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合议庭成员没有出席庭审,能否发回重审

作者&投稿:权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组成?~

应当更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近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在一个案件中,法庭发出组成合议庭通知,但在以后的庭审中,另两位合议庭人员没有出庭,开庭笔录中反映的也仍然是独任审判的记载,没有另两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字出现在开庭笔录中。他要求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也是诉讼程序中的硬伤。一般情况下,合议庭组成后,起码三位审判人员都要露个面,对此各方也都予以理解,也就不会有什么异议发生。 在一审时,合议庭成员不出席开庭活动,能不能在二审时作为当事人以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理由? 博主认为是可以发回重审的。理由如下:长期以来,全国的法院合议庭基本都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先进行简要的介绍,然后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最后由其他法官对该处理意见进行表态。在这个过程中,其他法官往往无法也不能展示其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心证过程,也不能详细陈述作出判断的法律理由,仅仅简单地表达出结果性意见。由于承办法官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法官通常没有认真参与案件的审理,也没有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对案件未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因而有绝大部分的评议意见只有“同意”两个字。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我国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该制度要求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每一个合议庭法官都必须自始至终地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中途不得无故退出、弃权或更换,同时还应当认真地参与案件的评议,如实地、充分地陈述对案件的裁判意见。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合议制流于形式,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名为合议庭审判、实为单个法官独自办案、三人署名的习惯做法。因此,就大多数案件而言,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每一个具体案件只有一位承办人,由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负重要责任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无疑应当以裁判基础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合议庭人员没有出庭参加审理,必然无法掌握庭审情况,不能对当事人进行问话,不能亲身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无法感知和掌握开庭的全部真实情况,也就无法正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都是由承办人一人独立完成,其他合议庭成员并不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只是在最后评议案件时,凭阅卷和承办人的汇报意见,就承办人的裁决意见进行表态而已。从而导致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实质上变成了独任制,合议制应有的功能完全没有发挥出来。 由于法官的个体因素(受教育背景、审判实践经验、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品行、主观喜好等)存在差异,即使出于法官的良知和对正义追求的忠诚信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的理解也会出现不同的见解,其中可能包括不当的、偏激的、甚至错误的看法,更何况还不能完全排除个别法官的故意行为。设立合议庭就是为了发挥合议庭抑制独任审判员的主观偏见和权利滥用的法律作用,发挥全体合议庭成员的智慧和作用,发表不同意见,保证案件质量。 合议庭的每一个法官都必须依法积极行使其审判权,就能抵消上述消极的后果。如果允许法官弃权,就无法实现这一功能,有悖于设置合议庭的根本目的。审理权又包含着若干具体的权力,如调查权、传唤权、取证权、强制措施实施权、询问权、程序控制权等维护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推动诉讼程序的其他权力。裁决权包括法院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和程序问题的裁决。弃权就是法官主动终止审判权的运行,就是拒绝裁判,与基本的诉讼法理相悖。诉讼法学中的一句谚语:“法官无拒绝裁判的权力”正是说明了这个道理。 因此,合议庭成员没有全部出席开庭审理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要求二审法庭发回重审的理由,以便法庭重新认定事实和举证质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各项实体权益。

我本人支持搂主的此文:合议庭审理:人都不出现在庭审现场;怎么叫合议庭组成人员呢?这个是骗老百姓的合议:我本人最近在终审法院连续两次开庭审理:都是一个法官加一个书记员:在开庭:这也叫合议庭开庭审理:这完全是违背宪法的规定审判:不知道国家高院是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合。


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可以哪几种分类
分为两种分类。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法庭上的合议庭都有谁组成?
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收合议庭审判。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答案】:√ 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独任制度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故本题表述正确。(1)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由审判员...

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规定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是否可以对执行案件发表审委会意见
不可以。合议庭是合议庭,审委会是审委会,这是两个不同的审判机构,合议庭不能代替审委会,也不能代表审委会。合议庭不知如何处置的问题,应当请示审委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合议庭成员的是( )。
d

学法律的朋友,请问: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请问这里的单数怎样...
就是说,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3人、5人或者7人,不能是2人、4人、6人。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做为一审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至七人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简易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为什么二审只能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
第二审人民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制,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合议庭的人数为3人至5人的单数。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第二审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规定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合议庭的审判长怎么确定
合议庭的审判长怎么确定?律师解答: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海曙区14769054474: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时允许不参加? -
卫田一夫: 依照诉讼费规定,合议庭成员必须出庭参加庭审,否则就是重大程序瑕疵.

海曙区14769054474: 合议庭人员未按规定人数出庭,判决结果是否合法? -
卫田一夫: 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合议庭制度,目的就是要让案件经过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充分讨论,表达不同观点,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评议决定.如果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参加案件审理,是完全违反诉讼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拒绝在法庭笔录上签字,或者在法庭笔录上面注明上述情况, 同时你可以以此种情况违反诉讼程序为理由,提起上诉,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诉.

海曙区14769054474: 合议庭只有一人审理,附合法律程序吗 -
卫田一夫: 合议庭通常由3人组成,特殊情况下由3人以上单数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所有法官或陪审员必须到庭参加审理.虽然是掩耳盗铃,如果一人出庭审理合议庭案件,不符合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无效.

海曙区14769054474: 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是否应该出现在庭审现场 -
卫田一夫: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合议庭成员必须亲自审理,当然必须在场

海曙区14769054474: 劳动仲裁合议庭成员可以缺席参加庭审吗?开庭通知上写明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但实际出庭只有两人,妥否 -
卫田一夫: 不可以,属于程序违法

海曙区14769054474: 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只有一个人参加庭审合法吗 -
卫田一夫: 严格来说,合议庭的所有组成人员都应该到庭参加庭审,而不能只是签个名.

海曙区14769054474: 二审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但是开庭没有给当事人出具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他们是否程序违法??根据什么法律 -
卫田一夫: 一般采取合议庭审理方式审理,有的法院会出具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有的法院是在开庭时当庭宣读合议庭成员,询问有无异议,两种方式都可以.因为法律只要求法庭必须告知合议庭成员,但未规定采取什么方式告知,所以书面通知和当庭宣读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海曙区14769054474: 开庭时只有一个审判员和一个陪审员在,而审判长和书记员都没到场.过了几天法院直接给了判决书.他们开庭 -
卫田一夫: 当然不合法,没有参加庭审怎么能在判决书上署名呢,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是司法不公的行为.

海曙区14769054474: 审判长庭审阶段未出庭,但却由其名下的判决,有效吗? -
卫田一夫: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的案子很少有合议庭人员全体上齐的,一般都是主办法官带着一个书记员去开庭审理的.如果当事人在法官宣布案子是按普通程序审理的之后坚持要求合议庭成员全体到庭的话,一般来说其他合议庭人员会出来的,如果某位...

海曙区14769054474: 请问二审合议庭没有原告和被告出席合法吗?
卫田一夫: 一般来说,民事二审是否需要开庭由人民法院合议庭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 刑事案件必须开庭.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