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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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法律分析:品种权终止: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未按照要求提供检测材料的;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作用
1.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五条,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2.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作用: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旨在鼓励组织和个人在植物育种领域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名录的详细内容:1. 毛白杨(学名:Populus tomentosa Carr.)2. 泡桐属(学名:Paulownia)3. 杉木(学名:Cunninghamia lanceolata)4. 木兰属(学名:Magnoli...

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选项A:《种子法》确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但它不是主要的法律依据。选项B:根据参考信息,我国确实是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因此这个选项是正确的。选项C:《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要涉及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并非专门针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选项D:《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22修订)
1. 本规定旨在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以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本规定应被遵守。2. 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规则适用于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第一批)种或者属名 学名 1.毛白杨 Populus tomentosa Carr.2.泡桐属 Paulownia 3.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 4.木兰属 Magnolia 5.牡丹Paeonia suffruticosa Andr.6.梅 Prunus mume 7.蔷薇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

植物新品种的要求
1、产生条件:植物新品种应当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2、实质条件: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3、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
2000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1. 普通小麦 Triticum aestivum L.2. 大豆 Glycime max(L.) Merrill 3. 甘蓝型油菜 Brassica napus L.4. 花生 Arachis hypogaca L.5. 普通番茄 Lycopersicon esculentum mill.6. 黄瓜 Cucumis sativus L.7. 辣椒...

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法律依据的是( )。
【答案】:B 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改)等法规、规章加以规范实现的。

荥阳市185393048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搜狗百科
中旺力斯: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一般植物的保护期限为15年.而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并且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自授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荥阳市185393048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中旺力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 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 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荥阳市185393048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有哪些?
中旺力斯: 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人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

荥阳市185393048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是怎样的?
中旺力斯: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荥阳市185393048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有哪些?
中旺力斯: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读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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