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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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及规定:
为了强化我司安全生产管理,理顺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工作程序,促进上下级沟通,做到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可靠,实现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报送处理,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处理能力,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制定本程序及规定。

核设施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第六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

  未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中央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还应当逐级向所属军工集团公司报告。

  发生燃烧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及其他需要社会救援的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救援组织。第八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时限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立即报告;

  (二)较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

  (三)一般事故12小时内报告。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防科工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时限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现场存在发生爆炸、急性中毒等次生事故危险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影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哪些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谢谢阅读!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解读
另外,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造成的事故不适用于本条例。因自然灾害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算生产安全事故;因环境污染和其它的诱发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体的一个组织。而本《条例》所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何理解?根据国家安...

何为“安全生产双控机制”? 何为“生产安全事故”?
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分类如下: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
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几类
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级: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此规定。【法律依据】《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核设施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分类:第一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类: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细分为《中华人民共和...

安全事故分类以及依据
1、你所讲的应该是事故等级,不是分类。2、493号令第二条说明了其适用范围,只有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3、火灾和交通事故的等级应当依照第三条划分。

安福县15361613441: 哪些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井骨托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安福县153616134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 -
井骨托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安福县15361613441: 电力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有什么区别?如何界定? -
井骨托卡: 安全事故,现在规范的叫法是“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都是生产安全事故.具体规定如下: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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