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的协议可以撤销吗?

作者&投稿:华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在生活中,赠与也是一种常见的财产处置形式,并且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后,还能撤销赠与吗?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便撤销,也即是说:赠与合同一旦公证一方便不能随意撤销。但这个不能随意撤销,只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但除此以外,法律还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也就是是指赠与合同生效或者履行后,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即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也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这里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协议可以撤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另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符合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便可以撤销。

《公证法》

第39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40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符合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便可以撤销。

根据《公证法》

第39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40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以赠与合同为例,当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协议可以撤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另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张女士夫妇1958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 1980年丈夫去世,张女士带着两个孩子一起生活,住着单位的两间平房, 1985年,单位搞拆迁,因儿子正准备结婚,于是与未婚妻办理了结婚登记,多一个户口,他们家分得了一套三居屋的住房。 1995年,张女士单位搞房改,用张女士与丈夫的工龄计算出该套房屋价格2万元,这时女儿已经出嫁另过,儿子一家三口与张女士一起生活。儿子与母亲商量,购房款2万元由儿子出,房子归儿子,母亲可以久住,直到百年,母亲同意。但儿媳妇认为有些家庭为房子闹纠纷的不少,担心小姑子到时来要房子。让丈夫与母亲签个协议,防止意外。儿子与母亲商量,母亲同意了,协议是这样签的:购房款2万元由儿子出,房子归儿子所有,母亲享有永久的居住权;产权登记在母亲的名下,房产证由儿子保管。为了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儿子还要求与母亲一同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之后,儿子到母亲单位缴纳了购房款,房产证办下来后由儿子保管。母亲还自己立了一份名下的房子归儿子继承的遗嘱,也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2000年,媳妇单位分到了一套二居屋的房子,一家三口搬出去了,张女士则一人仍住在原来的三居室内。因为单独居住的费用压力比较大,为了减少开支,媳妇与丈夫商量把母亲接过来住,把那套三居室的房子出租。这样一来,母亲即可以照顾小孩,又减少费用,一家人还是象以前那样居住,丈夫当即表示同意。他便回家与母亲商量,母亲却坚决不同意,并怀疑他们夫妇要把自己从这个屋子里赶出去。于是她自己悄悄来到公证处撤销了那份公证遗嘱,并以协议受到欺骗为由要求撤销公证协议,被公证处驳回。她又找儿子要房产证,遭到儿子的拒绝,她便登报声明原房产证遗失作废,重新办理了产权登记。这时母子纠纷终于产生,儿子便把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协议履行,确认儿子的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公证的协议合法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房子的产权确认给原告,原告可以以判决书重新办理产权登记。被告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母亲怎么也想不通,我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了,于是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公证协议的内容只是一个赠与关系,因产权未变动,因此赠与未生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解析]本案法院通过再审的判决是正确的。(1)张女士单位房产的性质。这套三居室的房子是张女士单位的福利房, 1995年搞房改,产权人只能是张女士,儿子不能取得产权。(2)房屋价格是以张女士夫妇的工龄计算的,尽管母子商量由儿子出资购买,这并不能表明儿子就是产权人,只能证明儿子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房子的产权登记人是张女士,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作为产权所有人的原则,因此该房屋是张女士的财产。(4)关于协议的内容。因房屋在房改时不能将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儿子的名下,只能在第一次登记后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产权,张女士母子签订的协议是一种赠与性质的协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房屋的产权一直在张女士名下,赠与并未生效,因此,张女士可以撤销赠与。其儿子主张房屋的产权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题外话:本案张女士母子签订的这份协议,如果房屋产权经过变更于儿子名下,张女士要撤销就不能。从这份协议的实质来看,张女士有一子一女,儿子担心母亲百年后因无依据妹妹会来争房产而签的。其实这样大可不必,张女士只要立一份遗嘱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况且张女士也这样做了。儿子为了房产过于心急,造成母子之间不信任,还与母亲打起了官司,即使儿子官司打赢了,得了一套房子却失去了亲情,多不值呀。人世间还有什么比母子之间的分量更重呢,他们母子并没有多大的矛盾,只要加强沟通,这场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恋人之间,这些最亲近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与分歧是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化解的,然而一场官司往往会让人付出亲情的代价,这难道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么?[案情]张女士夫妇1958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 1980年丈夫去世,张女士带着两个孩子一起生活,住着单位的两间平房, 1985年,单位搞拆迁,因儿子正准备结婚,于是与未婚妻办理了结婚登记,多一个户口,他们家分得了一套三居屋的住房。 1995年,张女士单位搞房改,用张女士与丈夫的工龄计算出该套房屋价格2万元,这时女儿已经出嫁另过,儿子一家三口与张女士一起生活。儿子与母亲商量,购房款2万元由儿子出,房子归儿子,母亲可以久住,直到百年,母亲同意。但儿媳妇认为有些家庭为房子闹纠纷的不少,担心小姑子到时来要房子。让丈夫与母亲签个协议,防止意外。儿子与母亲商量,母亲同意了,协议是这样签的:购房款2万元由儿子出,房子归儿子所有,母亲享有永久的居住权;产权登记在母亲的名下,房产证由儿子保管。为了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儿子还要求与母亲一同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之后,儿子到母亲单位缴纳了购房款,房产证办下来后由儿子保管。母亲还自己立了一份名下的房子归儿子继承的遗嘱,也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2000年,媳妇单位分到了一套二居屋的房子,一家三口搬出去了,张女士则一人仍住在原来的三居室内。因为单独居住的费用压力比较大,为了减少开支,媳妇与丈夫商量把母亲接过来住,把那套三居室的房子出租。这样一来,母亲即可以照顾小孩,又减少费用,一家人还是象以前那样居住,丈夫当即表示同意。他便回家与母亲商量,母亲却坚决不同意,并怀疑他们夫妇要把自己从这个屋子里赶出去。于是她自己悄悄来到公证处撤销了那份公证遗嘱,并以协议受到欺骗为由要求撤销公证协议,被公证处驳回。她又找儿子要房产证,遭到儿子的拒绝,她便登报声明原房产证遗失作废,重新办理了产权登记。这时母子纠纷终于产生,儿子便把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协议履行,确认儿子的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公证的协议合法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房子的产权确认给原告,原告可以以判决书重新办理产权登记。被告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母亲怎么也想不通,我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了,于是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公证协议的内容只是一个赠与关系,因产权未变动,因此赠与未生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解析]本案法院通过再审的判决是正确的。(1)张女士单位房产的性质。这套三居室的房子是张女士单位的福利房, 1995年搞房改,产权人只能是张女士,儿子不能取得产权。(2)房屋价格是以张女士夫妇的工龄计算的,尽管母子商量由儿子出资购买,这并不能表明儿子就是产权人,只能证明儿子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房子的产权登记人是张女士,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作为产权所有人的原则,因此该房屋是张女士的财产。(4)关于协议的内容。因房屋在房改时不能将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儿子的名下,只能在第一次登记后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产权,张女士母子签订的协议是一种赠与性质的协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房屋的产权一直在张女士名下,赠与并未生效,因此,张女士可以撤销赠与。其儿子主张房屋的产权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题外话:本案张女士母子签订的这份协议,如果房屋产权经过变更于儿子名下,张女士要撤销就不能。从这份协议的实质来看,张女士有一子一女,儿子担心母亲百年后因无依据妹妹会来争房产而签的。其实这样大可不必,张女士只要立一份遗嘱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况且张女士也这样做了。儿子为了房产过于心急,造成母子之间不信任,还与母亲打起了官司,即使儿子官司打赢了,得了一套房子却失去了亲情,多不值呀。人世间还有什么比母子之间的分量更重呢,他们母子并没有多大的矛盾,只要加强沟通,这场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恋人之间,这些最亲近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与分歧是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化解的,然而一场官司往往会让人付出亲情的代价,这难道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么?[案情]张女士夫妇1958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 1980年丈夫去世,张女士带着两个孩子一起生活,住着单位的两间平房, 1985年,单位搞拆迁,因儿子正准备结婚,于是与未婚妻办理了结婚登记,多一个户口,他们家分得了一套三居屋的住房。 1995年,张女士单位搞房改,用张女士与丈夫的工龄计算出该套房屋价格2万元,这时女儿已经出嫁另过,儿子一家三口与张女士一起生活。儿子与母亲商量,购房款2万元由儿子出,房子归儿子,母亲可以久住,直到百年,母亲同意。但儿媳妇认为有些家庭为房子闹纠纷的不少,担心小姑子到时来要房子。让丈夫与母亲签个协议,防止意外。儿子与母亲商量,母亲同意了,协议是这样签的:购房款2万元由儿子出,房子归儿子所有,母亲享有永久的居住权;产权登记在母亲的名下,房产证由儿子保管。为了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儿子还要求与母亲一同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之后,儿子到母亲单位缴纳了购房款,房产证办下来后由儿子保管。母亲还自己立了一份名下的房子归儿子继承的遗嘱,也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了2000年,媳妇单位分到了一套二居屋的房子,一家三口搬出去了,张女士则一人仍住在原来的三居室内。因为单独居住的费用压力比较大,为了减少开支,媳妇与丈夫商量把母亲接过来住,把那套三居室的房子出租。这样一来,母亲即可以照顾小孩,又减少费用,一家人还是象以前那样居住,丈夫当即表示同意。他便回家与母亲商量,母亲却坚决不同意,并怀疑他们夫妇要把自己从这个屋子里赶出去。于是她自己悄悄来到公证处撤销了那份公证遗嘱,并以协议受到欺骗为由要求撤销公证协议,被公证处驳回。她又找儿子要房产证,遭到儿子的拒绝,她便登报声明原房产证遗失作废,重新办理了产权登记。这时母子纠纷终于产生,儿子便把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协议履行,确认儿子的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公证的协议合法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房子的产权确认给原告,原告可以以判决书重新办理产权登记。被告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母亲怎么也想不通,我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了,于是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公证协议的内容只是一个赠与关系,因产权未变动,因此赠与未生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解析]本案法院通过再审的判决是正确的。(1)张女士单位房产的性质。这套三居室的房子是张女士单位的福利房, 1995年搞房改,产权人只能是张女士,儿子不能取得产权。(2)房屋价格是以张女士夫妇的工龄计算的,尽管母子商量由儿子出资购买,这并不能表明儿子就是产权人,只能证明儿子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房子的产权登记人是张女士,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作为产权所有人的原则,因此该房屋是张女士的财产。(4)关于协议的内容。因房屋在房改时不能将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儿子的名下,只能在第一次登记后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产权,张女士母子签订的协议是一种赠与性质的协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房屋的产权一直在张女士名下,赠与并未生效,因此,张女士可以撤销赠与。其儿子主张房屋的产权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题外话:本案张女士母子签订的这份协议,如果房屋产权经过变更于儿子名下,张女士要撤销就不能。从这份协议的实质来看,张女士有一子一女,儿子担心母亲百年后因无依据妹妹会来争房产而签的。其实这样大可不必,张女士只要立一份遗嘱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况且张女士也这样做了。儿子为了房产过于心急,造成母子之间不信任,还与母亲打起了官司,即使儿子官司打赢了,得了一套房子却失去了亲情,多不值呀。人世间还有什么比母子之间的分量更重呢,他们母子并没有多大的矛盾,只要加强沟通,这场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恋人之间,这些最亲近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与分歧是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化解的,然而一场官司往往会让人付出亲情的代价,这难道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么?


公证过的协议公证处会备案协议内容吗
需要进行公证的协议内容在公证处一定是要有备案的,不仅是协议本身,包括公证协议时涉及到的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明以及公证过程中为了支持公证的合法、公平、公正而必须取得的公证的证据,也都要作为公证处的工作底稿进行存档备案的。

凭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吗?
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材料可以和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下:1、受委托人(带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对方一起带着公证委托书、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网签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2、双方带着(1)所述...

公证了的房屋可以直接过户吗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过户,公证只是对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没有所有权。房屋交易虽然办理了公证,但还应该以过户登记为准,如果不进行产权登记的,可能造成自己利益受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法律上不认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协议或合同 在公证处公正后具有法律效...
与是否公证无关。如果是法律不认可的民间协议(合同),即使经过了公证处公证,法律依然不认可!如果是法律认可的民间协议(合同),即使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法律也会认可!所谓公证,仅仅是证明这个东西确实存在(至少曾经存在)。至于这个东西是不是被法律保护,那是另一回事。

公证好的公证书可以修改或重新公证吗
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人是否在订立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会将协议给双方看,如果一方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

法律协议找律师公正有效吗
一、律师公证协议有效吗 签的协议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二、律师可以做公证吗 律师是不能做公证的,律师的公证...

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因此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二)赠与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办理房产的加名登记,如果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是可以撤销的。三、已经将一方个人财产变更为另一方个人名下房屋的性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

前几年的协议,现在去公正还有效吗?
前几年协议,只要现在双方都承认有效就是有效的,如果一方不承认,那公正了也没用。

协议能公证吗
法律分析:合同可以进行公证,这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法律对于签订的大多数合同没有要求公证的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在进行公证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

民事协议可以公证吗
法律主观:可以。个人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有第三方见证或者做个公证,协议才会更具备法律效力,更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

咸丰县17818501993: 已公证赠予合同能撤销吗
钦民参苏: 已公证赠予合同不可以撤销.【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咸丰县17818501993: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钦民参苏: 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不可以任意撤销,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咸丰县17818501993: 财产分割公证可以撤销吗
钦民参苏: 一、公证书可以撤销吗可以撤销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

咸丰县17818501993: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可以撤销吗
钦民参苏: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销的.

咸丰县17818501993: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能撤销
钦民参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

咸丰县17818501993: 做了公证的协议是否还可以变更 -
钦民参苏: 协议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还是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协议进行变更、补充甚至取消,但是必须对该变更重新办理公证. 经过公证的协议可以撤销,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另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咸丰县17818501993: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钦民参苏: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咸丰县17818501993: 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钦民参苏: 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能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咸丰县17818501993: 能否撤销公证合同
钦民参苏: 公证合同撤销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撤销,经公证机构查明,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规则的,可以撤销;另一种是公证当事人申请撤销.

咸丰县17818501993: 谁知道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能随便撤销吗 -
钦民参苏: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便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一旦公证一方便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生效或者履行后,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使赠与失效.《合同法》对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如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