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的选举原则

作者&投稿:蓟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此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权利具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6、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多于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述职务及其副职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和应选人数相等“。
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以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西方国家实行非常复杂的选票计算方法,主要有:①多数当选制,即在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或者政党,可当选或独占该选区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席位的制度。又称多数代表制、领先者当选制和得胜者囊括制。多数当选制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绝对多数当选制。相对多数当选制,又称简单多数当选制或一轮当选制,即只进行一轮选举,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英国及英属各自治领地、拉丁美洲各国、瑞典、丹麦等国多采用此制。绝对多数当选制,又称过半数当选制或二轮选举制,即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选区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各国采用的方法不同,有的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有的则仍规定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但只对第一轮中获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行再投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绝对多数当选制。20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又改为多数当选制。②比例代表制。按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的制度。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到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具体方法有自然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又称东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较多数当选制更为公平。③混合制。多数当选制与比例代表制糅合而成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又可分为以多数当选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照顾少数派的混合制和多数原则与比例原则并重的混合制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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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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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13947052218: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淳秦固本:[答案]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的原则.(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

武冈市13947052218: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淳秦固本: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三、秘密选举原则.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武冈市13947052218: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拜托了各位 谢谢 -
淳秦固本: 1、普遍选举原则; 2、平等选举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武冈市13947052218: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哪些?简答题, -
淳秦固本:[答案]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普遍选举原则,指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皆可参加选举,除了由于某些疾病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因素受到限制的公民外,所有公民均应享有选举权.(2)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个选民在...

武冈市13947052218: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 -
淳秦固本: 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普遍选举原则,指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皆可参加选举,除了由于某些疾病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因素受到限制的公民外,所有公民均应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政治特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指议会的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投票选举有关国家公职人员. (4)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武冈市13947052218: 请问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包括什么?
淳秦固本: 同学你好,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投票原则以及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混合选区制、多数代表制、委托投票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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