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 高分

作者&投稿:化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高分。。。在线等。。。急。。。。企业并购怎样1+1大于2~

来自网上的一些经典案例。
并购公司靠什么来提高被并购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使其升值呢?一个简单的说法就是,靠资产的重新配置。在这里,资产是相当广义的。既包括通常所说的生产要素,又包括各种通道或经营特许权。如,对于收购北旅股权的日本五十菱和伊腾忠来说,这种收购是为进入中国汽车市场开辟通道,是将它们自己的产业优势与在中国制造汽车的经营特许权结合起来;对于香港华润创业公司来说,收购北京华远这样业绩优秀的公司,是为了通过合并财务报表改进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增强信心,最终使股票升值;对于香港恒胜集团来说,并购A、B两家铜业制造公司,是为了与自己的国际购销网络和信用关系整合起来;至于仪征化纤对佛山化纤的并购,一汽集团的一系列并购,则是出于市场竞争和产业整合的战略考虑。

我们知道,市场总是在变动的,任何一个投资项目,即使在投资当时是正确的,也不能保证永远有市场需求。在市场变动的情况下,新投资(这被称为是“增量”)固然要调整,更重要的是已经投了资的项目和企业(这被称为“存量”)也要调整。因为“存量”比“增量”多得多。一方面,调整可以在企业内部,但还有一个方面是在企业之间。并购活动就是在企业之间“盘活存量”的重要途径。 北京万森公司与环宇电器公司产权置换的案例也许是一个较明快的例子。北京万森出资1300万元收购了顺义县乡镇企业局所属的一家生产服装的企业,用其土地厂房加上2400万元的补偿金与环宇电器公司在市区的土地交换,用交换来的土地建设商住楼,实现了土地资产用途的置换。对于环宇公司来说,这种资产用途的大幅度转换也许超出了该公司的内部调整能力,只有通过企业间的交易才能实现。从结果看,万森公司赚了钱,环宇公司搬了家,顺义县乡镇企业局处置了闲置资产,显然说明这一置换改进了资源配置,带来了一个财富增量。

通过并购的资产重组还有另一种具体形式,这就是导致企业规模的增大。美国的一个著名例子就是杜兰特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将几十家小汽车公司组成了后来一直是世界第一大的通用汽车公司。我们知道,现代工业的一个重要秘诀,就是规模经济性,即通过生产或销售规模的增大降低平均成本,从而获得利益。而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的载体是大规模的企业。大规模企业的道路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上述通用的道路,一种是福特的道路,即通过自己的利润再投资滚动增大。这两种实际都与产权交易有关。一种是多个企业之间的合并,一种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尤其在初期)。华润创业并购北京华远的案例,实际上就是后一种形式。在这一案例中,北京华远是主动地“被并购”,其目的是通过华润创业在香港获得一个直接融资的通道,这一并购带来了华远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大,总资产从1993年的13亿元迅速扩张为为1995年的33亿元。而仪征化纤并购佛山化纤的案例,则是前一种形式。这一案例的特点是同一产业并购,是所谓横向兼并。并购导致生产规模、尤其是销售规模的增大,从而会带来规模经济利益。同时仪征化纤的市场占有率虽已达50%以上,但从世界市场角度看,仍是不大的。虽然在国内市场看有获得市场权力(Market power)之嫌,但从国际竞争角度看,也许是还不够的。只有发展成为巨型公司才能与国际跨国公司抗衡。也许在这方面更有意义的是一汽集团的系列并购案例。在汽车工业领域,我国是个后进国家。而汽车工业是最为典型的具有规模经济性的产业,我国汽车制造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规模小、厂家多、集中度低。一汽集团通过并购吉林轻型车、沈阳金杯、哈尔滨星光、长春轻型车、长春轻型发动机、长春齿轮等公司,重新整合不同企业的资产,使之上规模和系列化。这或许是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一条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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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收购兼并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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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529696 来源于:转贴 , 发布时间:2004-5-24
企业的兼并与上市,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至今的一大热点问题,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合格的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的必然要求。尤其我国企业目前面临即将加入WTO后带来的市场冲击,迫切需要通过收购兼并来壮大企业规模、扩张市场份额,以使企业在入世后处于不败之地。同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和日趋走向成熟,除涉及因“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大战外,其他非上市企业之间的收购和兼并也逐渐增多,如自去年以来成为热点的加油站抢购、网络公司股权收购等等,这些均表明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从九七年代初的政府行政命令已上升至企业内在自主需求的层面上来。由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较为复杂,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就有16条之多,故本文在此不再进行阐述。现笔者仅就自己作为律师经办非上市企业之间收购兼并业务所涉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企业收购兼并的方式

我国目前的企业登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主要为国营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是按公司登记条例登记注册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还存在数量不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所以,关于企业收购、兼并的方式也按该等被收购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对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登记的企业来说,企业收购实际上是资产的收购,企业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该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而对于按公司制登记的企业,则企业的收购系股权的收购,而企业的兼并则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方式。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因此,在被收购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收购一方的目的在于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收购成功后,该被收购企业是否解散注销,均取决于收购方的经营战略,也可以不注销,保留其法人地位,让该公司作为收购一方的子公司存在。但兼并成功后,则被兼并的企业必须解散注销。

根据1989年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兼并主要为四种形式:一是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二是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三是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是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在企业收购兼并的实践中,近几年来,又出现了以换股方式、以资产置换方式、以债权作为支付方式等收购兼并的新形式,上述新的形式由于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又涉及到换股的基准日、无形资产的定价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选择具有经验的中介机构参与,则利于收购兼并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根据有关规定,拟将来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发生重大资产(股权)置换、收购或出售增减资本的,应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当初聘请的系没有上述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在申请发行上市前须另聘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所以,企业在进行每次收购兼并活动时,须有“风物长宜放眼量”的远虑。

二、关于企业收购兼并的合同主体

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有偿转让和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是出让持股权,出让主体只能是管理者(或称主管单位)或持股者,企业本身不能成为收购兼并的出让主体。国有企业重要资产有偿转让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转让不是产权转让,而是资产转让,出让主体不是管理者和持股者,而是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但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进行抵押或有偿转让,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的重大资产不直接表现为国有资产,但它的处置对国家所有者权益影响较大,因此作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形式;而非重大资产的处置属于法人行为,一般不属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范畴。所以,具体地说,如果在企业收购兼并活动中,被收购企业系国有或集体企业,且又系整体产权收购的,则该收购合同的主体应为该企业的主管单位。倘若收购行为所涉及的仅是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则签约主体可以是该企业本身,但该资产转让与收购行为须获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准。至于以公司制登记的企业,则股权转让的合同主体则应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股东。

实践中,还常常遇到工商登记材料中反映的投资主体与该企业的实际投资主体存在差异的情况。笔者曾经办过这样一例产权主体存在争议的业务,本市一家主营软件开发方面科技企业,90年代初企业成立时由现公司法人代表借款50万元投入,但因担心政策变化和私营企业受排挤,故挂靠在一全民企业名下,工商登记为全民企业投资的集体企业。经过多年苦心经营,现企业净资产达二千多万并拟改制和转让部分股权给风险投资公司,但是在工商查询时却发现原挂靠企业早已歇业,而该企业的上级单位又不了解属下竟还存在这样一个盈利丰厚的“孙子辈”企业,因而产权法律关系尤为复杂。当然,最后经过律师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及国资部门的“明察秋毫”,终于使该企业的产权最终界定为该法人代表个人所有,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护。据此,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收购兼并中,如果发现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的情况,必须首先按照“谁投资,谁主张权利”的原则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切莫“将错就错”将非真正投资者作为合同主体予以签约,否则,将来仍是问题多多,时间愈长则法律关系愈加搞不清楚。

此外,企业的收购兼并还须遵循一些程序上的规范性要求,《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第5条规定,出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同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转让、拍卖、收购、兼并等,须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确认。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还明确,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应以国资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90%的,应当经国资部门批准。同样,若集体产权出让价格低于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值的90%,也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三、关于企业收购兼并中的土地使用权

无论是资产收购还是企业兼并,在企业的购并活动中均会涉及到土地问题,而客观上由于我国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且政策、规章作经常性的调整,而土地使用权取得又分为国有划拨、出让、批租等方式,若收购农村集体企业,还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等等,所以土地处置常常成为企业收购兼并中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23条、2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同时法律又规定,只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转让,因此,对于企业购并活动中的资产收购而言,涉及房屋、建筑等不动产的,一般都要对该收购资产所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根据1998年国家土地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而对于企业购并活动中采取兼并方式或进行部分资产收购后作为投入对该企业进行改制的,则区分不同情况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保留国有划拨和国有土地租赁三种方式。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第8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生产企业的;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则经批准土地使用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初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又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而且企业改制时可根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因此,对于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来说,以股权收购或企业兼并后进行改制的,被收购或兼并的企业仍可按上述规定方式使用土地。

四、关于涉及外资的购并问题

涉及外资的企业收购和兼并,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内资收购兼并三资企业;二是外资直接通过购并内资企业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对于内资企业兼并三资企业来说,遇到问题较多的是税务问题,因为按照我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必须在25%以上,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又规定,如果经营期不到10年而提前解散时,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倘若由于内资收购后导致该合资企业的外方股权比例低于25%,则势必使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和补缴所得税。实践中,笔者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例,但最终通过股权收购后中方增资方式解决了所得税补缴问题。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凡股权重组(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至于外资以收购兼并方式进行直接投资目前也已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一个新特点,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故仍许多法律规范尚需调整,例如外资购并上市公司股权问题等等。但最近上海产权交易所和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共同推出了“上海市设立外资并购快速通道“,规定利用快速通道条件包括:收购兼并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投资政策,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完成并购交易,该收购项目的成交金额不超过1千万美元。外资委在审批程序上将对此提供最大方便,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推动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和股权交易。

总之,企业收购兼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诸多利益的保护,相应地需要对多种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而我国的法律体系正经历着一场变革,因而具有着过渡性质,既保留着计划经济下的一些法律规定,又发展出一些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典章规则。而购并活动中作为标的物的企业,与一般商品相比,其物理边界要模糊得多。因此除笔者在本文中所述的几个问题外,实际上企业购并还涉及到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抵押权等潜在债务问题、职工安置等诸多方面,所以,对于数额较大的企业购并活动,收购方应通过专门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兼并企业的经营、管理、债务、法律和组织制度的信息收集和评估判断,以有效促进收购兼并活动的顺利开展。


广德县19641763444: 关于公司收购的几个低级问题,如能回答高分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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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19641763444: 企业收购海外企业百分百股份有什么限制吗企业收购外国企业百分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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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19641763444: 高分求论文:企业并购中的财务决策研究.请不懂的就别来凑热闹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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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19641763444: 玉米收购中介应该怎么收钱啊 收多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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