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非直属关系,怎么才可以见?说真实具体的东西

作者&投稿:弋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被抓进强制戒毒所要怎么才可以提前出来~

1、被抓进强制戒毒所要戒毒情况良好,经过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就可以提前出来。
2、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4、依据《戒毒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扩展资料
1、强制戒毒的条件: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3、同时,《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戒毒条例》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你所问的问题大都是一些软性问题,也就是说,没有硬性规定,规定了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就比如说伙食费,这个在戒毒法里面没有明确规定,当然,也不可能有明确规定,每个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所以实施办法也不同。那么,具体来说:

1:1.山东省首家强制隔离戒毒所《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天让学员工作高达8到10小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明显不合法。戒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请注意,是“自愿”劳动,不是强迫性的,而且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不过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戒毒者如何表达自己并不愿意劳动?劳动所得是多少?应该支付多少?这些都是软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是一些“秀才遇见兵”的问题。

2.戒毒所,每个戒毒人员每天的伙食费是多少。为什么我们只能每天吃白菜,油都没有,而且不让学员购买食品及水果。

答:这个前面说过了,是一个软性的东西,每个地方的经济条件不同所以可以提供的伙食标准也不同,对于广东来说应该高一些,如果像你说的,每天只能吃白菜,连油都没有,那么你们可以向驻所检察组反应,不过我很怀疑反应有没有用处。

3.管教是否可以打骂、侮辱学员。

答:这倒是一个硬性的东西,戒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并且明确了责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不过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了。这个问题牵扯面很广,与刑讯逼供一样——难以取证。大家都知道,狼在没有威胁到自己生存的情况下,不会主动去咬另外一头狼,因为那会两败俱伤的。

4.戒毒学员是不是不用接受治疗,只要工作就可以。

答:呵呵,怎么可能呢?从根本上来说,强制戒毒机关更应该是一所多学科的医院,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机关。戒毒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还有第四十五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这些都说明强制戒毒所是必须提供药物的。不过……对不起,我又要说不过了,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药物是什么药物?”维生素是药物,对于脱毒和身体恢复也有一些作用;人参当然也是药物,对于脱毒和身体恢复效果非常好。你觉得戒毒所会用什么?

5.戒毒学员是不是可以和犯人关在一起。同吃同住。

答:绝对不可以!如前述,强制戒毒所应该是一个囊括多学科的治疗机构,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强制机关,戒毒学员在本质上应该是病人、受害者,而不是人犯。他们不仅需要心理上的转变,也更加需要身体上的护理。把病人和人犯关押在一起,无疑对戒毒治疗有着无法克服的障碍。所以绝对不应该把戒毒学员和人犯关押在一起。
不过……这个不过说的多了,我都有些不好意思了——这个问题也仍然是一个软性问题,因为公安机关可以这么说:“这个戒毒者还有一些别的案子在身上……”试问,真正吸毒者,哪一个没有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事情呢?

综合一下,一言以蔽之:难以取证。如果可以取证,那么当然可以给戒毒者争取比较人道的的待遇,但是取证……谈何容易啊!

另外,我把戒毒法给你附在后面吧,你可以对照一下。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49号令 2000年3月30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达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康复劳动化、环境园林化。

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 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需要设置强制戒毒所时,应当分别报请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 强制戒毒所必须单独设置,床位不少于六十张。 强制戒毒所选址应当尽量远离机关、学校、居民区、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繁华区域,远离环境嘈杂、污染的地方。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的管理由设立强制戒毒所的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名称统一称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三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医护、财会等民警。

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民警:床位在一百张以下的,一般不少于十五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得少于四人;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民警一般应按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配备,其中,医护人员不得少于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民警和相应数量的工勤人员。 所长、副所长、管教民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生应当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士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财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的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打骂、体罚、侮辱戒毒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索要、收受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三)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

(四)违反规定为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五)私放戒毒人员。

第八条 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由同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入 所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出具健康检查结论,退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所外戒毒的决定: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被限期所外戒毒的人员尚未戒除毒瘾、需要强制戒毒的,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将其送交强制戒毒所继续戒毒。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物由强制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强制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强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 强制戒毒所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和法律规定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应当逐件登记,予以没收,并开具《强制戒毒人员违禁物品没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强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对于没收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戒毒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戒毒人员出所登记表》《强制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强制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强制戒毒人员违禁物品没收清单》、戒毒人员病历、谈话教育记录、《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书》《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通知书》《解除强制戒毒呈批表》《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和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将《强制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强制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未经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戒毒人员档案。

第三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寓教于管,管教结合,教育挽救戒毒人员。

第十五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按照性别、成年和未成年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情况,按生理脱毒、心理治疗、身体康复等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戒毒治疗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管教、医护、工勤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所长批准,不得进入戒毒治疗区。

第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戒毒人员逃跑、自杀等事故和其他危害强制戒毒所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专人看护或者隔离等保护性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二十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教育戒毒人员遵守《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强制戒毒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 对违反所规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强制戒毒所所属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吸毒危害以及性病、艾滋病知识等教育。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谈话教育,应当由女民警或者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讲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 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参观学习、自编自演文艺节目等活动,活跃戒毒人员生活。

第二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实行规范化管理。管教民警对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面对面的直接管理,应当熟知所分管的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教育工作。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的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主动坦白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举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给予奖励。 强制戒毒所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报经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通知书》,让戒毒人员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所外戒毒。 限期所外戒毒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限期所外戒毒期满,经检查已经生理脱毒的,强制戒毒所应当为其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探访由强制戒毒所统一安排。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强制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 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必须经强制戒毒所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才能交戒毒人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办案单位询问戒毒人员,应当出示办案单位证明及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所长批准,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经所长批准并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离所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办理刑事拘留、逮捕手续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收容教育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确需在强制戒毒所进行生理脱毒治疗的,由看守所和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强制戒毒所治疗。治疗期间的监护工作由原监管场所派人承担,生理脱毒后立即押送回原监管场所。

第三十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强制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于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强制戒毒所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拍照后处理。 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材料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戒毒人员举报、揭发和控告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强制戒毒所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章 医疗、康复

第三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对症药物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对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当实行隔离戒毒治疗。

第三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戒毒药品,不得使用未经审批准许临床使用或者试用的戒毒药品。

第三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用于戒毒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分别建立专用收付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由专人保管。 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戒毒药品的,应当由医生开具处方,并监督戒毒人员当场服药。

第三十五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防止戒毒人员在脱毒治疗期间发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经脱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开展有益于身体康复的文体活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所内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第三十七条 对强制戒毒期限将满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是否已经生理脱毒的检查。对仍未生理脱毒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填写《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三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设立办公区、戒毒治疗区、文体活动区、生产劳动区,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健身器材。 戒毒治疗区应当设有戒毒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及值班室。戒毒治疗区药房应当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条件。治疗室应当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的条件及其他应急设施。

第三十九条 戒毒病室的面积每人平均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寒、防暑、防潮。 第四十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应当有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绿化美化强制戒毒所环境。

第四十一条 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戒毒人员确实无力交纳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强制戒毒所拟定预算计划,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戒毒人员或者其家属交纳的生活费、治疗费,强制戒毒所应当开具收据,单独立账,单独管理,伙食账目每月结算公布一次。严禁截留、挪用和以其他方式侵吞。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单独设灶,保证饮食卫生。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章 出 所

第四十三条 对强制戒毒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戒毒人员凭《强制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领取入所时所存财物。

第四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批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终止其在强制戒毒所内戒毒,办理出所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戒毒期满出所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并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和回访,配合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派出所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效果。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出所时,强制戒毒所应当进行出所登记,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出所登记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必须同强制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戒毒人员”是指强制戒毒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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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沁县13412991626: 怎么样去监狱探人.不是自己的亲属
巧郝莫迪: 探监需要准备些什么?->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决时间:2011-2-14 14:32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

玛沁县13412991626: 不是直系亲属想要探监需要什么手续
巧郝莫迪: 好像得有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最好去司法机关咨询

玛沁县13412991626: 朋友被强制戒毒了,不是亲人可以去探望吗 -
巧郝莫迪: 任务

玛沁县13412991626: 朋友亲戚关系怎样才可以申请见戒毒人员 -
巧郝莫迪: 申请的话,也就算了,除非赶上好说话的民警办理,要不然,朋友亲戚关系不符合探视会见范围,很难办理的.

玛沁县13412991626: 我想去监狱看个朋友,不是亲戚关系能看吗,还需要什么 -
巧郝莫迪: 前面的达人说的很正确,原则上来说只有犯人的近亲属才又探视权(接见权),其他人想探视犯人,必须经过当地监狱管理部门或是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玛沁县13412991626: 要带什么证明可看到戒毒的人 -
巧郝莫迪: 接到探视会见通知书,凭借身份关系证明可以探视会见,直系亲属,爱人才能探视,朋友的话,则需要找对关系人员才能办理.

玛沁县13412991626: 马三家戒毒所探视不是直系亲属可以看吗 -
巧郝莫迪: 答:马三家戒毒所探视不是直系亲属事实应该可以看了.

玛沁县13412991626: 白云区鹤龙一路戒毒所,非直系亲属女朋友可以探视吗,怎样才可以探视,谢谢 -
巧郝莫迪: 强戒人员,只有直系亲属,爱人,接到探视通知书才符合探视会见要求的,朋友则需要找关系办理才行

玛沁县13412991626: 因吸毒被判两年亲人去探望要什么手续的 -
巧郝莫迪: 只要带身份证,家人去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两年的人员时,只要带上身份证在探望时进行登记

玛沁县13412991626: 广州未成年强制戒毒所非直糸亲人可以接见吗? -
巧郝莫迪: 如果是非直系亲属,则需要找关系办理,或者好好找民警说说,有利于戒毒也许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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