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

作者&投稿:郑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谈谈你们对未成年保护法的看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边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给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一切 工作 的“总阀门”。改革开放30年来,一切成就的都与解放思想并付诸实践密切。语言是思想的载体,畅通言路,让不同观点碰撞、交融,新思想才能萌发。,解放思想应从解放表达、解放“话语权”做起,在全社会倡导“言者无罪”的,让人人愿意说话、敢于说话。
  “言者无罪”是优良传统。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曾强调指出:“,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有益的格言,正是抵抗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同志的思想和肌体的唯一的方法。”新成立后,党从大法上了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然而,“文革”时期极左做法使“言者无罪”的民主作风遭到了破坏,“以言定罪”、“因言获罪”的屡见不鲜。受此,时至今日,有些人的意识中仍着“言者有罪”的思想顾虑,有些人的脑海中仍着“以言定罪”的错误观念。限制思想解放、限制表达的历史因素。
  ,当今社会中还不同程度地着限制表达、阻碍思想解放的陈旧观念和落后做法——人理解和民主制,片面强调服从、强调,下级对有任何不同意见,说真话、说实话有时得认可,有时被讥为不识时务、成熟,有时甚至会遭到伤害。比如,近年来的重庆一位教师用短信反映地方干部腐败的“彭水诗案”、辽宁国税局干部李文娟举报本违反财税政策等,当事人均因说了真话、实话遭到不同程度打击迫害。在的环境下,事实真相都很难被揭开,毋宁说会产生样新思想、新观点、新主意了。
  小平同志曾指出:“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状况不,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要人们解放思想,解放表达,倡导“言者无罪”,营造让人们敢提意见,敢讲真话的社会。
  ,“言者”来说,要珍惜的表达权,“言”、怎么“言”要深思熟虑。来说:一要“言”之有理,所说内容要从对党和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二要“言”之有据,不说不符合的话,不说的话,不说带有偏见的话。要“言”之有法,说话要注意把握好时机、场合、分寸,既咄咄逼人,也强加于人,更诋毁中伤别人。
  ,“听者”来说,应该的认识:只要提意见和建议的人点和动机是好的,就要允许其,理智对待;要虚怀若谷、善于倾听,面对赞扬声洋洋得意,听到反对声也不要浑身不自在,持不同意见的人,不的对立者,以和观点划线,要将人和事区别开来。
  ,健全“言者无罪”的机制,给思想解放者以宽松的社会环境。说来,以十七大报告的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的精神为,打破现实生活中的潜规则,讲求在客观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保守、不迷信、不固执、不僵化,用法律和制度保护那些敢说真话、说实话的人,消除“言者”的思想顾虑,“言者无罪”、“言之合法”的公民权利。二要导向,对那些有责任感和事业心,敢于表达、能够解放思想和善于开创工作新的同志,要肯定鼓励;对那些不愿解放、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守摊子的人,要提醒告诫,在全社会营造敢于表达、追求真理、干事创业的。对待一切新思想、新观点,既不要轻易肯定,也轻易否定,用生动的实践分析其的理由,检验其的价值。三要畅通表达渠道,思想解放的平台,献计献策、“金点子”比赛、创新创优评比等活动,让那些有思想的人有机会放飞新思想,有舞台展示新思想。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未成年儿童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特点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作了这样的表述。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基于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重要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是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在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是刚性条款,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特点二: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次修订删除了第一项原则,保留了另外三项原则,并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修改为:“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同时在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之后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比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

  特点三: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

  比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既发挥网络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作用,又尽可能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堵”和“疏”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还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二)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六)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还有:一些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等,修订后的法律都有新的规定。

  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坚持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重视和逐步解决突出问题,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你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保护多还是纵容多?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该法的意义主要在于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平等权。从该法的内容即可看出,“纵容”之说无从谈起。---分割线---2、《刑法》是否对未成年人造成了纵容?刑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进行特殊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
(四)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的特殊规定、强调寓教于审功能的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儿童保护法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和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用就是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实现“少年强中国强”,从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概括了该法的积极作用: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

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心得体会,谢谢了
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对我们未成年的保护主要包括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对我们未成年的保护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什么的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

未成年保护法那年实施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什么1、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用人单位录用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则是法律允许的,属于合法用工行为,因此你不用担心。但你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对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 )四个方面提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答案】:A 【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

克东县15553521987: 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有哪些?
用宰舒丽: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特点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 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

克东县15553521987: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什么感想? -
用宰舒丽: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懂得了自己有权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克东县15553521987: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感受? -
用宰舒丽: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感受? 答: 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学校教育和老师制定了种种条款,以便约束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作为教育...

克东县15553521987: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想 -
用宰舒丽: 对未成年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维护 觉得不错给分 我很穷的 没事的世界就需要宽容

克东县15553521987: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特征? -
用宰舒丽: 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我国的特殊法,是基于对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及偏重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克东县15553521987: 如何理解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用宰舒丽: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散见于基本法的条款构成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克东县15553521987: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法律? -
用宰舒丽: 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顾名思义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多,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教育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样也在保护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也有规定.当然可以说这部法律是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法律,但不仅限于此.

克东县15553521987: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哪些
用宰舒丽: 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克东县15553521987: 什么是未成年保护法,说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为什么还要了解被伤害的程度去保护未成年,侵犯未成年对未成年心理造成多大伤害,自尊心被践踏,还会有心思读书吗
用宰舒丽: 未成年要在监护人、学校教育监管下成长,对走入歧途的也要附至于强制教育的.这应该理解.

克东县15553521987: 《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 -
用宰舒丽: 我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可以说明你的问题: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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