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理论评析

作者&投稿:宰父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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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的探讨中,国外大陆法系中主要存在四种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这些理论源自马克昌主编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1996年版,中国检察出版社)。(参见该书第346-347页)


首先,因果行为论强调客观自然行为,认为行为源于行为者的意图和身体动作,其核心要素包括有意性、有体性和外界变动性。但对于不作为,由于缺乏这些元素,其是否被视为行为存在争议。而目的行为论则是主观自然行为论,以行为的目的性为本质,适合解释故意行为,但难以解释过失行为(参见第333-334页)。


社会行为论弥补了因果行为论和目的行为论的不足,它关注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具备社会意义的举动,无论故意或过失,皆可视为刑法行为。然而,这种理论在评价标准上存在片面性,即过分强调社会价值,可能导致对行为的过度要求(参见团藤重光,第493页)。


人格行为论则认为行为是人格主体在环境下的表现,具有生物学和社会学基础。尽管它能包容更多行为形态,但如何界定“人格主体性现实化”与责任判断之间可能产生混淆(参见马克昌主编,第347-358页)。


总的来说,当前对于行为理论的评析表明,若单纯依赖意思要素,可能导致无意行为的排除,且各理论对危害行为的解释不尽完善。相反,社会行为论在舍弃意思要素后,以社会意义为标准,或许能为理解危害行为提供更为全面的视角(参见第357-358页)。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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