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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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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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牧业; 卫生
【文号】
【所属库别】行政法规
【正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12月19日

为了从源头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害猪、死猪上市,确保群众肉类商品质量安全。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是不可以自己杀猪的,换句话就是要求要定点屠宰。一定要到屠宰场进行。如果自己杀猪的话一旦被发现就当私宰管理。具体请查看有关法律法规。哪怕你要烤乳猪都要先拿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检疫后才能进行。除非你自己要申请一个定点屠宰场那你就可以杀猪咯!但申请定点屠宰场需要严格的审批和指标!如果你有相当强的人际关系可以弄到指标那就OK

去你处的县级商务局咨询就知道了。
由当地商务局负责审批。办生猪定点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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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屠宰生猪行吗?是不可以的。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该条例特别指出,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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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养的猪可以自己屠宰自己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关于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来看,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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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屠宰生猪违法吗
这些小型屠宰点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上所述,私人屠宰生猪是否违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农村居民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行为,在遵守相关规定和条件下,通常是被允许的。然而,若未经许可且违反了相关法规,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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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猪屠宰全过程 1、健康猪进待宰圈 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待宰的生猪送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劳,在屠宰前2-4小时停止供水;屠宰前要进行淋浴,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淋浴时要控制水压,不要过急以免造成猪过度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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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宙牛黄: 1、个人屠宰生猪行吗?是不可以的.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该条例特别指出,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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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宙牛黄: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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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宙牛黄: 屠宰场利润大.现在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有不同的利润方式:如果经营者的生猪由定点屠宰场代加工,你要向屠宰厂缴纳加工费,一般来说,一头猪至少有不低于80元的利润.如果自己是定点屠宰厂业主,通过降低运营成本,则利润会更高.当然,生猪市场变化莫测,不善经营,也可能发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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荡宙牛黄: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 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 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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