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上对法官擅自恶意篡改法律条文进行审判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投稿:酉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西安市中院法官篡改申诉状应负什么责任?~

如果你确实经传唤无故不接受询问,那么市中院这个裁定没有问题。至于你说的篡改申诉状,如果属实的话,你可以以法官有违法行为为由向省高院继续申诉。另外你现在还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须等到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做出再审裁定以后,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后边附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法律依据包括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是刑法,如果法官是在审判刑事诉讼中恶意篡改就是徇私枉法罪,如果是审判民事的话就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并且要是法官收受贿赂那就是牵连犯,按照其中重罪处罚

民法通则无此规定,不过刑法中此类规定为滥用职权,旺法裁判。如果受害人遭受损失,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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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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