灭澳: 方案一:符合继承法 该50%房屋产权应分为五份:配偶B女士10%,两个儿子甲和丁各10%,乙和丙的子女获得其父亲的继承权,各继承10%.参见《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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叱干钢灭澳: 代位继承没有限制必须是三代以内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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