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作者&投稿:荡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对农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45. 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那么家里面多出来的宅基地该怎么办?

各省市对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处理办法不同有差异,以河北省为例。

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扩展资料:
国家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 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还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宅基地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用途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给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农村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主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其他区域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计1名家庭人口申请宅基地:
  (一)夫妇一方户口不在家庭所在地的;
  (二)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的;
  (三)大、中专院校在籍学生户口已迁出的;
  (四)户口虽已迁出但实际仍在原家庭生活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
  (五)家庭户口成员已超婚龄的;
  (六)独生子女家庭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家庭人口申请宅基地:
  (一)另有住房的家庭成员;
  (二)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但配偶方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标准;
  (三)父母已随一个子女计算家庭人口享受了宅基地,又随另一个子女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四条 低层联体或者单户独院式宅基地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注明四邻界址并测量绘制用地现状图;
  (三)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示;
  (四)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环保等部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经审批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住宅建设竣工一个月内,由申请人向属地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意见;
  (八)宅基地申请人在收到《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验收意见》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农村住宅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宅基地,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方案以及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
  (二)对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用地位置和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十日无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取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复,以及发改立项和规划选址及许可批准;
  (四)集体经济组织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逐级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规划、交通、水务、电力、环保等部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经审批批准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由批准部门在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10日,接受社会监督;
  (七)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住宅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农户个人,但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对原无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已腾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方可领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住宅后,原村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整理复垦或者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根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多层或者中、高层农村住宅用地需征收为国有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供地。
  第三章 权属登记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负责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农村住宅建设相关验收意见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颁发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超标准住宅处理等情形依法发生使用权人变更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新使用权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收回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公告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手续: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上报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时,将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计划一并上报,并附本年度宅基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各乡(镇)分户使用台帐;
  (二)市人民政府在省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内,结合各县(市)区用地计划,单列下达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具体对各乡(镇)再行分解下达;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连同相关审批要件及乡(镇)拟建房总户数和面积,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报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专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未申报并实施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专项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中央和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确保农村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七条 凡原住宅符合规划,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根据规划可以在原地增加宅基地翻扩建或者翻建楼房,一律不予批准易地新建。
  易地新建涉及他人承包土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当事人协商调整或者补偿;协商不成,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变更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因实施城乡规划等原因,确需跨集体经济组织建住宅,应当在政府指导下,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调整或者补偿,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明确土地产权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一户多宅”、闲置宅基地和空置住宅等,应当腾退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已拥有宅基地农户,同意将原宅基地腾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多层或者中、高层农村住宅。
  第三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调整、拆迁住宅时,宅基地使用者应当服从统一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宅基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转为国有土地。
  对一户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宅基地仍属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两年内未腾退或者处理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两年内未腾退或者处理原宅基地;
  (三)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情况发生变化,不需使用原住宅或者不再符合使用宅基地法定条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处理宅基地,应当在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按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住宅所有权人的地上建筑物依法予以补偿并妥善安置。
  第三十四条 凡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建设规划更新、改造旧宅、置换调整、腾退或者处理等途径,逐步退出多占土地。
  第三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宅基地上住宅依法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耕作层种植条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不按批准四至界线且超出规定面积标准建房;当事人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宅基地,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宅基地等违法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是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 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二是强化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房,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给予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房。在建房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应该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收取相关的税费,大大减少“一户多宅”的现象。 
三是村民建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应由县政府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是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是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干部签署层层责任状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减少“一户多宅”现象。对于那些建房户,村民申请新建住房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拆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将旧宅基地拆除后交村集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拆除旧房,限期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减少在农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造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在村民没有拆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六是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国土部门与建设局要协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把各种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是加强宅基地发证工作的管理。建议所有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资料不仅要实行网上审批,还要把登记发证的审批资料全部存入电脑里面,并实行乡镇所与国土局共享,做到及时快速查到土地用户的详细信息,以免重发;在土地证备注栏中要把全家人的姓名全部填入,严格把关杜绝让那些人钻法律的漏洞,把自家的宅基地出卖、出租以后,再次申请宅基地。还要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予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国土部门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登记发证准确无误,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我们要把通过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农民节约集约用地,建宅基地尽量使用空闲地或旧宅基地,不占用耕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不会认定是合法的,没有收回不等于就是他们家的


我是外地人,刚刚在海南农村买了宅基地,并经过村民委员会集体签字同意...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内容。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帮助,若您想更多了解可以咨询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

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每个省市的宅基地标准是不一样的,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

农民为什么要退出宅基地?
2、农村退出宅基地的原则,是要农民朋友自愿退出,不能够强迫农民退出,而退出宅基地是有补偿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补偿,一种是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各地不同。3、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有高有低,像是安徽省阜阳市,每亩补偿不低于5万元;像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补偿2250元\/平方米;如果...

农村宅基地风水禁忌详解
农村宅基风水“凡宅居滋润光泽阳气者吉,干燥无润泽者凶”。“凡宅不居当冲口处,不居寺庙,不近祠社、窑冶、官衙,不居草木不生处,不居故军营战地,不居正当水流处,不居山脊冲处,不居大城门口处,不居对狱门口处,不居百川口处”等等,农村宅基风水其道理都不言自明。农村宅基地风水学一、宅基地不宜南北两方...

宅基地四至范围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不可以圈围墙,建围墙应当进行审批。宅基地四至南至3.4米,如果是宅基地面积的话,说明房子只能在这四至里面建造,但一般宅基地都在120平方米。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与另一宅基地之间一定有空间的,但关于这所有权问题,还是要看村里的具体规定的。宅基地的四至界限,既要以及四至的表述,又要...

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大梳理
并且,应当探索宅基地使用由永久无偿向分类有偿转变,清晰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实现路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当前大多数地区对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对历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和一户多宅的收缴有偿使用费上。比如海南省今年1月就发布文件称,有“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

农村宅基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分散居住带来的问题是增加公共品供给的成本,这应该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的问题。当然,不同的农村地区居住分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北方平原地区,基于各种原因其居住是较为集中和紧密的。而在成都平原及南方丘陵地区,农民的居住分散程度则要高得多。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

谁能说下农村宅基地建房最多可以盖几层?有什么依据(明确点,要有据可...
农村宅基地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农村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是确权还是被拆
宅地以外的区域呢?在我们村子里,这是处理这种情况的方法:房子建在乡下。每个村庄在特定区域都有自己的规定,但差别不大。几年前,我们村的宅基地面积从东到西是11米,从北到南是14米。一般来说,房子是6米,院子是8米。我们房子的前排有五栋房子。由于特殊原因,这些房子比村里的正常规定高出两...

肇源县17229322060: 农村一户两个宅基地怎么办
魏威怡神: 一户两个宅基地有可能会被收回一个.我们国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如果农村村...

肇源县17229322060: 一家多宅去哪举报
魏威怡神: 一、一家多宅去哪举报举报一户多宅,可以向住建局进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

肇源县17229322060: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应当如何处置?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是否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
魏威怡神: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依法收回农民一户一处以外的宅基地,就土地使用权而言,无需给予补偿.

肇源县17229322060: 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
魏威怡神: 法律规定是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如果买卖或是继承了一处房产,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是可以有多处宅基地的.

肇源县17229322060: 宅基地一户多人怎么分 -
魏威怡神: 1、国家法律对于“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形成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3种“户”的认定形式,认定弹性较大,为农民套取宅基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并将此归结为造成一户多宅等问题的主要原因.2、对于“一户一宅”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一户一宅”是针对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就可以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就不能申请.有的认为“一户一宅”适用于宅基地管理全过程,即在分配和保有阶段都应遵守“一户一宅”规定.

肇源县17229322060: 农村宅基证确权一宅两户怎么确权 -
魏威怡神: 一宅两户确权: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土地确权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具体没收过程中有没有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 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肇源县17229322060: 国家新农村盖房政策 -
魏威怡神: 1、宅基地流转给他人的农民;自从国家推出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之后,许多农民都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给本村其他人,这类农民将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2、原有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有着...

肇源县17229322060: 宅基地确权中,宅基地面积超出,一户多宅怎么办 -
魏威怡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肇源县17229322060: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能确权吗? -
魏威怡神: 1、一户多宅的,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区别对待,如果有合法原因的,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只能确权一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如果是违法用地,当然不能确权登记发证. 3、一户多宅的合法原因主要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4、如果没有合法原因但却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先分户,然后再根据分户之后的总户数,分别确权,这就是分户确权,如果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及分户之后仍然超过了总户数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肇源县17229322060: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违法怎么处理 -
魏威怡神: 你是问农村的宅基地一户多宅是否违法\问怎么处理\根椐我国农村的物权二法规定\农民是一户一一宅\\如超过就违法\处理方法是他们可以卖给本村需要宅基地的人家.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