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的形成

作者&投稿:尔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经》的特点~

《法经》的特点:简朴性、原始性及野蛮性、局限性
简介:《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该书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6篇。





延伸:
1、简朴性
所谓简朴性,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
从现存有关《法经》的史料来看,《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如董说在《七国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内容“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
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但是,也并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议》中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可见《法经》中也有相当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而且《法经》把维护私有财产权的《盗法》立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对某些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只不过一如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以刑事手段来调整而已。
从后人转述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是可以看到“拾遗者刖”这样以刑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因此笔者认为推定《法经》含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
从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
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2、原始性及野蛮性
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
因此,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野蛮的色彩,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
《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首先,它继承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的各种肉刑如笞、诛、膑、刖、宫等,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如夷族、夷乡等;其次,“重刑而轻罪”。
《法经》中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为盗心焉”。以上两种表现,无疑使《法经》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3、局限性
虽然李悝在变法中提出了“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方针,并且在《法经》中演变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并为后来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奉为信条。
但是这种法治与在《十二铜表法》中呈现出来的西方“法治”观念是截然不同的。正像梁治平先生指出的“把(法家)这种‘一断于法’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甚至西方近代的法治观念相提并论,甚至等同起来,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在中国,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词。而在古代希腊罗马,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可用以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
”在《法经》中,有“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的条文,还有“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的条文,都不能说不严厉,对奴隶社会的礼制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但是这些“法治”措施击溃了奴隶制等级秩序,却又带来封建等级秩序。封建社会仍是等级特权社会。而法家的“法治”观最终仍是为“人治”服务,毫无民主性、平等性可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经

《法经》的内容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的《法经》以《盗法》、《贼法》为首,是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博戏即是聚众赌博。假即豭,指公猪。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 根据内容和篇幅,《法经》形成以下六大体系:《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史料是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刘劭等人撰写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晋书·刑法志》对《法经》有更加确切的说明:“是时(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随后《唐律疏议》中也有比较详细的叙述:“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篇。”《唐六典》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至明末,董说在其编著的《七国考》的《魏刑法》一篇中,引用了东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对《法经》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自此之后,战国时代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便被大多数学者认可。
但是,对于《法经》是否存在及有关《法经》材料的真伪,始终有学者有疑义,认为李悝著《法经》,战国时代的法家著作及《史记》、《汉书》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说在《七国考》中所引的桓谭《新论》在南宋时就已散佚。因此怀疑《法经》是后人的伪作。对此,我国的一些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论证了《法经》的真实存在。其中何勤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总结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对《法经》亦应如此。”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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