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有哪些特殊要求?

作者&投稿:用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劳动法》

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从2021年“六一”国际儿童节起正式施行。与现行法律相比,两部法律针对一些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校园欺凌时有发生等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部法律一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一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是送给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份重要节日礼物。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介绍,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并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履行查询义务。
根据法律定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刘斌表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查询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二是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以上内容参考 环球网-“六一”起施行的两部法律,将这样保护“少年的你”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什么是入职查询制度
入职查询制度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相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有相关行为记录,不得录用。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就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已经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那么,既然有了强制报告的制度,就要有强制报告的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以下这些变化:一、增设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2、此外,国家还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那些人有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张伟华律师表示,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道重要法律屏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些单位和个人仍对这一制度并不了解,抱着不能干预他人“家务事”、“事不关己”的想法进而选择袖手旁观,导致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保护救助。 对此,法律已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履行...

未成年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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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增加了什么
要点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要点5: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

侵害未成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7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实施。[1]法律依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

未成年被侵害怎么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迹御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

6月起实施的新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之前的有哪些区别?
1、违反未成年保护法将受到法律惩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2、禁止曾经有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者再次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所有单位。如:学校、培训机构等范围内。3、发现或疑似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其他危险事情时,必须立即上报有关部门。4、对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者,视情节严重性进行处理。若欺凌者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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