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如何预防人身伤害?

作者&投稿:戎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小学生在校人身伤害怎么处理~

这个是怎么砸伤的呢?谁砸伤的?如果是施工人的过错,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学生在学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另外,物品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地板砖归谁所有,即有谁来承担责任

1、完善未成年教育阶段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只有在政府层面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各责任人之间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知识的贯彻与宣传,使学生自身培养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基本的自我保护与救助,同时使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责任心更强,安全防范意识更高,有效的杜绝事故的发生。
2、学校定期排查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良好的教学设施设备是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前提条件。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教室门窗、课桌椅、消防器材、电路电器、体育器 材等设施设备,且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等。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及时维修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充分发挥家庭预防的特殊作用。家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源头,所以通过家长平时对未成年学生的沟通教育,灌输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意识,履行监护职责,有效的避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比率。同时,通过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建立与学校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的管控模式,强化对未成年学生的防护作用。
4、全社会都应加强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与使命感。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些不单单是家庭问题或是学校问题,有些学生伤害事故不可能靠一个部门、按照一种方法来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是一个全社会都应面对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的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才能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小学生预防人身伤害要学会自我保护。
  有统计资料表明:在我国,意外伤害已成为少年儿童第一杀手,并被认为是21世纪危害孩子健康的主要问题。意外伤害主要是指:交通事故、火灾、触电、中毒、溺水、摔伤、动物咬伤、抢劫、诱拐、自杀等等出乎意料的事故。
  怎么学会保护自己呢?
  1、小学生上学、放学要注意交通安全。学生易穿着色彩鲜艳、引人注目的服装;经常在黑夜间行走的学生最好穿戴可以反射的荧光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反射汽车灯光,警示司机避让。
  2、家庭安全。有调查资料显示,有大约40%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家庭。教会孩子如何防火、防煤气泄漏、食物中毒、防(触)电等。
  3、孩子一人在家,听到有人摁门铃,或接到陌生人电话,要提高警惕,回答:爸爸在忙,而不要轻易开门。
  4、外出时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到什么地方去,什么时候回来,以免家人为你着急。
  5、孩子一般夜间不外出,不外宿。不与不三不四的人交朋友。
  6、万一遇到抢劫、绑架和拐骗,首先不要惊慌失措,想方设法求得生存,故意同坏人巧妙周旋,遇到机会可向别人发出信号、逃跑,遇到人多或有警察时及时呼救。一旦有可乘之机,或者趁其松懈不备,尽量摆脱坏人,偷偷溜走。要留心观察坏人的相貌、语言特征,等警方破案时,向警方提供。幼儿园、学校不妨做一做儿童逃生游戏。
  7、女孩子假若面对不怀好意的人触摸、拥抱、亲吻,要大声说“不!”,以震慑坏人;如果万一遇到强暴,要向你的父母、老师或亲人倾诉,因为错不在你;即使最好的朋友、恋人,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感情,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要偷尝禁果;要特别警惕异性的甜言蜜语,小心受骗上当,更不要跳进成熟男性用小恩小惠或者汽车别墅摆设的陷阱。
  8、万一遇到危险,学会拨打110电话报警,或向亲人求救。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校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班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专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学校应当邀请公安部门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邀请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
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七)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九)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十二)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三)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四)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五)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
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小学生是学校中的弱势群体,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校园伤害案件,受害最多、伤害最大的就是小学生和幼儿园少年儿童。由于小学生年龄尚小,遇到突发事件容易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预防和摆脱,特别是小学生没有社会经历,对如何防震、防火、防雷击、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的认识几乎为空白,对同学之间的玩闹不能有效的控制和把握,极易造成自伤或他伤。因此,学习安全防护知识,教会他们一些基本的防护技能和逃生方法,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

一、一般治安防范:

主要遇到陌生人敲门和发生抢劫或人身伤害、有人让参与打架、被他人殴打和遇到诱惑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1.独自在家时不要给除父母以外的人开门。

2.放学不要独自回家,需要家长接送或结伴同行。

3.遇到伤害时,用手护住身体重要部位,拼命大声呼救。

二、校内安全

重点教育学生不要在容易造成伤害的区域打闹,不攀高爬窗,注意安全用电,不拿棍棒、硬器物追逐打闹等安全知识。

三、交通安全

通过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的数字统计,特别提醒学生提高对“车祸猛于虎”的认识,教会学生学习三大本领:会走路、会骑车、会乘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尤其要注意记下肇事车车牌号、车身颜色或其他特征。

四、防止性侵
教育孩子不可以让任何人碰触内衣裤覆盖的身体部位,

小学生是学校中的弱势群体,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校园伤害案件,受害最多、伤害最大的就是小学生和幼儿园少年儿童。由于小学生年龄尚小,遇到突发事件容易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预防和摆脱,特别是小学生没有社会经历,对如何防震、防火、防雷击、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的认识几乎为空白,对同学之间的玩闹不能有效的控制和把握,极易造成自伤或他伤。因此,学习安全防护知识,教会他们一些基本的防护技能和逃生方法,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

一、一般治安防范:

主要遇到陌生人敲门和发生抢劫或人身伤害、有人让参与打架、被他人殴打和遇到诱惑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1.独自在家时不要给除父母以外的人开门。

2.放学不要独自回家,需要家长接送或结伴同行。

3.遇到伤害时,用手护住身体重要部位,拼命大声呼救。

二、校内安全

重点教育学生不要在容易造成伤害的区域打闹,不攀高爬窗,注意安全用电,不拿棍棒、硬器物追逐打闹等安全知识。

三、交通安全

通过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的数字统计,特别提醒学生提高对“车祸猛于虎”的认识,教会学生学习三大本领:会走路、会骑车、会乘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尤其要注意记下肇事车车牌号、车身颜色或其他特征。

四、防止性侵
教育孩子不可以让任何人碰触内衣裤覆盖的身体部位,

叫几个要好的朋友,平时出去结伴而行,外出的话,尽量到人多的公共场所,不要去偏僻的地方、小学生不该去的地方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江苏省针对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特制定本条例,旨在确保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条例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校期间以及学校管理场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均适用此条例。其中,保障学生生命安全,预防伤害事故,是政府、相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学校有义务依法对...

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和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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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作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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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修正)
第四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协调机制...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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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各种人身伤害论文2000-3000
防范各种人身伤害论文如下:所谓人身安全是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等没有危险,不受到威胁。它是人们赖以生存与活动的首要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人身安全是安全之本。人身安全历来受到高度的重视,常言说得好,“安全第一”就是这个意思。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也随之扩展,交流...

2019年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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