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五百元嫖娼,和女子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作者&投稿:孛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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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的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名为“心柔”的女子,二人经过协商,约定以500元一次的价格,在女子所在的某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谁知道,当男子李某如约来到该小区,刚到门口时,便被蹲守多时的警察逮了个正着。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女子张某燕和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谈好了价格,约定了时间和地点,打算进行非法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卖淫、嫖娼,遂对男子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通知了其家属。

男子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理由:

1、他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网名为“心柔”的女子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

2、即使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但是,由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应属“情节轻微”,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在“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处罚,而不是顶格处罚;

3、不能因为自己不承认嫖娼,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便认定为拒不认错、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而作出顶格处罚;

4、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也依法作出了答辩:

1、男子李某通过网络,与失足妇女张某燕谈好价格,约定500元一次,于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非法交易,虽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阻断了其非法交易,没有发生性关系。

但是,其行为,符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嫖娼;

2、本案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充分证明男子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3、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驳回了男子李某的诉讼请求。

我对此事的看法

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男子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本案中,男子李某辩解认为,其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失足妇女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针对这种情形,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答复:“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嫖娼行为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按照嫖娼依法处理。”

本案中,男子李某和女子张某燕,就非法交易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500元一次,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

男子李某实施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没有发生性关系,符合该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嫖娼,按照嫖娼进行处理。

二、本案中,能否因为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也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无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可能因为违法嫌疑人拒不承认,便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的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证实其实施了嫖娼的行为,依法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因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嫖娼违法行为,所以,即使其拒不承认,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至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可以作为情节轻微,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但是,并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公安机关对男子李某的行为,认定为嫖娼,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其作出顶格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公安机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对于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一般都是认定为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拒不承认嫖娼事实,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不宜作为认错态度不好,进行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本案对男子李某直接适用顶格处罚,值得商榷。



男子花五百元嫖娼,和女子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

李某在网上海聊时,和一女子约定500元,在小区19楼交易,不料刚走到楼底,就被蹲守的民警抓获,予以行政拘留15天,李某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否认自己嫖娼的事实。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女子张某燕系失足妇女。

事发当天,一个网名为梦的男子联系好了张某燕,称晚上9点左右,自己的朋友会来,让张某燕在屋内等候。而男子李某则是和一网名为心柔的女子约好,也是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可没想到,人没见着,就被警方抓了个正着。


警方认为,张某燕和李某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不影响二人有不当金钱交易的意思表示,故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告知了李某家属。李某认为,自己虽然有嫖娼的意思,但并没有行为,公安机关将自己拘留15日,毫无法律依据,于是,被羁押了15日的李某一出看守所,就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老李向法院主张:

第一、他和张某是达成了卖淫嫖娼协议,但一没有支付前款,二没有发生关系,不属于嫖娼;

第二、即使公安机关认定他的行为属于嫖娼,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意见规定,卖淫嫖娼没有发生关系的,属于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对他进行顶格处罚,违反比例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对此,公安机关提出了不同观点:

第一、根据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解释规定,只要违法行为人达成协议,即使没有发生关系,也构成卖淫嫖娼,可以进行处罚。

第二、老李的行为由于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属于违法未遂,一般情况下,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但是老李到案后百般抵赖,不如实供述违法事实,遂进行了顶格处罚。


第三、公安机关根据张某的供述和二人的聊天记录对老李做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李虽然还没有和张某见面,但已经达成了卖淫嫖娼协议,构成嫖娼;警方处罚确实有点过重,但这属于警方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违法,遂依法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院最终是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这位男子的行政处罚。

这件事应该这么分析看对不对:由于公安同志的蹲守,及时阻止了该男子违法事件的发生,挽救了该男子。通过教育使该男子认识到错误回归正确的道路,让社会多了一个好人,少了一个坏人,从而达到一个对社会对个人都好的目的。这样来看,公安同志夜里辛苦,确实为社会为人民确实做出贡献。但事实上公安同志执法如山,虽然阻止了该男子男子实际违法,违法结果未发生,但对于该男子(也是一个人民)而言后果依然和实际发生一样,身败名裂,成了一个有污点的坏人。并让该男子内心产生了抗拒不服的不良情绪。没有起到教育挽救本人的作用。此例可作为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对于其他有不良思想的人会起到威慑作用。

这名男子最后还是被行政拘留了,不明白他怎么有勇气去上诉的,做出了这样的事情应该好好的反省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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