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是如何起诉作家江南的?

作者&投稿:佛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金庸状告江南原因 金庸为什么告江南 金庸起诉江南原因~

原因: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采用了金庸笔下的角色名,并且获得了收益,还没有支付版权费。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在青韵书院网站上连载的网络小说,也是其最早出版的作品,创作灵感来源于他在北大的校园生活,故事发生在架空的“汴京大学”之中。但是,江南在小说中使用了乔峰、郭靖、黄蓉和令狐冲等金庸小说中的著名人物的名字。
金庸曾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金庸称,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他介绍,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块钱。

扩展资料事件经过:
金庸在诉状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诉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此外,四被告还要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等。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作家查良镛(CHA,Louis)(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此间的少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江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金庸

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金庸先生与江南的侵权之争,也许双方都没有错,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治的进程。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如何保护二者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大家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一、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  金庸先生的诉状立论清晰,江南的回应也诚恳谦逊。此案情形与以往诸多抄袭事件的重要差异:《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只是对金庸小说中人物姓名的借鉴;而所谓抄袭,则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张冠。实际上,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
  “同人”这个词虽然是近代由日本进入中国的,但实际上这种创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说《荡寇志》、《新石头记》等即可看做《水浒传》、《红楼梦》的“同人”作品。
  二、争议案件反映社会文化变迁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时曾经担心过法律问题并咨询过律师。但由于《此间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间社会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环境、文化生产机制等都已发生巨变。虽说成文法变化不大,但从此案所处的民法范畴的角度,对金庸诉江南一案是可以参考行业规矩、交易习惯的。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去考虑时间跨度和文化环境变迁的复杂问题,目前很难下定论。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不断调整生产模式去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冲击,不仅仅会带来内容上的变化,还附带着法律上的模棱两可。就本案件而言,随着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寻求授权的版权意识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是作家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可当他们同时出现在由作家江南所写《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后,被金庸告了。 

8月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同人作品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该案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金庸、江南今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被告

据金庸起诉,2015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此间的少年》是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典”)出版发行,“原告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此间的少年》,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

金庸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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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程苦双: 您好.由于不清楚金庸先生作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因此从商标法侵权的角度我就不进行分析了.如果相应商标注册的程序完备齐全,预计这也将是原告律师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此案的意义将会非常重大及深远,将作为典型案例对后续相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引导作用.密切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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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程苦双: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实质还是创作者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人,但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只是借用了人物名称和基本的人物关系,写出的却是完全不同的情节和故事,比如杨康和穆念慈退隐江湖,开创新的武学流派,这样的作者即便走上了被告席,也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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