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能提供一些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案例?国内国外的都可以

作者&投稿:蠹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电子签名哪个平台做得比较专业?国内外有没一些好的案例~

这个可以参考艾媒咨询最新发布的《艾媒报告丨2018-2019中国电子签名行业专题研究报告》,里面对比了国内外几家电子签的平台特点:
中国电子签名平台动态——上上签
2018年上上签在服务资质认证、技术创新、融资规模、企业合作等方面表现都很出色,并在多个领域成为行业的领跑者。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电子签名行业马太效应明显,技术、资本、服务领先有助于上上签快速获取市场份额,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构筑自身壁垒。



中国电子签名平台动态——法大大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法大大创始团队拥有法律背景,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的正式启用为其带来发展新契机,在资本的加持下,法大大有望围绕电子合同领域提供更多法律增值服务。



中国电子签名平台动态——e签宝
艾媒咨询师认为,e前宝CEO早年时间里经历了对e签宝与阿里的战略合作,起了一定的助推作用。随着双方战略合作的不断深入,阿里的标杆作用将被放大,e签宝的转型之路也越走越稳。


中国电子签名平台动态——众签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众签目前已形成了电子合同、电子签章、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等产品矩阵,平台所打造的联盟区块链众链解决了区块链数据司法落地的问题,扩展服务边界,取得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突破将帮助众签更好构建行业生态。


海外主要电子签名平台现状——DocuSign
2018年4月DocuSign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后,继续保持高速的增长态势。数据显示,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 DocuSign总营收水平超过7亿美元,增速达36.5%。营收结构方面,订阅服务收入占比上涨至94.7%。


海外主要电子签名平台现状——DocuSign
数据显示,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DocuSign客户数量增长至47.7万,同比增速达28.9%。其中老客户对订阅服务收入贡献较高,新增客户对专业服务收入贡献较大。


海外主要电子签名平台现状——DocuSign
成立初期,DocuSign主要服务于中小型企业客户群体,受制于客户群体较低的付费能力及意愿,企业的营收规模不高,前八年累计营收不足2000万美元。2011年以后DocuSign开始战略转型,大力开发大型企业客户,成功实现营收的爆发式增长。据DocuSign招股书显示,截止2018年7月, DocuSign拥有的头部及大中型企业客户数量为4.5万,占比10.6%,创造的营业收入占总营收84%。

http://www.findlaw.cn/search.asp上面有好多案例
李德成:典型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主持人(李迎丰):谢谢张总,今天上午最后一个发言的是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李德成先生,他主讲的题目是典型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大家欢迎。

李德成:尊敬的会议支持人李迎丰秘书长,尊敬的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今天不太想这个题目,我每个月都会写一个案例,给行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想在这样的机会中对我自己写的案例做一个提炼。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电子签名法的问题,我本人参与了从电子签名法起草到最后提交人大审议之前,征求意见的时候我有参与,我知道这个法的重要性,我们不要以为,网络环境当中的诚信问题,不是仅仅靠这样的电子签名法能够解决,我不是泼各位冷水,我非常知道这部法律的问题,它主要解决的是欺诈,主要是第三人而言的。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我反复说立法的影响,我反复讲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要寄希望于法律能所有解决的问题,法律能解决的问题非常有限,我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我一再的提醒大家,不要把不是法律的问题放在法律当中研究。另外,就是我们不要希望有关电子商务所有的法律问题通过都能这部法律解决,我们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

接下来是我们关于电子签名法的执行问题,在上海的一个会上,我们有一个体会,电子签名法真正意义的发挥作用还要有一个过程,我很高兴看到各部委参与的配套的制度的起草。与这个问题有关的我提一点,因为我和陈律师多次接待美国关于网络法律研究门面的学者的活动,在我们的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很惊奇的发现,他们对电子签名的反应态度是积极的消落,用他们的话说,在美国出的第一部电子签名法作用不大,但是在中国不同,包括在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和所在的媒体他们共同宣传,这个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关于体系的建立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不想就这个问题做更多的阐述。

我想提醒大家在诚信建设当中有一个非常重问题,就是网络个人资料的控制,我们不能只谈网络平台交易,或者其他的交易或者基于网络游戏客户的数据库资源基础上开发的一些盈利模式。我们都需要以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做为基础,这个话不是说不让大家用,我们用的时候要有一个合理的制度,要合理的使用,不然大家拿出来的信息就是假的,或者是多数是假的,这样就会使我们缺少一个相对诚信的基础。我做的另一项工作也是研究一本专著,就是网络隐私的问题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我把这些方面做了一个研究。这个就是关于我们建立诚信体系当中的一个问题,这个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重视。我们的诚信联盟也好,信用评价也好,都要以信息作为基础,这些信息都是包括采集、整理,未来的商业化使用等,为什么现在GOOGLE的发展很快,这个是对于信息关联性问题联系在一起,这个也是非常好的盈利模式。

第三是关于成熟、安全的模式,一般相对来讲是消费者,实际上我们更应该考虑是盈利模式,这个话什么意思?我们讨论某种消费是不是安全,我们讨论盈利模式是不是安全,我们仔细的看看,目前的情况下最优秀的,最好的上市公司盈利模式,他们很多问题和我们目前的非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除了这些和其他的部门规章都多多少少有一些抵触,这个是公认的,这个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空间。我们通过了股权折价等方式作100多个文件,来解决上市的问题,来提出政府审批的问题,比如网络出版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去研究盛大的上市材料,我们研究这个盈利模式就发现一个问题,说明我们看好的社会各界看好的有很好前景的企业、模式应该被大家看好的盈利模式和我们规范不相一致的,这个是一个笑话,我们上市一下我们的东西对不对,就像我接受一些媒体采访的时候,他们问我,网络游戏涉及到的赌博问题应该不应该进行规范,但是我们不能简简单单的认为下一个规定,这个是赌博,我们不能这样干,因为我们要有一个依据,要研究一下究竟好不好,用不用法律禁止它。为什么?因为每一个社会都应该让人家有一个感觉不舒服的地方。我们要不要禁止,需要我们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也包括我们政府部门的官员,去研究这些行为或者游戏的形式是不是已经达到社会不能容忍的模式,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

关于成熟、安全的模式这个问题里面,我比较想提一下我们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一些问题,我在接受中关村有关领导的问题,让我做高新技术产业的问题,这个是一个很大的政策,我们搞了这么多政策,为什么作用发挥很微弱?这个是让领导非常头疼问题的,我们仔细的研究,在这些研究过程中和非法律的过程出现了一些研究的脱节。我非常高兴在座各位有行业自律性组织,他们正在做积极有意义的工作,包括我们刚刚昨天还在和有一些工作委员会做的一些工作,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我们在培育我们的竞争对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发挥使得我们诚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整个的行为规范制度不是法律一元化管理,我们要特别特别的注意,我们反复的强调一个事,这样的规范包括法律、行业的行为规范当然还包括道德规范,我坦诚的讲还包括总价的问题,对行为规范来讲,目前来看,更重要的是注意行业自律组织,因为法律不能结果所有的问题,比如网络赌博,比如一些达到了什么样的地线,行业自律组织就要作出相应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这些作出几个级别,有一些是必须,严格执行,绝对不能做,这个可以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我们积极的建议不要这样做的,为什么因为有关的行为的借鉴和模糊,很容易突破,这个是强烈歧异的规范。依次来作为我们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还有一个是信息披露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我是做律师的,在这样的环境当中,网络环境中相当多的问题的发生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可以说信息的不对称在网络环境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尤其是目前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盈利最好的问题是最赚钱的,包括游戏,包括搜索引擎,当然其他还有,更多是体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就是盈利模式得以发挥、能够得到发展的很好的因素,我们不能避讳这一点,这个是我们呈现体系起到非常大的阻碍作用的一个因素。我个人要通过这样几个方式解决,第一个就是行业自律性组织他们的工作,我还是强调这一点,我一直以来,我认为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不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体制方面的原因,有时会轮为政府的角色,但是更重要的问题是跟政府的态度问题,还有对于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地位逐步的提高。他们的作用应该得到很好的发挥。

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披露的问题,更多的会使我们有效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有效的披露自己的信息,会使自己不至于严重的过多的突破,为什么这样讲?比如游戏,我作为游戏的运营商,我多大程度的控制玩家,如果说你的控制机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者这样的信息披露不足以使其他的消费者能够知悉,这样是健康的,不会导致显失公平的,不会是欺诈的,这样是我们的装备问题,以小压大的问题,这时候也会涉及到信息披露的问题,但是你披露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研究的,这个是需要几个组织共同研究的。

我想用最后一句话阐述我的观点,行业自律性组织专业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和企业,当然我不能忘记我们伟大的政府,共同在一起针对某些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一般性问题作为行业的规范问题公布、引导。谢谢大家!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网上基本就能够找到这一个,如果 你是写论文的话建议你去书店找找这本书:
简明电子商务法律
上面有你所需要的资料

女士想把工资卡中的几万元转移到自己在另外一家银行的账户上,她必须到两家银行排队,想通过网上转账,却被告知每天只能转5000元。银行将每天的交易量限制在5000元,是为了降低风险。因为,当前的电子签名不具法律效力,如果出现纠纷,银行往往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电子签名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目前,它却实实在在地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发展构成了瓶颈。
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广泛应用的同时,遇到了四个方面的障碍: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三是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障;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网上数据、资料常被滥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传统的商品交易在向电子商务过渡,如果电子签名没有法律效力的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成了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电子签名立法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此项法律通过,本文开头提及的那位女士,就可以在网上一次性完成数万元的跨行转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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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17391251231: 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长兴促参苏: 电子签名技术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律认可的电子签名.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是电子签名合法有效力的三个条件,而这三个条件就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数字签名就是实现的方式之一.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加密技能,可以有效力防篡改.

新郑市17391251231: 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怎么规定的? -
长兴促参苏: 关于电子签名法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和十四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新郑市17391251231: 求与电子签名相关的法律条文?
长兴促参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共5章36条,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 挺多的,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很多了...

新郑市17391251231: 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 -
长兴促参苏: 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已经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

新郑市17391251231: 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有哪些规定? -
长兴促参苏: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非常明确得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以非常明确的形式确定了电子数据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以非常明确的形式确定了什么是电子签名,以及电子签名和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

新郑市17391251231: 《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进行了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在数据电...
长兴促参苏: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签名就具有和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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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促参苏: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其他相关因素. 也就是说,电子合同要作...

新郑市17391251231: 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
长兴促参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以上法律法规不仅认可了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对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做出了要求: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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