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刑法】-不定项选择题【2.25】

作者&投稿:鄣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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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题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二/86)

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2.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二/87)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3.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二/88)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参考答案

1.【考点】抢劫致人死亡

【答案】ABCD。解析: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害他人的情形,也包括在劫取财物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当选。

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注意:这是题干设置的前提,必须在此前提下进行逻辑推演),事实一中郑某等人杀害车主并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就不能再整体评价为抢劫罪一罪了,而只能分别认定先行杀害面包车车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后将面包车据为己有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财物,则非法占有死者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否认死者可以占有财物,则拿走死者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两罪并罚。B项正确,当选。

事实一是抢劫行为,但这一抢劫行为包含了一个明确的故意杀人行为,故事实一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虽然郑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但是最终只以抢劫致人死亡一罪论处,这样既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也同时评价了杀人行为。C项正确,当选。

事实一虽然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是二者之间不具有通常的牵连性,因为难以想象为了抢劫运钞车必须要先杀害车主抢劫一辆面包车再去抢劫运钞车。故杀害车主抢劫面包车的行为独立于后面的抢劫运钞车的行为,应认定为独立犯罪,并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2.【考点】非法占有目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ABCD。解析: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侧重的是法律意义,强调排除意思是为了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等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利用意思侧重的是经济意义,强调利用意思是为了将单纯毁坏、隐匿财物的行为排除在盗窃、诈骗等取得型财产犯罪之外。A项正确,当选。

抢劫罪和盗窃罪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和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作相同理解和认定,这样才能做到法条体系之间的一致性。B项正确,当选。

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时候,取得意思和利用意思都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足以认定。虽然在利用完面包车之后毁坏了面包车,但不影响先前的抢劫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C项正确,当选。

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和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侵犯的都是一个财物的所有权,之后的毁坏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此可以被综合评价在前面的抢劫罪中,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3.【考点】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想象竞合犯

【答案】ABCD。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在于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可能导致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死伤。首先,郑某将爆炸装置安放于储蓄所门口这一公共场所,人来人往,爆炸行为完全有可能伤及无辜的路人,即便爆炸发生当时附近没有行人,也没有造成银行职员之外的其他人死伤,但是郑某等人的行为仍然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爆炸罪。其次,郑某引爆爆炸装置,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虽然这些人都是银行职员,是特定的人,但也属于导致多数人死伤的情形。综上,郑某等人的行为触犯爆炸罪。A项正确,当选。

郑某等人只实施了一个爆炸行为,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的结果,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成立想象竞合犯。B项正确,当选。

爆炸行为是郑某等人为了进一步实施抢劫的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更加顺利的劫取财物。故不仅爆炸行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一切可以帮助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均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C项正确,当选。

郑某等人在抢劫过程中采用爆炸的方法致银行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压制其反抗后劫取财物的,符合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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