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养犬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希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酒泉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酒泉养犬管理条例。

酒泉养犬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

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扶助犬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

第五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饲养、经营禁养犬种。

第六条 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部门主管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核发《养犬登记证》,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二)受理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三)协助有关部门捕灭狂犬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养犬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二)及时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的涉犬行政复议案件;

(三)指导并参与涉犬案件的应诉;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城市执法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三)负责城市流浪犬的捕捉和弃养犬的收容;

(四)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巡查、处理;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犬类免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确定禁养犬种的名录和大中型犬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

(六)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查处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章程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第十五条 负责养犬管理的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经常性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提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第十七条 对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在出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再每年免疫一次。免疫时,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

第十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区内原则上禁止单位养犬。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确需饲养犬只的,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犬只专职看管人员身份证明;

(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的相关证明;

(四)《犬只免疫证》;

(五) 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六)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收到单位、个人养犬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登记。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办理登记时间,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一年内被累计处罚达到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两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二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进行年审。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区外的犬只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未携带或者未办理的,滞留一个月以上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犬只《犬只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养犬登记证》由公安部门统一印制发放。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部门补办。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注册和年审;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外出24小时以上不得将犬只单独留在屋内、地下室内和拴在楼道内;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随意虐待遗弃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九)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应佩戴犬只标识,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并注意避让他人;

(二)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小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为犬只佩戴口笼;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怀抱犬只或为犬只佩戴口笼;

(六)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第三十二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检疫部门,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收容、检疫,没收禁养犬的收容、检疫,以及饲养收容留检场所内的犬只等工作。

犬只收容、留检场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承担犬只在收留场所产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弃养犬处理。

第三十六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弃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

第三十七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接受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为养犬人开具虚假免疫证明和绝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批准开设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相关部门备案。

批准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禁止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场所。

第四十一条 犬只交易应当在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犬只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 进入市场交易犬龄三个月以上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合格证明。

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禁止销售。

第四十三条 犬只交易市场应当实行定期消毒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以上损害且当事人之间对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没收犬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伤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处以三百元罚款。

(五)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承担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服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宠物死后处理
宠物的遗体处理方式主要为两种:土葬和火化。一、土葬 先说土葬,土葬在国内是非常不推荐的一种方式。尽管国外有宠物墓地的先例,而且环境优美,不比人的墓地差,比如下面 尽管我们非常理解您想让它入土为安、落叶归根的心情,但在国内,真的搞不了啊!(暴风哭泣)下面是不推荐土葬的理由:1、国情:...

重庆北碚狗证在哪办?
医院地址联系电话龙西动物医院天生街道新星路111号13618395522联美五洲动物医院北碚分院北温泉街道碚南大道147号023-60308719肖氏宠物医院城南店北温泉街道双元大道280号13062326798小七宠物诊所蔡家岗街道云榭路2号附53号13667631360仁济宠物诊所蔡家岗街道蔡达路151号15923128979康和动物诊所北温泉街道文英路北泉...

贵阳市,白云区那个派出所可以办家犬免疫证?
贵 阳 市 公 安 局 贵 阳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贵 阳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城镇居民(含...

川藏自驾可以带狗狗吗
去西藏自驾游可以带狗狗。去西藏自驾肯定是可以带狗的,路过的检查站不会检查你是否带狗,或者狗是否有户口有证件之类的。但你需要注意几点:1、人在高原上有高原反应,狗也会有,要注意其生理变化;2、西藏野狗众多,要避免被野狗打架咬伤;3、提前给狗打狂犬疫苗和日常免疫疫苗,避免在和野狗或其它...

天津办狗证所需手续_百度问一问
12.西青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156号 电话:27915600 13.津南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地址:津南区体育场路19号 电话:28390982 14.北辰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 电话:26392130 15.武清区养犬管理办公室 地址:武青区杨村镇泉发路2号 电话:82167119 16.宝坻区...

狗狗去世后如何处理为妥?
“宠物尸体被埋葬后,一些病原体会自然死亡,但有些病原可以在尸体原的骨髓中存活一年,而其中的芽孢菌类可以在土壤中存活数年。这对环境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尤其容易污染水源。”如果进行宠物尸体填埋,一定要在距离井、泉、河至少50米以外的地方,总之要远离水源,避免污染。埋葬时,动物尸体距离地面表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14 犬类准养证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市人防办 15 影响、降低人防工程使用、性能的作业审批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1999年市政府令第30号)黑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七条 市安全办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哈尔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次养狗,柯基和金毛哪个合适?
柯基属于中小型犬,在外出牵引的控制方面很明显要比金毛这种中大型犬容易许多。第一次养狗,你肯定要不断摸索着去训练它,很多人养而不训,造成狗狗随着年纪渐长出现许多作为问题,为以后埋下祸根。金毛在中大型犬中算比较温顺的犬种,近年来也受到很多人的喜爱,智商高而且服从性好,但是作为一种猎犬,...

物业小区年终工作总结
4、加强走动式管理,规范日常大堂岗位及巡楼工作,组织多次集体巡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近期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拍照统一整理以书面的形式,转相关部门处理,并进行回访跟进。 5、管理小区内养犬问题: 一是下发“小区内加强管理养犬规定”的通知,并公示举报电话; 二是请民主广场派出所配合,清理整顿违反养犬规定的业...

试问一下遛狗的人不清理狗粪便的人是一种什么心态?
今天我们的城市没有任何一条大街狗屎满地,没有任何一小区臭气熏天,有这么好的环境生活,说明大多数人养狗人都是自觉的,遛狗不清理粪便的仅仅是极少数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违法乱纪尚不能杜绝,有不文明现象存在是很正常的事,不然要那么多管理机构干什么?不正常的是有人无限夸大,制造矛盾,...

芦淞区13286207140: 狗狗办狗证要哪些证件? -
啜惠前列: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狗证,意思一个样就是,狗的证明.不过是狗可以活的证明,现如今很多城市不准养狗,所以专门有群打狗队,你要是要养条宠物狗那得办狗证,...

芦淞区13286207140: 如何规范小区内养犬等饲养动物行为 -
啜惠前列: 不提倡养狗.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芦淞区13286207140: 业主在小区饲养动物应遵守哪些规定 -
啜惠前列: 一、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规条例之相关规定 二、本小区的业主公约之相关规定 三、道德层面的基本常识

芦淞区13286207140: 威海市关于养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
啜惠前列: 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建委、威海市卫生局、威海市畜牧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安全与健康,保持公共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市区...

芦淞区13286207140: 群租户物业应该怎么样处理
啜惠前列: 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

芦淞区13286207140: 法律有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条例 -
啜惠前列: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小区养狗的相关条例,有规定饲养动物的一些责任承担及侵权处罚等. 《家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

芦淞区13286207140: 小区养狗,有什么规定?有些人养着狗到处乱吼,怎么制止? -
啜惠前列: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

芦淞区13286207140: 城市养狗规定 - 现在在城市里养狗的规定?现在在城市里养狗要求都是办理合法的证明和
啜惠前列: 每个城市规定都不同,每个城市的严格程度也不同,看具体情况吧,下面是北京的规定: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

芦淞区13286207140: 小区物业不允许养狗,合法吗 -
啜惠前列: 以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为例,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是可以养狗的. 第六条 本市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