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继承权的案例

作者&投稿:朝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财产继承案例分析~

明确遗产范围:房屋5间和数十万元的存款。
查明是否有遗嘱、遗赠:无。
明确继承人:三子一女
a.大儿子先故,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b.小儿子车祸死亡,适应转继承规定。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

学同学小林,女孩,24岁,大学毕业刚工作不久,杭州人。

父亲在当地做建材生意,不算巨富,也有近千万身家。杭州市区有一套近两百平的公寓,郊区还有一栋别墅。

小林姐妹两人,还有一个比她大一岁的姐姐。小林的父亲50多岁,自己是个独子,结婚之后就一直非常想要儿子,只生了两个女儿是他“最大遗憾”(他自己没事就念叨)。

小林的父亲最近五六年生意越来越顺,想儿子的心思又冒了起来。2003年,他在外面养了一个二奶,2004年这个二奶还真给他生了个儿子。

有了这个儿子之后,二奶立即从地下走到了地上,小林的父亲也提出了离婚。小林的母亲本来身体就有病,去年就去世了。

妻子一死,小林的父亲就开始操办和给他生了儿子的二奶的婚礼。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准备结婚前一个月,小林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

那时候,小林也刚刚大学毕业回杭州,和姐姐一起生活。可是这时二奶提出来,自己的儿子应该继承家产,要把小林和姐姐赶出去。

本来这件事协商不成就法律解决好了。可是让小林和姐姐没办法接受的是,自己的几个姑姑,还有80多岁的爷爷,都站在了二奶这一边。提出由小林同父异母的弟弟,那个才两岁多的私生子继承全部财产。给小林和姐姐每人30万做嫁妆。

原本小林和姐姐坚决不同意,可是几个月的消耗下来,她们已经坚持不住了。甚至小林给我打电话时已经流露出对自己的怀疑,她已经快要被几个姑姑说服了,女儿就是没资格继承家产,她打算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案例分析
[日期:2007-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甲方:无行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对A进了赡养义务)

甲乙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
C投入资金盖了13间房子.其中6间的产权归C,7间归A,并协议在A有生之年产权不得变动.
1、b处理a的房产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监护人不得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且协议中有规定,在A有生之年房产不得变动,如果b擅自处分,即构成违约,c可以胜诉。不过,若房产被他人善意取得, 则无法取回房产了
2、若a先于b去世,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房产由b继承,因为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侄子不管是否尽赡养义务,均不能作为继承人。
3、c确实处于不利境地,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协议中规定,若a去世,则c取回房产,将该协议规定为付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方法最保险。也可以做一个公证遗嘱,规定该房产由c继承

1930年前后,正是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交融的特殊时刻,中国女子几千年来都不敢奢望的财产继承权在这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变革中得到了尊重和许可。在上海这样一个最早开埠、对全国有着影响力的城市,法律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显示出了实际的生命力。笔者试图通过阐述法律的变化和案例的发生,客观地再现中国女子财产继承权取得之初的状况以及影响。 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中国女子争取继承权第一案――盛爱颐争产案出发,阐述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及对于中国女子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对盛氏家族女子的鼓励,因为在女子继承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盛氏不同身份的女子提起了一系列争取继承权的诉讼。盛氏案例以动态的事实展现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渐进发展。 第二章通过对史料的挖掘,阐述了中国女子财产继承权取得的背景及曲折的经过。迫于政治目的和社会运动、法律发展的现实要求,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经由《妇女运动决议案》、《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权施行细则》的发展,直至《民法》之“继承编”颁布才算正式确立,其中还间杂着最高法院因与国民党政府目的不同而导致的多...

大学同学小林,女孩,24岁,大学毕业刚工作不久,杭州人。

父亲在当地做建材生意,不算巨富,也有近千万身家。杭州市区有一套近两百平的公寓,郊区还有一栋别墅。

小林姐妹两人,还有一个比她大一岁的姐姐。小林的父亲50多岁,自己是个独子,结婚之后就一直非常想要儿子,只生了两个女儿是他“最大遗憾”(他自己没事就念叨)。

小林的父亲最近五六年生意越来越顺,想儿子的心思又冒了起来。2003年,他在外面养了一个二奶,2004年这个二奶还真给他生了个儿子。

有了这个儿子之后,二奶立即从地下走到了地上,小林的父亲也提出了离婚。小林的母亲本来身体就有病,去年就去世了。

妻子一死,小林的父亲就开始操办和给他生了儿子的二奶的婚礼。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准备结婚前一个月,小林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

那时候,小林也刚刚大学毕业回杭州,和姐姐一起生活。可是这时二奶提出来,自己的儿子应该继承家产,要把小林和姐姐赶出去。

本来这件事协商不成就法律解决好了。可是让小林和姐姐没办法接受的是,自己的几个姑姑,还有80多岁的爷爷,都站在了二奶这一边。提出由小林同父异母的弟弟,那个才两岁多的私生子继承全部财产。给小林和姐姐每人30万做嫁妆。

原本小林和姐姐坚决不同意,可是几个月的消耗下来,她们已经坚持不住了。甚至小林给我打电话时已经流露出对自己的怀疑,她已经快要被几个姑姑说服了,女儿就是没资格继承家产,她打算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她该怎么办,我该怎么劝她坚持自己的权力?女儿真的没资格继承家产吗?

她该怎么办,我该怎么劝她坚持自己的权力?女儿真的没资格继承家产吗?

广东胡律师:

1、郑某大儿子先于郑某去世,郑某大儿子的两个儿子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郑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

2、郑某另两个儿子的女儿同1一样,也可以代替父亲的位继承;

3、郑某的女儿在世的话她的女儿继承不了,去世了她的女儿才能继承外公的遗产。

小同学,别老想不劳而获,对于这样的你应该多去图书馆查资料。

  大学同学小林,女孩,24岁,大学毕业刚工作不久,杭州人。

  父亲在当地做建材生意,不算巨富,也有近千万身家。杭州市区有一套近两百平的公寓,郊区还有一栋别墅。

  小林姐妹两人,还有一个比她大一岁的姐姐。小林的父亲50多岁,自己是个独子,结婚之后就一直非常想要儿子,只生了两个女儿是他“最大遗憾”(他自己没事就念叨)。

  小林的父亲最近五六年生意越来越顺,想儿子的心思又冒了起来。2003年,他在外面养了一个二奶,2004年这个二奶还真给他生了个儿子。

  有了这个儿子之后,二奶立即从地下走到了地上,小林的父亲也提出了离婚。小林的母亲本来身体就有病,去年就去世了。

  妻子一死,小林的父亲就开始操办和给他生了儿子的二奶的婚礼。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准备结婚前一个月,小林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

  那时候,小林也刚刚大学毕业回杭州,和姐姐一起生活。可是这时二奶提出来,自己的儿子应该继承家产,要把小林和姐姐赶出去。

  本来这件事协商不成就法律解决好了。可是让小林和姐姐没办法接受的是,自己的几个姑姑,还有80多岁的爷爷,都站在了二奶这一边。提出由小林同父异母的弟弟,那个才两岁多的私生子继承全部财产。给小林和姐姐每人30万做嫁妆。

  原本小林和姐姐坚决不同意,可是几个月的消耗下来,她们已经坚持不住了。甚至小林给我打电话时已经流露出对自己的怀疑,她已经快要被几个姑姑说服了,女儿就是没资格继承家产,她打算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她该怎么办,我该怎么劝她坚持自己的权力?女儿真的没资格继承家产吗?

我儿子开车身亡,索赔二十二万,现留一女一妻,及父母.我们该如何分配这匹财产

甲方:无行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对A进了赡养义务)
甲乙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
C投入资金盖了13间房子.其中6间的产权归C,7间归A,并协议在A有生之年产权不得变动.
1、b处理a的房产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监护人不得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且协议中有规定,在A有生之年房产不得变动,如果b擅自处分,即构成违约,c可以胜诉。不过,若房产被他人善意取得,
则无法取回房产了
2、若a先于b去世,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房产由b继承,因为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侄子不管是否尽赡养义务,均不能作为继承人。
3、c确实处于不利境地,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协议中规定,若a去世,则c取回房产,将该协议规定为付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方法最保险。也可以做一个公证遗嘱,规定该房产由c继承.
发生继承纠纷怎么办?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根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继承权,可以代替其父继承爷爷郑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继承权,可以代替其父继承爷爷郑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

3、郑某的外孙子女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在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4个法律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他与赵玉芬的夫妻关系自行解除,但赵玉芬仍然拥有继承权。之后刘季南与胡柔结婚,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夫妻事实清楚,而且生有一子刘冬冬。所以,胡柔,赵玉芬,刘裕...

关于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及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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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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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高手们,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张某继承了王某的部分财产后随即死亡,此时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空缺(无子女,配偶、父母均已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进入继承,从题目来看,张某还有一个妹妹,那么她可以作为张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的所有财产。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均有继承权。那么,他们各自继承多少份额的...

求解法律案例——继承法
1,王红的生父母是否有继承权?没有,因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在有继承权书留给孙子的存款下,儿子在世。孙子能继承权吗?孙子能继续奶...
1. 孙子能否继承奶奶的遗产,取决于是否存在遗嘱以及遗嘱的具体内容。2. 如果奶奶留下了遗嘱,并明确表示将财产传给孙子,那么孙子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奶奶的遗产。3. 如果奶奶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中没有涉及孙子的继承权,那么孙子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奶奶的遗产。4. 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孙子并不...

女儿先于母亲3个月去世,女婿将岳母养老送终后姊妹要妹妹的财产...
不会的,死去的妹妹财产继承权在妹夫和母亲以及孩子,其他人无权索要妹妹的财务都是不允许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财产继承权案例
你岳父婚前财产,其有权自己分配,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所以说你岳父现老伴没有继承权。

广西独生子黄某杀害父母,其父母的财产黄某还有继承权吗?
作为父母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我觉得还是有继承权的,但是黄某为了钱杀害了自己的父母,我想他现在也很后悔,也没有脸继承他死去父母的财产,因为他不配。 黄某在杀害父母以后还和父母的尸体待了两天才逃跑到柬埔寨的,这几天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据说杀死父母后还把空调调到最低温度,防止夏天尸体腐烂的快,哎,还挺有方法...

古代赘婿有继承权吗?宋元时期赘婿财产继承权介绍
赘婿继承财产逐渐扩大,但都逃不过法意和人情。而他们之所以能够享有继承权,完全是因为两个缘由造成的。三、赘婿继承权扩大的原因赘婿继承财产虽然还有一定的限制,但他们相比过去是一点一点在进步的。宋元时期的财产继承权对赘婿有了特殊的规定。1.地位北宋时期的赘婿在社会上多是歧视。招为赘婿后,男子基本就是别家的...

黄岛区18945601059: 谁能给我一些关于继承法的案例? -
子姜赛美: 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 作者:王鑫 程敏芬 发布时间:2006-04-13 08:51:07--------------------------------------------------------------------------------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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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姜赛美: 1、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2、陆某是张氏的亲生子女,且当年送人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陆某与张氏的母子关系依然存在,有权继承张氏的遗产.3、如果张氏已经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陆某将无法分得遗产.当然,为减少争议和确保遗嘱有效,最好将此份遗嘱公证.

黄岛区18945601059: 关于财产继承的案例
子姜赛美: (一)1、因郑某的大儿子先于被继承人郑某死亡,其两个儿子代位获得郑某的继承权,因此郑某的两个孙子基于代位继承拥有继承权.2、郑某的两个孙女基于转继承获得继承权,因此有继承权.3、郑某的女儿的子女对郑某的遗产无继承权,根据法定继承的顺位原则,有先按照第一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而不包括外孙子女,所以郑某女儿的子女无此继承权. (二)乙有继承权,因乙不是基于争夺遗产而杀死丙的,所以其继承权不受影响.

黄岛区18945601059: 关于财产继承案例 -
子姜赛美: 首先,你明确郑某的儿子女儿肯定有继承权的,但是问题是现在他老人家的儿子全死了.第二,他儿子死后,儿子又有子女,也就是郑某的孙子孙女,那么孙子孙女对郑某的财产就享有了代位继承权,也就是对郑某的儿子们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继承的份额有权继承.继承权无关性别,第三,郑某的女儿还在世,所以她有继承权,但是她的子女,不享有对郑某的财产的继承权,因为他们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人,除非郑某有遗嘱给他们财产.所以,在郑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郑某的财产分成四份,女儿一份,三个儿子各一份(三个儿子的财产分别由他们自己的子女继承)(这是在郑某没有其他继承人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的分割)

黄岛区18945601059: 财产继承权案例 -
子姜赛美: 甲方:无行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对A进了赡养义务) 甲乙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 C投入资金盖了13间房子.其中6间的产权归C,7间归A,并协议在A有生之年产权不得变动. 1、b处理a的房产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监...

黄岛区18945601059: 继承权 事例~ -
子姜赛美: 甲是一个百万富翁,长期以来都和妻子的关系不好,在郁闷时遇到了年轻的女子S,后来甲病了,卧床不起,在此期间妻子没来看过甲,而是S一直照顾甲到死.在甲死之前,他立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S.甲死后妻子不服,上诉法院. 据邻居反映S一直对甲照顾的很周到,两的关系也后好. 妻子则认为自己是丈夫的合法继承人,S没有权利继承甲的财产,自己和甲还是夫妻关系在甲死之前,根据我国法律自己有权分配甲的财产最少是一半.而法院判决的时候最先考虑的是遗嘱.这里就有矛盾. 所以说这是一个很经典的继承权的事例!呵呵希望你能看懂,我是学法学二专的,懂得一点点毛皮,望指点!

黄岛区18945601059: 遗产继承案例 -
子姜赛美: 首先厘清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为60000元,其中王老汉个人财产为30000元 1,遗嘱处分:王老汉生前曾立有遗嘱 ,指明在其死后,将其遗产中8千元由其孙王鹏继承.故30000元中,王鹏继承其中8000元. 2,法定继承: 先看其法定继承...

黄岛区18945601059: 一个遗产继承的案例老王前不久去世了,留下妻子陈和一个正高一的小女
子姜赛美: 1、老王去世,发生继承,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是:妻子陈和一个正高一的小女儿,大女儿、父亲.夫妻财产先分出一半是陈的,另一半是遗产.然后继承人继承,小女儿和父亲是应当受到照顾,老王如有其他弟兄,父亲也可少分.小女儿求学,应当得到多一点.2、小女儿求学,应当得到多一点.3、大女儿16岁打工,应当是有收入,不需要抚养了,她对父亲没进赡养义务,也可以少分遗产.4、如果老王的大女儿想要分房产,将房子折价,但是老王的现任妻子实在一分钱也拿不出来,法院不能判罪,只能是房屋共有关系,陈和小女居住,等有钱再给大女儿.

黄岛区18945601059: 遗产继承案例
子姜赛美: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且见证人不能是: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

黄岛区18945601059: 关于财产继承的案例 -
子姜赛美: 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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