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与均田制 有什么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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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屯田制 占田制实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相同地方:都是古代中国土地分配制度,都产生于社会动荡时期,均田和屯田都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占田加剧了土地兼并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屯田制最大功劳就是使经济发展,人民不在挨饿,而北方民族也因此更加团结了.屯田制和以前的田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军队的加入,这使规模更大,农民负担减少,军民关系也变得融洽了。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 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日,60 人为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 8 民 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占田制与课田制为西晋并行的两种土地制度。太康元年(西元二八○年)平吴後,制户调之式,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即一夫一妇得占田一百亩。所谓「占」,即汉时习称的「自占」或「占著」,有办理登记之意,土地办理登记後表示占有便用权。占田令对於人民占有土地亩数,设定一限额,因此,占田制的作用就是限民占田。不过实际上,占田制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阻止土地集中的发展,相反的,使大土地所有者,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因为法令对於占田逾制的豪族没有处置的办法,表示默认其既得利益,而且式令中对官僚占田,另有明白的规定,依照官位的高卑占田:一品官占田五十顷,二品官四十五顷,依次递减,每差一品减五顷,至九品官犹得占田十顷,就是最小品官,也可由得比一夫一妇所占多十倍的土地。晋朝的世族门阀在九品官人法的荫庇下,均有入仕做官的机会。占田法中依官品占田的规定,使官僚家族能够合法的占有相当可观的土地。当时既然尚未出现土地还授的办法,已占的土地可以遗传子孙,因此官僚贵族都累积广大的田产,世族大姓的经济由此得到合法的基础。(刘显叔)
均田制,国家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在经历了长期的纷乱和战争后,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荒地,大批农民又离开土地流亡四方的情况下,国家为了吸引劳动力回到土地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为了抑制豪强对土地的兼并而推行的.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北魏推行均田制。均田制是北魏政权在奴隶制残余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实行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同时,均田制使游离的劳动力重新和士地结合起来,扩大了自耕农的数量和政府的纳税面,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北魏政权封建化的进程。唐朝后期国有土地减少,均田瓦解

屯田制与占田制的区别 首先占田制并不是像屯田制那样由官府授田,强迫农民在土地上耕作,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自己占垦荒地。
其次占田制农民与屯田制下农民相比,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显然有所减轻,农民人身更自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最后两者实行的背景不同,屯田制是在战争时期实施的,而占田制是在西晋统一全国后实行的。

什么是屯田制 屯田制最早并不是曹操发明的,汉后历代政府就实行了屯田制.最早应该是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由于连年的战争,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稳定国家,就大力进行农业的生产,而屯田在当时就有了一定的规模.当曹操推广屯田制的时候,田制已经有了一定基础.而屯田制的产生一方面是曹操迫于当时落后的生产力所做出的改革,另一方面也是他想一统天下,要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所至.就这样屯田制就在魏发展起来了.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这是在明朝了,而民屯和军屯就是所说的屯田.而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由曹操建立.

建安元年,即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由典农官募民耕种,为民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曹操为了更好的屯田,就推广屯田制,为此还设置了“屯田都尉”这一官职,进行行政的专人管
理.>中有这样一段话:“习表置屯田都尉二人,领客六百夫,与道次耕种菽粟,以给人牛之费”.可见这一官职设立所需了.而屯田的农民也有的新的称呼,当时曹操所募的农民,称为客,亦称屯田客,这里也有一段文字介绍:“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如抵议,于官便,于客不便.....”.语出>注引>.当曹操设立专人管理,屯田就大大发展了,屯田制也就建立并向前发展着.

当提及为什么魏可以统一天下的时候,有一个原因是不能忽略的,那就是曹操的经济改革,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屯田制的实行.这不仅使魏的粮食得到了积累,社会生产力也大步的发展了,使魏的经济走在其他各国的前头.正是这种物质和经济的双重保障,为后来魏一统天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屯田制最大功劳就是使经济发展,人民不在挨饿,而北方民族也因此更加团结了.屯田制和以前的田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军队的加入,这使规模更大,农民负担减少,军民关系也变得融洽了.当田够是国家的,即官田,这使农民利益并没有真正得到保障,这是封建社会必然的.

北魏均田制的与西晋占田制的比较
占田制-- 也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按一定比例分给农民。按一定比例分给各级官吏。以 稳定流民,增加户籍,增加户税,增加财政收入。

它和均田制 除了在分配 土地的多少,比例问题外,有区别和联系的.

占田制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渐遭到破坏。到264年,魏元帝下诏罢屯田官,将典农官分别改为太守、令长。次年,晋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废除。
民屯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针对这种情况,灭吴以后,西晋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 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均田制
北魏初年,在宗主督护制下,官府对辖区内的户籍、田数都无从掌握,徭役、赋税也无从征调。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实行均田制,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废弛。均田制是由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演变而来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一、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分露田时会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身死或年满七十岁,须还露田于官,桑田则为世业田,不须还官;按照规定,桑田内要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至于不宜蚕桑的地区,则改受麻田,当中男子十亩,妇人五亩。二、露田、桑田均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三、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他们可得壮牛一头,田三十亩,但不再给桑田。四、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均田制实施初意为按口授田,平均地权,但由于地主拥有大量私属奴婢,加上他们又多隐瞒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过了法令所限,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达不到应受的额。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规定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

相同地方:都是古代中国土地分配制度,都产生于社会动荡时期,均田和屯田都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占田加剧了土地兼并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屯田制最大功劳就是使经济发展,人民不在挨饿,而北方民族也因此更加团结了.屯田制和以前的田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军队的加入,这使规模更大,农民负担减少,军民关系也变得融洽了。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 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日,60 人为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 8 民 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占田制与课田制为西晋并行的两种土地制度。太康元年(西元二八○年)平吴后,制户调之式,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即一夫一妇得占田一百亩。所谓「占」,即汉时习称的「自占」或「占著」,有办理登记之意,土地办理登记后表示占有便用权。占田令对於人民占有土地亩数,设定一限额,因此,占田制的作用就是限民占田。不过实际上,占田制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阻止土地集中的发展,相反的,使大土地所有者,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因为法令对於占田逾制的豪族没有处置的办法,表示默认其既得利益,而且式令中对官僚占田,另有明白的规定,依照官位的高卑占田:一品官占田五十顷,二品官四十五顷,依次递减,每差一品减五顷,至九品官犹得占田十顷,就是最小品官,也可由得比一夫一妇所占多十倍的土地。晋朝的世族门阀在九品官人法的荫庇下,均有入仕做官的机会。占田法中依官品占田的规定,使官僚家族能够合法的占有相当可观的土地。当时既然尚未出现土地还授的办法,已占的土地可以遗传子孙,因此官僚贵族都累积广大的田产,世族大姓的经济由此得到合法的基础。(刘显叔)
均田制,国家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在经历了长期的纷乱和战争后,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荒地,大批农民又离开土地流亡四方的情况下,国家为了吸引劳动力回到土地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为了抑制豪强对土地的兼并而推行的.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北魏推行均田制。均田制是北魏政权在奴隶制残余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实行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同时,均田制使游离的劳动力重新和士地结合起来,扩大了自耕农的数量和政府的纳税面,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北魏政权封建化的进程。唐朝后期国有土地减少,均田瓦解

1.北朝的均田制

北朝继五胡十六国而产生。五胡十六国时代,政权更迭频繁,根本就没有什么像样的土地制度;北魏初期,拓跋族刚刚入主中原之始,实行“分土定居”政策;至北魏孝文帝时,始行均田制。

均田制的产生,是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带来的。拓跋氏以北方异族而入主中原,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处理十六国时期混乱不堪的土地制度的问题。但是,拓跋部落本来处于氏族经济中,他们习惯的也就是一种在不大的范围内所实行的较为“平均”的经济制度。在北魏统治初期,拓跋族“分土定居”之时,推行的土地制度就是从这种习惯中产生的,带有很大公有制的残余。而当时汉族地区的土地制度,仍是承袭魏晋时的大土地所有制,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到了孝文帝统治时期,随着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不利于北魏的统治,握有强大实权的政府便决定对土地政策作一个重大调整;在进行这个调整时,他们就免不了会以他们的习惯为基础。于是,北魏政府作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均田制就产生了。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政府颁布了《均田令》,正式开始推行均田制这一土地制度。
“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蓄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兼并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余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谨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授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1)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
一、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授给露田(没有种树的田称露田,实即荒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为了休耕,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随便买卖,身死及年满六十岁时要归还官府。同时,每户授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传之子孙。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此外,新定居的还有少量的宅田。
二、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的办法同一般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每户最多只限四头。
三、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允许农民迁徙,但不难逃避赋役。在人少地多的地方不得随便迁徙。

在颁布均田令的同一年,孝文帝还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废除了魏初实行的“九品混通”的租调制度,与均田制相配合地部分减轻了农民的沉重负担。

均田制颁布后,北魏均田制,虽对豪强没有彻底的打击,保全了他们的利益;但对均田令的执行,比较认真的。太和十四年十二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弱,罪有常刑。”(2)可知在均田制推行四五年后,还在连续不断地检括隐口漏丁,强制贯彻。

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中原,却实行起了带有浓厚小农经济成分的均田制。这无疑给中国封建社会的原有发展道路打了个大岔子,它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它恢复了黄河流域自魏晋以来深受破坏的农业生产,使社会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它降低了随着大土地所有制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缓和了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它充实了自耕小农阶层,使政府控制了一大批编户齐民,大大充实了兵源、赋税;它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大豪强地主的实力,进一步强大了皇权;在它的基础上实行的府兵制,成了北朝兵制的基础。

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之后,不久便被破坏。均田制侵犯了大地主贵族的利益遭到了他们的反对。北魏官僚掠夺民田,远在宣武帝初年已有发生。“景明初……(杨播)授安西将军华州刺史,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3)不过那时还有国法制裁,官僚不敢明目张胆地公开抢夺而已。降及“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 朝廷大员们,也与民争田。如“永安初,华州民史底,与司徒杨椿讼田,长史以下,以椿势贵,皆言椿直,欲以田给椿。”(4)这样,北魏的均田制便渐渐崩溃了。

但是,中原地区后来的几个王朝,又不断地把均田制在同一地点加以推行。东魏北齐、西魏北周、隋代和初唐都施行了均田制。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均田令,制度与北魏差别不大;北周则是“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五以下,宅三亩。”(5)

2.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

南朝继魏晋而产生。我国南方地区在汉代及汉代以前是比较落后的;东吴时代,割据江东,南方封建土地制度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永嘉乱后,北方世家大族多南逃,南北门阀竞相兼并土地,逐渐形成了以田庄经济为主要形式的大土地所有制;而自耕小农经济则继续破产。

永嘉乱前,江南土著地主集团已经占有了大量土地;东晋时期,大量北方士族举族南迁,他们离开了家乡,失去了原有的大量土地,因此一到江南就大量“求田问舍”,以从北方带来的大量劳动力为基础,以侨姓大族的政治势力为后盾,在江南重新建立田庄。到了南朝时期,土地兼并之风更盛,甚至连以往由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这时也遭到豪强大族的圈占。谢灵运“凿山浚湖,功役无己,寻山陟岭,必造幽峻,……自始宁南山伐木开径,直至临海,从者数百人,临海太守王琇惊骇,谓为山贼。”(6)豪强大族对土地的占有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而且,南朝佛教兴盛,寺院势力强大,也趁机大量占有土地。
在世家大族大量圈占土地的同时,南朝政府的以占田制为代表的土地政策也对大土地所有者多方纵容扶持。

西晋废屯田制,实行占田制;东晋沿袭了占田制,但是对占田制做了一些更有利于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调整。占田制与均田制不同,它明确规定了“各以贵贱占田”,也就是说,各个层次的大小地主所占田地规模是不同的。“在占田制下大地产的发展、特权的鲜明存在,是为政策所保护的。”(7)

到了南朝初期,占田制再次得到了充实与发展。刘宋孝武帝大明(457—464)初年,颁布实施了“占山格”。“占山格”是宗室刘子尚提出,经尚书左丞羊希主持修改,刘宋政府正式颁行的一项土地管理法规。这项法规把山林池泽的占有也作了数量和等级上的规定,使等级占田制内容更趋完备。南朝后期,政府对大土地所有制的态度也基本上是默认。

3.隋唐时期的均田制

隋文帝继位初年,首先废除苛敛,接着就整顿均田制。隋初的均田制是按照北齐的授田亩数来授予的,基本上继承了北朝的均田制。

隋初的均田制实行得较为成功,均田户大量增多,国家编户人数激增,府兵兵源进一步扩大,王权加强,史称“隋氏之盛,实由于斯”(8)。

唐王朝在取得均田制较为巩固的关中和河东后,迅速的统一了全国。隋末农民战争造成了大量无主的荒田、无业的游民,也冲击了占有大量土地的世家大族;全国统一以后,既有了可供均田的土地,也有了大量可供均田的无地贫民,推行均田制的阻力是比较小的。所以,唐王朝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三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其二,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贵族官僚受永业田明显得比普通百姓要多;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禁止永业田买卖;但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

唐代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剥削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与北魏均田制相比较,隋唐所颁布的均田制均田的程度已经大大减弱了。北魏时均田制规定,奴婢受田,一依平民;隋炀帝起到唐代,官私奴婢、部曲、客女,都不受田。丁男受田,丁妻不受田。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带有国家强制性的小农土地制度,虽然不能完全直至世家大族和当时勋臣贵戚的兼并土地,但对豪富的兼并土地多少还是起着一定作用的。如唐太宗贞观初,泽州刺史长孙顺德以“前刺史张永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9)均田制度的实施,对唐初生产的恢复起着重大的作用。正是由于均田制的施行,编户齐民数量大大增多,社会生产力不断增长,为大唐盛世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但是到了盛唐时期,这种情况渐渐地改变了。唐高宗“永徽中,禁买卖永业、口分田”(10),可是到了武后、唐中宗时期,土地买卖,更加盛行。玄宗虽在开元二十三年下诏重申“天下百姓口分、永业天,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帖”(11),禁令虽严,效果却甚微。土地的兼并,在盛唐时期已经达到惊人的程度,所谓“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12)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经过安史之乱,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更是被破坏殆尽。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均田制正式废除。

4.谈谈“南朝化”与“北朝主流论”

从南北朝到隋唐初期,北方主要实行均田制,南方则先实行大土地所有制,后实行均田制;但是,南北方最终还是回到了大土地所有制上去。唐长孺先生把这种现象归结于“南朝化”,由此得出了南朝是魏晋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主线,而北朝却走了一条弯路的结论;他的学生牟发松先生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但是,南朝政治、经济、社会的混乱,却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同样的制度,在北朝就比在南朝运行得更好”,袁刚先生一语道破天机。南朝时期虽然制度符合中国封建社会自身发展的趋势,但是日渐衰败的帝国体制、日渐腐朽的官僚阶层,却让这些制度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优秀的制度,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体制去维持它的施行,那么它就会失去它的价值。大土地所有制是这样,南朝的大部分制度也是这样。“南朝化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正确的;但是南朝不能也不可能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其实,南朝制度在唐代的继续实行,一方面是唐代对中国长期以来固有制度的继承;另一方面是制度的灵魂在体制的躯壳内“借尸还魂”了。

占田制是西晋时政府并不是将土地授给农民,而是承认占有土地的限额,并将其合法性。曹魏时政府强迫农民扩大耕种面积,但是农民对土地并没有使用权,使得农民的积极性降低。西晋的占田制使得农民对自己开垦的,以前种的有使用权,这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
均田制是当时北魏政府已经有很多无主荒地,它将这些地分给农民。
除此之外,均田制还分给奴婢土地
除了规定数目不同外,这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占田制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渐遭到破坏。到264年,魏元帝下诏罢屯田官,将典农官分别改为太守、令长。次年,晋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废除。
民屯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针对这种情况,灭吴以后,西晋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
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均田制
北魏初年,在宗主督护制下,官府对辖区内的户籍、田数都无从掌握,徭役、赋税也无从征调。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实行均田制,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废弛。均田制是由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演变而来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一、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分露田时会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身死或年满七十岁,须还露田于官,桑田则为世业田,不须还官;按照规定,桑田内要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至于不宜蚕桑的地区,则改受麻田,当中男子十亩,妇人五亩。二、露田、桑田均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三、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他们可得壮牛一头,田三十亩,但不再给桑田。四、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均田制实施初意为按口授田,平均地权,但由于地主拥有大量私属奴婢,加上他们又多隐瞒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过了法令所限,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达不到应受的额。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规定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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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17110595905: 占田制与均田制 有什么的区别与联系占田制- - 也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按一定比例分给农民.按一定比例分给各级官吏.以 稳定流民,增加户籍,增加户税,增... -
苍梧冰紫河:[答案] 占田制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渐遭到破坏.到264年,魏元帝下诏罢屯田官,将典农官分别改为太守、令长.次年,晋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废除. 民屯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

华坪县17110595905: 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区别是什么?
苍梧冰紫河: 井田制,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时间不同,井田制出现于商朝,均田制是出现在北魏;...

华坪县17110595905: 井田制 屯田制 均田制的区别 -
苍梧冰紫河: 井田制:目的是巩固奴隶制统治,性质是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由曹操建立.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

华坪县17110595905: 井田制和均田制有何区别? -
苍梧冰紫河: 井田制始鲁国, 瓦解于战国时期.并且与均田制的对象不同.还有就是,井田制所分得土地可以世袭(地主).均田制,死后土地收归国有(农民).

华坪县17110595905: 井田制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均田制的区别 -
苍梧冰紫河: 井田制是中间那块是公家的,叫王畿,四周是农民的,农民要向王按时交租,像一个井字;地主土地私有制就是地主对于土地拥有控制权,农民向地主交租,还有承担朝廷的徭役、赋税等;均田制出现过两次,第一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第二是唐初的时候,也就是将田地重新划分,平均分给农民,这种情况出现在大战之后,亟需休养生息的时候,但这种政策维持不长,最后还是陷入了土地兼并,豪强地主占有土地的地步.

华坪县17110595905: 均田制破坏后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
苍梧冰紫河: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的典型.自井田制瓦解开始,土地的私有因素逐渐深化,针对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兼并现象,以后历代王朝先后提出了诸如限田制、屯田制、占田制等不同形式的抑制土地兼并的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这种以国有土地为基础的土地制度终于不能抵抗土地私有的发展趋势而崩溃.因为均田制中不但有井田制的影子,也吸收了限田、屯田、占田制中以国家干预土地私有进程的基本思想,所以这种制度的崩溃,更清楚的表明了土地私有权在当时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发挥出的强大力量.

华坪县17110595905: 我国古代推行均田制的朝代有哪些? -
苍梧冰紫河:[答案] 均田制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 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

华坪县17110595905: 土地是私有,田才是国有 -
苍梧冰紫河: 1、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 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

华坪县17110595905: 井田制与均田制在实质上有何不同? -
苍梧冰紫河: 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国王所有)制和封建社会的君主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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