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作者&投稿:盖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拆迁怎么补偿?

您好呀,不知道下面的内容能不能对您有所帮助。成文日期是2008年10月28日。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执行以下标准(青政发〔2007〕68号):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后,由拆迁人对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3、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经营性补助费:
(1)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0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不予发放经营性补助费。但因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
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我不是复制一大段敷衍你,这个条例是最标准的了,
不同的房建拆迁办(比如中房,青建)给你的补偿标准略有差距,但是这个是刚性指标。
我家是海底隧道云南路片,和火车站直线距离200米,但是补偿条件差的很大,火车站多补偿10%,我们这就没有~
至于地区,我们这原本是二类地区,可是他们再划区域的时候,故意给我们划差一个档次。
你们那没下文件吗?补偿标准的文件,写的非常详尽,你们谁懂得多好好研究研究。
反正我的经验是房子25平米以内的最上算,不管多大,都给你补到45平米的价钱。再就是70平米以上的大房子上算。40几平方的小户型最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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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
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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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很麻烦,一般人不会算,歹很有脑子的人能算出来。你拆迁的地方没有拆迁办吗?报给他们你家的建筑面积,总共会给你家什么条件的房子,或者给你多少钱他就给你算出来了~

“我想要的是假如政府征用并拆迁我一平方房屋政府给我多少钱的补偿,挖一棵树给多少补偿.”

如果是拆房子的话补偿标准要通过评估确定,由具有房地产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来评估确定每平方的补偿标准。这个基本上和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价格相近。如果有地上附着物,也就是你说的树之类的,有一个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依据上面的标准补偿。

我是估价师,这可是我的本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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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云环琳: 拆迁房产的补偿标准是:1.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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