讳辩的介绍

作者&投稿:恭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代文体“论”,“辨”和“说”的区别介绍~

论.
论是一种论文文体,按《韵术》:“论者,议也”.《昭明文选》所载:“论有两体,一曰史论,乃忠臣于传末作议论,以断其人之善恶.如《史记》后的太史公曰…….二曰政论,则学士大夫议论古今时世人物或评经史之言,正其谬误.”如《六国论》、《过秦论》等.
辩.“
辩”即辩是非,别真伪,这种文体的特点是批驳一个错误论点,或辨析某些事实.如韩愈的《讳辩》、柳宗元的《桐叶封弟辩》.
说.
古代议论说明一类文章的总称.它与“论”无大异所以后来统称说理辨析之文为论说文.《文章辨析序说》:“说者,释也,解释义理而以己意述之也.”我们学过的这种体裁的文章有:《师说》、《马说》、《少年中国说》、《捕蛇者说》、《黄生借书说》.

文学体裁一般分为四种:小说、诗歌、戏剧、散文。
诗歌,是语言精练、分行分节、讲究韵律的。
戏剧由布景,角色介绍,人物台词等组成,在形式上也是好区分的。
小说和散文比较容易弄混,可从以下两方面区分:
1、小说是虚构的,散文选材一般是真实的。
2、小说重情节和人物形象的刻画,散文重线索和作者感情的抒发

文学体裁是指文学作品的具体样式,它是文学形式的因素之一。一切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都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体裁来表现,没有体裁的文学作品是不存在的。这犹如人们做衣服,必定要量体裁衣,选择一定的样式。在文学发展的历史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学体裁,例如神话、史诗、寓言、行情诗、叙事诗、短篇小说、中篇小说、长篇小说、悲剧、喜剧、正剧、抒情散文、杂文、报告文学等等。这些名目繁多的文学体裁的产生和演变,都有一定的社会根据和它本身的发展规律。
文学体裁的分类 各种文学体裁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形成了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具体地表现在形象塑造、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等方面。各种文学体裁由于在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效能,因而使得它们彼此相互区别开来。历来的作家、文学评论家,为了研究、掌握各种文学体裁的规律、特点,以推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发展,不断地对各种文学作品进行归纳分类,于是出现了一些文体分类的理论、著作。历来对文学体裁的分类,有各种不同的标准,因而也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法。我国最早的分类法是两分法,即把文学体裁按有韵无韵分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但是,“五四”以来国内最常见的分类法则是两种:一种是“三分法”,一种是“四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种各样的文学体裁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三个大类: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这种分类标准在外国相当流行,从亚理斯多德到别林斯基都是采取这种分类法。亚理斯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年)早就明确地指出:文学模仿现实有三种方式,“既可以像荷马那样,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或化身为人物〕,也可以始终不变,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还可以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①。这是“三分法”最早的说明,所谓“像荷马那样”指的就是叙事(史诗)类;“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指的是抒情类;“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模仿”指的就是戏剧类。亚理斯多德以后,西欧一些著名的文学评论家,都沿用这种分类标准。例如,贺拉斯(公元前65一前8年)虽然没有专门讨论文学体裁的分类,但当他说到“用什么诗格来写”时,实质上也是按亚理斯多德的说法分成三大类。②波瓦洛(1636一1711年)就谈得更加明确,他在《诗的艺术》中,专章地讨论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诗类”的抒情作品的写作,文专章地讨论了所谓“主要的诗体”悲剧、喜剧同史诗作品的写作③,同样是采取了“三分法”。到了别林斯基(1811一1848年),“三分法”这种分类标准就得到更详尽、更充分的说明。别林斯基不但明确地把文学体裁划分成史诗类、抒情类和戏剧类,而且研究它们的各种具体样式及其演变,认为“诗只有三类,再多就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④。

依据“三分法”,叙事类指的是通过事件的描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观点渗透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内在因素深刻地渗入外在因素,以致这两方面——内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现为一确定的、自成一体的现实——事件。这儿看不见诗人;一个造型明确的世界自己发展着,诗人仿佛只单纯他讲述那自动完成的一切”①。由于这类作品的作者是从旁叙述的,同时它又可以让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么限制,因此,它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可以达到很广阔、很充分的程度。这类作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等。

抒情类指的是那些通过作者抒发某种思想感情来反映现实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达了他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及其爱憎的感情,并透过它去反映现实,感染读者。“在这儿,诗停留在内在因素、感觉和思索阶段的思想中;精神从外在现实退居为其自身,并且把自己内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东西转变为自身)之无尽纷繁的色彩赋予了诗。在这儿,诗人的个性是占主要地位,我们只有通过诗人的个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②这类作品一般都没有什么完整的情节,篇幅往往比较短小。它包括抒情诗和抒情散文等。

戏剧类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让人物通过行动来表现性格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和在史诗类中一样,也有由各种主观和客观力量所促成的某种现实事件在发展;不过,这种事件不是纯外在性的。在这儿,事件不是突然对我们呈现,而是有所准备:它从对我们隐秘的主动力出发,经历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后回落于其自身中,——是的,在这儿,我们看到了发自个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发生的过程。从另一方面说,这些性格并不停留在自身里,而是不断地外显,并且要在实际利害中不断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内在一面的内容”①就是说,这类作品既具有叙事类作品的特点——有完整的情节,又具有抒情类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通过人物来抒情;但是它既不同于抒情类,也不同于叙事类,亦不是两者简单的凑合。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正因为这样,它才可以独立存在。这类作品,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

“以上是“三分法”的基本理论。至于“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学作品,根据它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点,进行归纳分类,分别归人四个大类,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这种分类法在我国比较普遍地被采用。由于在我国的文学发展过程中,诗歌、散文这两种体裁出现得最早,小说、戏剧是以后才逐步成熟起来的(世界各国文学的发展大体也是如此),因此,我国最早的文学体裁分类只有诗歌和散文西大类,不过,历代的文学批评家往往又把它们细分为若干类。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说:“夫文本同而未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讳尚实,诗赋欲丽”②这说明,曹丕根据他对文章的“本同”和“未异”的认识,把文章(当时人们还没有把一般文章和文学作品区别开来)分成四类:奏议、书论、铭诔、诗赋。从现在的观点来看,这四类归并起来,其实也只有诗歌和散文两类而已。曹丕之后,随着创作成果的进一步丰富和创作经验的逐步积累,随着人们对文学本质、特征的进一步认识,文学体裁的分类也就有了某些发展。例如,陆机的《文赋》、挚虞的《文章流别志论》、萧统的《文选序》、刘勰的《文心雕龙》等等,都对文学体裁分类提出了见解。只是由于人们没有能够很好地从实质上去掌握文学体裁的分类标准,因而有些分类仍不免流于形式,有的人甚至把它们分成一、二百类,弄得十分繁琐。宋元以后,小说、戏剧文学有了发展,但在文学分类上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因为在那时,无论是小说还是戏剧,都是被封建统治阶级的文人排斥在文学之外的。晚清时期,由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对小说、戏剧的重视与倡导,外国的小说、戏剧作品翻译渐多,同时本国创作的小说、戏剧作品也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当时各杂志和文学论著中对文学体裁的分类,实际上已开始采取了四分法。五四运动以后,随着文学革命运动的开展,新诗歌、新小说、新剧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创作,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那时国外关于文学体裁分类的理论也被介绍过来,于是,“四分法”就在继承过去文学分类法的优点和吸取外来分类法的长处的基础上明确地确定下来。鲁迅在论小品文时说,“五四”以来“散文小品的成功,几乎在小说戏曲和诗歌之上”①。这就是采用“四分法”的分类标准。三十年代鲁迅、茅盾等所编的《新文学大系》,也是按小说、诗、散文、戏剧四类来编的。

在“四分法”中,诗歌一类包括着“三分法”抒情类中的抒情诗和叙事类中的叙事诗,其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类称为“诗歌”,乃是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上都有着很多共同点。小说一类,在“三分法”中是属于叙事类中的一部分。由于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在性格刻划、情节叙述、环境描写、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比较起来有明显的区别,加以这种体裁在现代最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散文一类,是指小说、诗歌、戏剧文学之外的一切文学体裁。它的范围很广,属于抒情类的抒情散文可以归人这一类,属于叙事类中的游记、杂记、报告文学、传记等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甚至还包括夹叙夹议的杂文、小品等。耙散文作为独立的一个大类,是因为这类体裁的作品题材广阔,风格多样,它既不同于诗歌、小说和戏剧文学等类的作品,又确具文学的基本特征。同时,这也可以纠正某些对于文学的狭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学价值、具有文学特点的作品排斥于文学之外。至于戏剧文学一类,同“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完全一样。

在文学体裁的分类上,不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只是相对的。因为,有些文学体裁在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学体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这一体裁和那一体裁互相交叉的情况。例如,散文诗这种体裁,按它所表现的内容来说,它具有诗的素质,饱含着作者强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现的,在体裁上同诗歌颇有区别,不如说更接近于散文。这种体裁,如果用“四分法”来划分的话,是既可以归人散文也可以归人诗歌的。这是一种情况。其次,有些文学体裁,作者在运用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表现生活和吸引读者,往往吸收和运用了别的文学体裁的特点。例如,诗剧就是明显的例证,就整体看,诗剧是属于戏剧类的,但它中间的唱词却是用诗的形式写的,独立出来也就是诗歌。此外,有些体裁,由于大家对它的内涵解释不一,因而在涉及到具体作品的归类时就有些困难。例如,寓言可归入小说,也可归人散文;而报告文学和短蔚小说有时就不那么容易分得清楚。至于在同一类中的具体名称或界限不易划清(如长篇小说和中篇小说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别林斯基在谈到“三分法”时说:史诗、行情诗、戏剧“彼此有别地存在着,但是,当它们呈现在个别诗作里的时候,它们并不总是明确地划分着的。相反地,它们常常混合在一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诗类的作品,却具备戏剧的特性,或者相反”①。这种情况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样存在的。这就充分他说明了文学体裁分类的相对性,说明分类只能是大体的,而不是绝对的。

文学体裁的分类不但是相对的,而且也是随着文学创作实践经验的丰富发展而不断地发展的。前面已经说过,文学体裁在历史上是有它的形成、发展过程的,当创作实践中某种文学体裁还没有产生或者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它在体裁分类的理论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来。例如,在我国的文学史上,由于小说、戏剧成熟较晚,所以在文学体裁的分类理论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只分为诗歌、散文两大类。其次,某一种文学体裁产生之后,仍然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学体裁的分类,也需要注意它们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例如,我国的小说这一体裁,就经过了六朝志怪、唐宋传奇、宋元话本到明清章回小说和“五四”以后的新小说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各个阶段都有着不同的特点。现在人们对文学体裁进行分类,普遍地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这除了有历史原因以外,主要是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创作经验的积累,为了表现新的生活,新的文学体裁必定会不断地产生,因而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比如,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特别是摄影技术与录音技术的发展,在戏剧艺术的基础上,产生了电影艺术这一综合艺术的新形式,因而又相应地诞生了电影文学这一新体裁。其他如广播小说、电视剧、科学幻想小说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现代才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体裁。因此,倘若凝固不变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则无法适应新体裁不断涌现的形势。

以上我们着重地介绍了两种最常见的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三分法”和“四分法”那么,这两种分类法的优缺点何在呢?在本书中,我们又将采用哪种分类法呢?

“三分法”根据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来分类,抓住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点,具有相当强的概括力。但是,它仅仅从叙事的、抒情的、戏剧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来分类,忽视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在体制、结构、语言等其他方面的特点,因而把一些基本特点相同的、本来应同属一类的文学体裁,分割开来了。例如,把诗歌中的行情诗和叙事诗,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生硬地割裂开来,分别归人两类。这样做的结果,抒情诗和叙事诗、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的共同特点,反而易于被忽视。

“四分法”的长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点:一、划分时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注意到体制上的差别,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体,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称同它的特点联系起来。二、小说这种体裁从产生以后,发展很快,特别是近代以来,它在文学创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独立划分为一大类,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三、散文是一种很灵活的体裁,在我国文学发展历史中,有着光辉的传统和丰富的遗产。从先秦以来到“五四”以后,散文领域中出现了很多优秀名篇,产生了很多伟大作家,把散文列为独立的一类,既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批判地继承我国文学的优秀传统,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创作。因此,在本书中,我们采用了“四分法”。

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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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讳辩》是唐代文学家韩愈的一篇议论文。当时的著名诗人李贺因避父亲的名讳而不能参加进士科考,像其他读书人那样取得功名,以致前途受到影响。韩愈对此十分愤慨,于是写下这篇文章来论述此事,表达他反对将“避讳”搞得太泛滥的主张。
作品名称
讳辩
创作年代
唐代
作品出处
《四部丛刊》本《昌黎先生集》
文学体裁
议论文
作 者
韩愈

作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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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与李贺书,劝贺举进士1。贺举进士有名,与贺争名者毁之曰2:“贺父名晋肃,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听者不察也,和而唱之,同然一辞3。皇甫湜曰:“若不明白,子与贺且得罪4。”愈曰:“然。”[1]
律曰:“二名不偏讳5。”释之者曰:“谓若言‘征’不称‘在’,言‘在’不称‘征’是也6。”律曰:“不讳嫌名。”释之者曰:“谓若‘禹’与‘雨’、‘邱’与‘’之类是也7。”今贺父名晋肃,贺举进士,为犯二名律乎?为犯嫌名律乎8?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1]
夫讳始于何时9?作法制以教天下者,非周公、孔子欤10?周公作诗不讳11,孔子不偏讳二名,《春秋》不讥不讳嫌名12。康王钊之孙,实为昭王13。曾参之父名皙,曾子不讳“昔”14。周之时有骐期,汉之时有杜度15,此其子宜如何讳?将讳其嫌,遂讳其姓乎?将不讳其嫌者乎16?汉讳武帝名“彻”为“通”17,不闻又讳车辙之“辙”为某字也,讳吕后名“雉”为“野鸡”18,不闻又讳治天下之“治”为某字也。今上章及诏,不闻讳“浒”、“势”、“秉”、“机”也19。惟宦官宫妾,乃不敢言“谕”及“机”20,以为触犯。士君子言语行事,宜何所法守也21?今考之于经,质之于律,稽之以国家之典,贺举进士为可邪?为不可邪22?[1]
凡事父母,得如曾参,可以无讥矣23。作人得如周公、孔子,亦可以止矣24。今世之士,不务行曾参、周公、孔子之行,而讳亲之名,则务胜于曾参、周公、孔子,亦见其惑也25。夫周公、孔子、曾参,卒不可胜26。胜周公、孔子、曾参,乃比于宦者、宫妾,则是宦者、宫妾之孝于其亲,贤于周公、孔子、曾参者邪?[1]

注释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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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句注释
1.李贺(790—816),字长吉,唐河南昌谷人。中唐时期重要诗人。他是唐宗室的远亲,郑王(李亮)之后,家世早已没落。其父李晋肃官职低微,早死。他少能文,为韩愈、皇甫湜等所激赏。但他终生郁郁不得志,只做过奉礼郎和协律郎等小官。相传他经常背着锦囊骑驴外出,途中得佳句,即书投囊中,及暮归,整理成篇。其诗想象丰富,炼词琢句,险峭幽诡,但因过于矜奇,有时流于晦涩;尤长于乐府,能合之弦管。卒年仅27岁。有诗二百三十三首。进士:唐制,士人应礼部考试,考中的叫进士。[1]
2.毁:毁谤,攻击。[1]
3.察:仔细看。和而倡之:此唱彼和,结成一气。[1]
4.皇甫湜:字持正。唐宪宗元和年间进士,曾从韩愈学古文。明白:说清楚,辩明是非。且:将要。得罪:蒙受坏名声。[1]
5.律:这里指《礼记》。二名不偏讳:两个字的名字可以不避讳其中的一个字;即下文所说的“二名律”。[1]
6.释之者:指《礼记》的注释者汉朝人郑玄。言“徵”不称“在”,言“在”不称“徵”:指郑玄对“二名不偏讳”的注释,即“谓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言徵,言徵不言在”孔子不讳单称。[1]
7.不讳嫌名:谓臣子避讳君父的名讳时,不避讳声音相近的字。郑玄在注释《礼记》“礼不讳嫌名”时说:“嫌名,谓声音相近,若禹与雨,邱与丘也。”即下文所说的“嫌名律”。[1]
8.“为……乎?为……乎?”:相当于现代汉语的“是……吗?还是……吗?”的反诘句。[1]
9.夫:用在句首,表示阐发议论的语气。[1]
10.周公:姓姬,名旦,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西周初政治家,相传周朝的典章制度都是他制定的。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1]
11.周公作诗不讳:其父文王名昌,其兄武王名发,周公作诗不讳“昌”字、“发”字,《诗经》周颂就首“燕及皇天,克昌厥后”,“骏发尔私,终三十里”等句。[1]
12.《春秋》不讥不讳嫌名:《春秋》不讥讽不避讳声音相近的字;如卫桓公名完,“完”与“桓”同音,属于嫌名,《春秋》不讥。[1]
13.康王钊之孙,实为昭王:周康王,姓姬,名钊;其子周昭王,名瑕;“昭”和“钊”同音,周人不讳;原文“孙”应作“子”。[1]
14.曾参之父名晳,曾子不讳“昔”:曾参,即曾子,春秋时鲁人,孔子的学生,对父亲极为孝顺;其父名点,字晳,也是孔子的学生;《论语》记述曾子的话:“昔者吾友,尝从事于斯矣。”“昔”和“晳”同音,曾子不讳;原文“名”应作“字”。[1]
15.骐期:春秋时楚国人。杜度:汉朝人。这两个人的姓和名同音,如避讳同音字,连他们的姓也不能说了。[1]
16.“将……乎?将不……者乎?”:表示选择关系的疑问句,相当于现代汉语的“还是……呢?还是不……的呢?”[1]
17.汉武帝:姓刘,名彻,当时为避武帝讳,把“彻侯”改为“通侯”等。[1]
18.吕后:名雉,汉高祖刘邦的皇后,曾临朝称制,当时为避吕后讳,称“雉”为“野鸡”。[1]
19.浒、势、秉、机:唐太祖名虎,太宗名世民,世祖名昞,玄宗名隆基,“浒”、“势”、“秉”、“机”四个字分别同“虎”、“世”、“昞”、“基”四个字同音。[1]
20.乃:竟。谕:唐代宗名豫,“谕”、“豫”二字同音。[1]
21.士君子:古时候指有志操和学问的人。法守:效法和遵守。[1]
22.考:考察。质:询问,对照。稽:考核,考查。典:文献典籍。[1]
23.讥:指责,非难。[1]
24.止:到顶。[1]
25.务:致力。不务行曾参……之行:前一个“行”系动词,实行,学习;后一个“行”系名词,品行,品德。[1]
26.卒:终于,到底。[1]

白话译文
我写信给李贺,劝他参加进士科的考试。李贺如去参加进士科考试就会考中,所以和他争名的人就攻击这件事情,说:“李贺父亲名晋肃,李贺不参加进士科的考试才是对的,劝他考进士的人是不对的。”听到这种议论的人没有仔细想,就异口同声,跟着附和。皇甫湜对我说:“如果不把这件事说清楚,你和李贺将要蒙受坏名声。”我说:“是这样的”。[2]
《礼记》上的规定说:“名字的两个字不必都避讳。”解释的人说:“孔子的母亲名‘征在’,这是说如果说‘征’就不说‘在’,说到‘在’就不说‘征’。”《礼记》上的规定又说:“不避讳声音相近的字。”解释的人说:“说的是像‘禹’和‘雨’、‘丘’和‘’之类的字就是这样。”现在李贺的父亲名晋肃,李贺去参加进士科的考试,是违犯了名字的两个字不必都避讳的规定呢?还是违犯了声音相近的字不避讳的规定呢?父亲的名字叫晋肃,儿子就不能参加进士科的考试,假如父亲名“仁”,儿子就不能做人吗?[2]
避讳这个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制定礼法制度来教化天下的人,不就是周公、孔子吗?周公作诗不避讳,孔子对人名的两个字也不都避讳,《春秋》也不讥讽不避讳人名声音相近的字。周康王钊的孙子,实际上就是昭王。曾参的父亲名晳,曾参不避讳“昔”字。周朝时有个人叫骐期,汉朝时有个人叫杜度,他们的儿子应怎样避讳?是为了避讳和名字声音相近的字,就连他们的姓也避讳了呢,还是不避讳和名字声音相近的字呢?汉朝避讳武帝的名,把“彻”改为“通”,但没有听说为避讳把车辙的“辙”改作别的字。避讳吕后的名,把“雉”叫做“野鸡”,可没有听说为避讳把治天下的“治”改作别的字。现在上奏章和下诏谕,没有听说避讳“浒”、“势”、“秉”和“饥”字。只有宦官宫妾才不敢说“谕”字和“机”字,认为说了就是触犯皇上。君子著书做事,应该遵守什么礼法呢?现在考察经典,查对规定,考核前代避讳的规定,李贺参加进士科的考试,是可以呢?还是不可以呢?[2]
凡是侍奉父母,能做到像曾参那样,就能不被人指责了。做人能像周公、孔子那样,也可以说是到顶点了。现在世上的一些人,不去努力学习曾参、周公、孔子的品行,而要在避讳父母名字的事情上,却一定要超过曾参、周公、孔子,这也可以看出他们是糊涂的。周公、孔子、曾参,毕竟是不可能超过的。在避讳上超过了周公、孔子、曾参,就只能和宦官、宫妾一样了。那么这些宦官、宫妾对父母的孝顺,能比周公、孔子、曾参还好吗?[2]

创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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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对君主与尊长的名字不能直接说或直接写出来,叫做“避讳”。在唐朝成了一种极坏的社会风气,成了人们言行的精神枷锁。李贺在当时是一个很有才华的青年诗人,因父亲名晋肃,不能参加进士科的考试,“晋”与“进”同音,父名应避讳。韩愈致力于培养和推荐有学识的青年,便劝说李贺参加考进士。《讳辩》因李贺而写,韩愈引经据典,对腐朽的社会风气作了激烈的抨击与批评,把假卫道者的面目揭露无遗。[2]

作品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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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第一段明确地交待了作者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李贺的父亲名晋肃,李贺怕触犯名讳,不去考取进士。韩愈热心于培养和推荐有才华的青年,曾经写信给李贺,劝他去应考,与李贺争名的人恣意毁谤,说:“李贺的父亲名晋肃,李贺不参加进士考试是正确的,劝他去考试的人是不对的。”听到这种议论的人不加思索,便随声附和。一时间形成了是非不清,不利于韩愈的舆论。正如皇甫湜所说:“如果不把这件事分辨清楚,您和李贺将蒙受坏名声。”正是为了批驳这种毁谤,韩愈才写了这篇文章。[1]
文章在扼要交代写作的原因之后,先引律,后引经,再引国家之典。层层辩驳,深刻而透彻,最后以幽默的笔调,指出那些“毁之者”只不过是自比于宦官宫妾,一点也不是士君子光明正大的行为。在文章的写法上,作者不作正面的结论,只是在引经据典之后,用一连串的反诘句对“毁之者”提出质问,步步紧逼,气势夺人,具有极强的威慑力量。[1]
文章第二段引证《礼记》有关律会的“二名律”、“嫌名律”的确切定义。“二名律”即“二名不偏讳”,注释者说,孔子的母亲名“征在”,孔子在说话书写时,说“征”就不说“在”,说“在”就不说“征”,只要避讳其中的一个字就行了,没有必要两个字都避讳。“嫌名律”即“不讳嫌名”,这就象“禹”同“雨”,“邱”和“丘”那样,避讳“禹”字没有必要再避讳它的同音字“雨”字。这样,就给名讳一个确定的界限。韩愈在给“名讳”以明确界定以后,用““为犯二名律乎?为犯嫌名律乎?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两个强有力的反诘句质问“毁之者”。以“晋”与“进”同音为由, 阻挠李贺去考进士,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从而, 从理论上推翻了“毁之者”的所谓“理由”。[1]
文章第三段 再引国家之典, 即查考古今有关“名讳”的记载, 驳斥“毁之者”。文章这一部分所记事实非常丰富, 又文字精炼, 几乎每一个记叙都需详加阐述。这些记叙博古通今, 既有“周公作诗不讳”,“孔子不偏讳二名”,“《春秋》不讥不讳嫌名”, 周康王钊之子不讳同音字“昭”, 曾参不讳“晳”的同音字“昔”,“汉讳武帝名‘彻’为‘通’, 不闻又讳车辙之‘辙’为某字”,“讳吕后‘雉’为‘野鸡’, 不闻又讳治天下之‘治’为某字”等等前朝的记载; 又有“今上章及诏, 不闻讳‘浒’、‘势’、‘秉’、‘机’也。惟宦官宫妾不敢言‘谕’及‘机’, 以为触犯’的记载。既有正面地记叙, 又有机智地反问:“汉之时有杜度,此其子宜如何讳?将讳其嫌,遂讳其姓乎?将不讳其嫌者乎?”通过这些无可辩驳的事实, 谁是谁非已经很明确了, 这时, 韩愈用“贺举进士为可邪?为不可邪?”二句再一次质问“毁之者”,结论自问自明, 却又去诘问对方,这把本来已确定的思想表现得更加鲜明、强烈。 [1]
文章最后一段以“作人得如周公、孔子,亦可以止矣。今世之士,不务行曾参、周公、孔子之行,而讳亲之名,则务胜于曾参、周公、孔子,亦见其惑也。”这几句幽默的讽刺笔调, 斥责那些“毁之者”。凡是侍奉父母能够象曾参那样, 就可以不受到指责了。做人能够象周公、孔子, 也可以说到顶了。但是不致力学习曾参、周公、孔子的品行, 却在避讳亲人的名字这件事情上一定要超过曾参、周公、孔子的人和宦官宫妾一样是不明智的。[1]
《讳辩》写作很有特点, 正如 《古文观止》所评论的那样:“前分律、经、典三段, 后尾抱前, 婉畅显快, 反反复复, 如大海回风, 一波未平, 一波复起, 尽是设疑两可之辞, 待智者自择。此别是一种文法。”[1]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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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768—824)[3] ,唐代文学家、哲学家[4] 。字退之,河南河阳(今河南孟县西)人,祖籍昌黎,常自称昌黎韩愈,世称韩昌黎[4] 。晚年任吏部侍郎,又称韩吏部[4] 。谥号“文”,世称韩文公[4] 。他同柳宗元等倡导古文运动[4] 。散文继承了先秦两汉古文的优秀传统,并有创新和发展,被尊为“唐宋八大家”之首[4] 。现存他的著作有《昌黎先生集》[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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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讳辩》是唐代文学家韩愈的一篇议论文。当时的著名诗人李贺因避父亲的名讳而不能参加进士科考,像其他读书人那样取得功名,以致前途受到影响。韩愈对此十分愤慨,于是写下这篇文章来论述此事,表达他反对将“避讳”搞得太泛滥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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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西县17515259431: 讳辩 - 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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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西县17515259431: 求韩愈《讳辨》评论,要求短小精悍,见解深刻结合实际最好 -
巧馨畅美: 唐代对于君主与尊长的名字避讳强调得十分过分,成了限制人们言行的精神桎梏.李贺父名晋肃,因而不能参加进士科的考试.因“晋”、“进”同意.韩愈因劝说李贺参加考进士遭到众人的非议.这种陈腐风气,韩愈 为之深恶痛绝.《讳辩》正是为此而作.他引经据典,多方设问,对这种腐朽的时尚做了痛快淋漓的抨击.

安西县17515259431: 贺父名晋肃,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的翻译《讳辩》韩愈 -
巧馨畅美: 李贺父亲名晋肃,李贺不考进士是对的,劝说他考进士的就犯了忌.—— 语出《讳辩》是唐·韩愈写...因为李贺考进士与其父名“晋肃”有同音现象.有些人认为这违背礼制,应避免,韩愈写这篇文章,引“二名律”“嫌名律”等为证,说明李贺是可以参加“举进士”的...

安西县17515259431: 讳辩的文言文翻译 -
巧馨畅美: 原文 愈与李贺书(1),劝贺举进士(2).贺举进士有名,与贺争名者毁之,曰贺父名晋肃,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听者不察也,和而唱之(3),同然一辞.皇甫湜曰(4):“若不明白,子与贺且得罪.”愈曰:“然.” 律曰:...

安西县17515259431: 用80字左右来介绍一位诗人,恰当引用两组诗句,该怎么介绍? -
巧馨畅美: 某某是我国某朝著名的爱国主义婉约派/豪迈派诗人,他的一生历经坎坷,却依然保持着自身傲骨,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是对他坚韧的品质最好的表达.(首先要说明他是哪个朝代的什么风格的诗人,他的标签是什么,例如杜甫陆游都是爱国主义,最后描述他的品质用一首他的代表作形容.)

安西县17515259431: 李贺的诗有什么之称? -
巧馨畅美: 李贺是鬼才诗鬼 李贺(790--816) 唐诗人.字长吉,福昌(今河南宜阳西)人.唐皇室远支, 家世没落,生活困顿.曾官奉礼郎.因避家讳,被迫不得应进士科考试,韩愈曾为之作《讳辩》.早岁即工诗,见知于韩愈、皇甫湜,并与沈亚之友善,卒年仅二十七岁.其诗多讽刺对统治集团的昏庸腐朽,及宦官专权、藩镇割据的现实,也表现其政治上不得志的悲愤.善于熔铸词采,驰骋想象,运用神话传说,创造出新奇瑰丽的诗境,具有积极浪漫主义精神.所著有《昌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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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馨畅美: 赋 我国古代的一种文体,它讲求文采、韵律,兼具诗歌和散文的性质.其特点是“铺采文,体物写志”,侧重于写景,借景抒情.最早出现于诸子散文中,叫“短赋”;以屈原为代表的“骚体”是诗向赋的过渡,叫“骚赋”;汉代正式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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