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这种伦理道德观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有没有受到重视

作者&投稿:采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是怎样一种特殊的道德~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在《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实施前,南非就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法婚姻。由于习惯法婚姻中,一个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这些婚姻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习惯法婚姻在以前不被南非法律所认可。尽管这样,南非仍有许多本土人根据习惯法缔结婚姻。习惯法婚姻不能得到南非法律认可的直接后果是习惯法婚姻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妇女的利益。例如,在南非通过立法认可习惯法婚姻前,根据习惯法而结婚的妇女的地位就如同一个未成年的小孩的地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她不能以自己的名字起诉、应诉,而只能由其丈夫代为进行;如果她需要起诉她丈夫,她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指定一个代她起诉的人;她不能缔结合同;她不能拥有来自于婚姻的财产;她对自己的孩子没有监护权,甚至是在她丈夫死后;她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该义务由其丈夫承担,在其丈夫死后,由她丈夫的继承人承担;并且她不能继承丈夫的财产。很明显,习惯法婚姻中的妇女受到很大的歧视,这种歧视违反了1996年的《南非共和国宪法》。[1]为了提高习惯法婚姻中妇女的地位,必须给予习惯法婚姻完全的法律上的承认。为此目的,南非在1998年制定了《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该法已于200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的意义在于,根据南非习惯法缔结的所有婚姻现在都能根据该法进行登记并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该法给予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习惯法婚姻完全的法律的承认,它还规定根据习惯法而结为夫妻的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与能力,夫妻双方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例如,现在习惯法婚姻中的妇女的地位与原来已大不一样,她能以自己的名字起诉、应诉;她不再要求得到法院的许可以起诉她丈夫,也不再需要其他人以她的名义起诉她丈夫;她能缔结合同;她能拥有财产,包括来自于婚姻的财产;她和丈夫对孩子具有共同的监护权,她丈夫死后,她就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她和丈夫对孩子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她能继承亡夫的财产。不难看出,《承认习惯法婚姻法》极大地提高了习惯法婚姻中妇女的地位。本文就该法的一些主要规定作一简述。 

一、 有关定义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中的“习惯法婚姻”是指“根据习惯法所缔结的婚姻”。[2]而“习惯法”是指“南非本土非洲民族所传统遵循并已成为这些民族的文化的一部分的习俗(customs)与惯例(usages)”。[3]习惯法婚姻不包括根据印度教、穆斯林教或其他宗教仪式所缔结的婚姻。 

二、 习惯法婚姻的承认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一项婚姻如果根据习惯法是有效的并且在该法实施时仍存在,那么该婚姻应为所有目的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在该法实施后所缔结的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要求,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一项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有效的习惯法婚姻,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如果一个人在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中是配偶,所有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这些婚姻,如果符合该法的规定,为所有目的应被认为是婚姻。[4] 

三、 习惯法婚姻有效性的要求 

根据《承认习惯法婚姻法》,一项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只有符合下列要求才被认为是有效的: 

1. 该婚姻必须是根据习惯法谈判、缔结或举行的; 

2.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 

3. 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同意根据习惯法结婚。[5] 

如果配偶一方是未成年人,那么其父母或无父母时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同意该婚姻;如果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同意该婚姻,则可寻求儿童福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Child Welfare)的同意。在父母任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福利专员不同意该婚姻的情况下,则只有南非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考虑对该婚姻给予许可。[6] 

尽管有“未来的配偶双方必须都年满18岁”的规定,南非内政部长(Minister of Home Affairs)或经其书面指定的公职机构的任一官员可以给予未满18岁的人以书面许可以缔结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该书面许可不能免除当事人服从《承认习惯法婚姻法》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的义务。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人未经内政部长或其所指定的官员的书面许可就已经缔结了一项习惯法婚姻,那么如果内政部长或经其所指定的官员认为该婚姻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该婚姻在其他方面都符合《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的规定,则可书面宣布该婚姻是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7] 

因血缘或亲缘关系所导致的人们之间习惯法婚姻的禁止由习惯法决定。[8] 

四、 习惯法婚姻的登记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规定,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双方有义务确保对他们的婚姻进行登记。任一方配偶都可以以规定的形式向登记官员申请对他或她的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并且必须向登记官员提供所规定的信息以及登记官员为使自己确信是否存在习惯法婚姻所要求的其他信息。[9]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登记方式:一,在该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并且如果该婚姻没有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登记,则其必须在该法实施以后的12个月内或内政部长在《政府公报》中以通告的形式规定的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登记;二,在该法实施后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必须在该婚姻缔结后的三个月内或内政部长在《政府公报》中以通告的形式规定的更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登记。[10] 

登记官员如果确信配偶双方缔结了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通过记录配偶双方的身份、结婚日期、双方所同意的任何彩礼(lobolo)[11]以及其他任何特定事项而对该婚姻进行登记。登记后,登记官员必须向配偶双方颁发记载有所规定的特定事项的登记证。[12] 

如果一项习惯法婚姻因某种原因没有登记,任何一个使登记官员确信他/她对于该事项有充分的利益的人可以以规定的方式向登记官员提出申请就是否存在该婚姻进行调查。如果登记官员确信配偶之间存在或已经存在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根据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婚姻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如果登记官员不确信配偶之间是否已缔结一项有效的习惯法婚姻,则他必须拒绝对该婚姻进行登记。[13] 

法院[14]在收到向其提出的申请并且根据法院所进行的调查后可以判令对某一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或撤消或更改由登记官员作出的某一习惯法婚姻的登记。[15] 

根据《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有习惯法婚姻登记的法律所颁发的登记证构成存在习惯法婚姻及登记证所记载特定事项的表面证据。未能对一项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该婚姻的有效性。[16] 

五、 未成年人年龄的认定 

就某人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问题,登记官员可以利用该人的出生证、身份证、该人父母或亲戚的宣誓证词及其他登记官员认为是适当的证据以查明该人的年龄。登记官员也可以以规定的方式将该问题提交给根据南非《地方法院法》所设立的地方法院,该法院必须判定该人的年龄并颁发所规定的、构成该人年龄的表面证据的证件。[17] 

六、 配偶双方平等的地位及能力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六条规定,习惯法婚姻中的妻子在与丈夫平等及受支配婚姻的婚姻财产制度约束的基础上具有完全的地位及能力,包括获得并处置财产、缔结合同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同时,这不影响她根据习惯法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及权力。 

七、 习惯法婚姻的财产后果及配偶双方的缔约能力 

在《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的财产后果继续由习惯法支配。在该法实施以后所缔结的一项习惯法婚姻,如果在该婚姻中配偶一方不是其他另外既存习惯法婚姻的一方,则该婚姻是一项共同财产婚姻,配偶双方共享收益、共担损失,除非配偶双方在一项规定了他们婚姻财产制度的婚前合同中明确排除了该后果。如果一项习惯法婚姻是共同财产的习惯法婚姻,则南非《婚姻财产法》第三章、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以及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适用于该婚姻。[18] 

在《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实施以前所缔结的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许可以改变适用于他们婚姻的财产制度,如果法院确信:1)有足够理由作出该改变;2)对于该改变有足够的书面通知通知该配偶双方所有其债务超过500兰特(南非货币单位)或由司法部长以通告形式在政府公报中所确定的一定数额的债权人;并且3)没有任何人会因该改变而受到伤害,则法院可以下令适用于该婚姻的婚姻财产制度不再适用并且授权该婚姻的当事人根据法院所确定的条件缔结一项他们将来婚姻财产制度由其调整的书面合同。在丈夫是不止一项习惯法婚姻的一方配偶时,对于该事项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有人,尤其是申请人既存的一个或数个配偶必须参与到该程序中来。[19] 

在该法实施以后希望和另外一个女人再缔结一项习惯法婚姻的一项习惯法婚姻中的丈夫必须向法院申请批准一项将调整其婚姻财产制度的书面合同。在考虑该申请时,法院必须:1)(a)在该婚姻是共同财产婚姻时(aa)终止适用于该婚姻的婚姻财产制度;并且(bb)对该婚姻财产进行分割;(b)对该财产进行公平分配;(c)考虑到如果批准该申请将会受到影响的家庭团体的所有相关情况;2)法院可以:(a)允许对该合同条款作进一步的修改;(b)考虑到它认为是公正的任何情况下令批准该合同;(c)拒绝该申请,如果它认为根据所述合同有关的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对于该事项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有人,尤其是申请人既存的一个或数个配偶以及他将来的配偶必须参与到该程序中来。如果法院批准了该申请,法院的登记员或书记员必须向每一个配偶提供一份包括有一份经认证的该合同的副本的法院裁决书,并且还必须将该裁决书及经认证的该合同书的副本发送给法院所在区域内的每一个契约登记员。[20] 

八、 习惯法婚姻的解除 

一项习惯法婚姻只能由法院基于婚姻破裂、不可恢复为由以离婚令的形式予以解除。如果法院确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没有恢复到正常婚姻关系的合理希望,它才可以基于婚姻破裂、不可恢复为由颁发离婚令。[21]南非《某些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法》以及《离婚法》第六条适用于习惯法婚姻的解除。颁发解除习惯法婚姻令的法院:1)具有《离婚法》第七、八、九、十条以及《婚姻财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力;2)在丈夫是不止一个习惯法婚姻的配偶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包括任何合同、协议或根据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所做的裁决书在内的所有相关情况并且必须作出它认为是公正的任何裁决;3)可以裁定任何法院认为对该事项具有充分利益的任何人参与到该程序中来;4)可以就该婚姻中有关任何未成年人的监护作出裁决;并且5)在作出有关抚养费的裁决时,可以考虑根据习惯法所作出的任何规定或安排。[22]第八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限制了习惯法所认可的任何人包括任何传统首领根据习惯法在任何争端或发生在法院对习惯法婚姻解除前的任何事件中的调解作用。[23] 

九、 婚姻制度的改变 

双方之间存在有习惯法婚姻的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缔结一项民事婚姻(civil marriage),[24]如果双方没有一人是其他既存习惯法婚姻的配偶。根据此规定所缔结的婚姻是共同财产婚姻,双方共享收益、共担损失,除非双方在一项婚前合同中明确排除了该后果。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缔结一项民事婚姻,从而将习惯法婚姻转变为民事婚姻,而根据《婚姻法》缔结了一项民事婚姻的配偶双方在该婚姻存在时均不得再缔结任何其他婚姻。[25] 

十、 规定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部长和内政部长协商后,可以作出下列有关规定:1)习惯法婚姻登记时所必须符合的要求以及向登记官员所提供的信息;2)登记官员确定是否存在习惯法婚姻的方式;3)任何人包括任何传统首领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习惯法婚姻的方式;4)为本法目的所要求的有关证书、通知、证词及宣告的内容及形式;5)有关习惯法婚姻登记的任何文件的保管、认证、执行、修改、复制及处置;6)根据本法所要求的任何事项;以及7)对习惯法婚姻的有效登记是必需的任何其他事项。此外,司法部长还可以就习惯法婚姻登记应支付的费用及有关习惯法婚姻的任何证书的颁发作出规定。有关上述的任何规定在《政府公报》中发布前,必须提交给南非议会。上述有关费用支付的任何规定还必须与财政部长协商后制定。 

十一、法律的修改、废除 

《承认习惯法婚姻法》第十二条对《契约登记法》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第十三条废除了与该法相冲突或重叠的一些法律的相关条款。 


【注释】

[1] 例如,《南非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平等地享受法律的保护、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益。……(3)国家不可以因一个或多个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这些理由包括种族、性别、怀孕、婚姻状况、家族或社会出身、肤色、性倾向、年龄、残疾、宗教、道德感、信仰、文化、语言和血统。(4)任何人不可以基于第(3)款的一个或多个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不公正地歧视任何人。必须制定国家法律以阻止或禁止不公正歧视。……”

  可以说从古至今,都提倡要重视伦理道德观。

  古代家庭伦理的三纲五常在当时是非常受重视,包括现在的一些老辈子都有这些观念。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何晏在《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中集解:“马融曰:‘所因,谓三纲五常也。”。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三纲、五常这两个词,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先秦时代的孔子。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求全责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
  现代社会,国家的婚姻法也对夫妻关系做了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

  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楼主问的
夫妻这种伦理道德观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有没有受到重视
楼主自己看看现在社会,观察下身边周围的人自有结论。
个人比较赞同提倡发扬传统伦理道德。楼主可以去看看陈大惠老师的一些文章和视频,也许对你有帮助,如
陈大惠:色情泛滥对现代人的伤害

伦理是正常人心中一直坚守的原则!

没有,,,,,,,,,,,,,,,,


论传统文化(民族精神)对企业文化的影响
靠亲缘关系进入企业的员工会有血浓于水的亲情,有视老板为衣食父母的报恩心理,非亲缘员工也会有知遇之情、赏识之亲、重用之恩,他们会以加倍的努力去报答,如若某人忽视或违背了这种伦理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则会引起公众的指责,有时很难在社会上立足。这种无形的伦理道德观对社会公众的约束,使家族企业主从中受益匪浅,...

男人为什么不可以同时拥有两个女人呢?
1.伦理和道德观念:伦理和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中有很大的差异。一些人认为多伴侣关系是不道德的,而其他人则可能持不同看法。2.法律:在一些地区,多伴侣关系可能是非法的,而在其他地区则可能被法律允许。法律通常规定了婚姻和伴侣关系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包括财产权、遗产权等。3.文化和宗教:...

婚姻的本质恩格斯
恩格斯揭示了一夫一妻制的本质、特点和内部矛盾,批判了资产阶级所谓的自由、平等婚姻。指出了妇女解放的正确途径,从而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家庭的基本观点及道德观念的作用。 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了丈夫的淫欲奴隶,变成生孩子...

商朝流行族外婚,这个时候就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了吗?
不自然”,仅仅是因为一夫一妻制在哺乳动物中很少发生。多少无辜少女在这种制度下葬送了自己的一生,却也无可奈何。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一夫多妻制终被一夫一妻制所代替。由此可见,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伦理道德观是与当今社会潮流格格不入的,且违背了社会道德。

为什么水浒传和三国演义中的女性观念比较落后
惋惜之余,不难发现束缚三位女英雄性格发展的绳索便是作者思想的绳索,这就是作者“夫为妻纲”的封建伦理道德观。二 在一片咬牙切齿憎恨的前后潘金莲、阎婆惜、潘巧云、贾氏是《水浒传》中的四位“淫妇”,她们都是与人通奸,被人杀死的。作者有心让她们落得个遗臭万年的下场,然而这几位“淫妇”却引起了众多的...

以满城花氏墓志为个案的元代女性问题研究
> 1.“性贞而,和而敬”> 元代社会妇女的贞节观念,应该说首先是对两宋王朝纲常伦理的直接继承。随着理学逐渐被蒙古统治者的重新启用,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在元代上层社会传播。元代中期蒙古族统治者确立了程朱理学的思想统治地位,提倡:“饿死者事小,失节者事大。”。> 元代 *** 士大夫大力对女子贞节进行鼓吹和旌表...

中国古代妇女地位比较底下的原因
惋惜之余,不难发现束缚三位女英雄性格发展的绳索便是作者思想的绳索,这就是作者“夫为妻纲”的封建伦理道德观。二 在一片咬牙切齿憎恨的前后潘金莲、阎婆惜、潘巧云、贾氏是《水浒传》中的四位“淫妇”,她们都是与人通奸,被人杀死的。作者有心让她们落得个遗臭万年的下场,然而这几位“淫妇”却引起了众多的...

“七出三不去”中七出是古人休妻的法宝,而“三不去”代表的是什么意思...
如果嫉妒丈夫纳妾会有碍于家族的延续;深患恶疾,指的是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不能参与家族的祭祀,在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下,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是大不敬,因为这是每一位家族成员必须去履行的职责;多言多语,传统观念认为女性不应该发表自己的意见,只需要顺从,多说话就会被认为是离间...

谁帮我说一下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影响? 是《中国文化概论...
封建主阶级的政权得到巩固后,如何保持社会的安定,成了统治者考虑的首要问题,此时,孔子道德观因具有统一人民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的功效而受到重视。到汉武帝的时代,董仲舒根据孔子的道德教义,在提出“三纲”、“五常”的同时,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强硬手段,将儒家道德观念上升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伦理。 中国传统...

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形式及其意义摘要
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例如汉朝的陈平年轻时娶不起妻,户牖有个富人叫张负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见到陈平,...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 1、结婚条件(1)结婚...

江苏省17585469261: 夫妻这种伦理道德观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有没有受到重视 -
梅品厚朴: 可以说从古至今,都提倡要重视伦理道德观. 古代家庭伦理的三纲五常在当时是非常受重视,包括现在的一些老辈子都有这些观念.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

江苏省17585469261: 旧中国家庭伦理道德有何特点 -
梅品厚朴: 旧中国家庭伦理道德的特点: 1、家庭伦理是宗法人伦.在提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和睦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子对父孝、弟恭于兄、妻顺从夫,使父子兄弟夫妻关系变成了上下尊卑关系、支配顺从关系.这是由宗法等级制度和“礼”、“仁”文化理念决定的. 2、家庭伦理以父子人伦为主轴,以孝为核心.君臣是父子的扩展,变孝为忠;朋友是兄弟的扩展,称兄道弟即为朋友,中国的伦理文化就这样在父子人伦主轴的不断扩展中发展而成.这是由落后的生产方式以及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决定的. 3、家庭伦理强调家庭本位.把家庭视为核心,个人从属于家庭,各家庭成员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仰赖家庭的共同财产生活.这是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决定的.

江苏省17585469261: 如何理解婚姻的伦理性 -
梅品厚朴: “伦理”一词是指人伦物理,伦字本义为“辈、类”代表一种区分和类别,包含了区分与类别内在的一种次序和规则,伦也有“纹理、条理”的含义(悌乃知序,序乃伦;伦不腾上,上乃不崩.――《逸周...

江苏省17585469261: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说明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和消极?
梅品厚朴: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浩瀚渊博,但主要指的是儒家道德,"仁"是儒家道德思想和道德学说中的核心概念.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表现出来,其基本思想是天下为公、为政以德、德教为先、修身为本等,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具有历史悠久、良莠杂陈等特点.

江苏省17585469261: 道德和法律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 -
梅品厚朴: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和法律...任何单一的规范都不能胜任调整现代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任何单一的规范都不能胜任调整现代复...

江苏省17585469261: 论现代人的`道德观`
梅品厚朴: 现代人的道德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是越来越高,可是人们的道德观念却越来越淡薄,在城市里,那些楼房是越建越高,邻里之间却是老死不相往来;在农村,到外面打工的人是越来越多,但欺骗和拐卖老乡的也越来越多. “人情...

江苏省17585469261: 婚姻家庭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
梅品厚朴: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双方还要互敬互爱,理解、包容、信任、尊重.

江苏省17585469261: 为什么夫妻要对双方忠诚?夫妻双方都是自由的,并不是对方的私有物品,凭什么要让对方完属于自己? -
梅品厚朴: 夫妻之间的忠诚是 社会伦理道德 还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既然有这个规则 那就应该去遵守 这就是理由 一家之言 呵呵

江苏省17585469261: 一夫一妻是近代社会的法律标准还是近代社会的人伦标准
梅品厚朴: 人伦?标准?现代社会虽然是一夫一妻,但真正过着这样生活的人有多少?包二奶,养小白脸,找情人/...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你的题目里这个社会太不现实了

江苏省17585469261: 1、简答我国婚姻的概念、特点. -
梅品厚朴: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