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作者&投稿:唱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禁烧区域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条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疏堵结合,试点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土地经营者之间应当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联合执法的力度,注重现代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并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在秋收后和春耕前等重点时段加大禁烧宣传力度,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位置)向全社会进行禁烧宣传,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规焚烧行为。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按照综合利用、农用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的实现。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指导全省科学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财政、投资、技术、用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运输、税收、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支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力度,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秸秆还田、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基层农业部门主导作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保障相关工作经费。注重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应用秸秆还田技术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支持秸秆有机肥料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有机肥料的使用比例。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秸秆饲料的开发利用,加强政策引导,深入实施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开展秸秆饲料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做大做强饲料加工企业,推进产业化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率。第十五条 根据能源发展规划及农村对清洁能源的需求,重点加强秸秆成型燃料利用市场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农村户用秸秆成型燃料炉具使用,逐步推进采用秸秆成型燃料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气化,合理布局建设秸秆热电联产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能源结构调整和防治大气污染,加快制定燃煤小锅炉退出机制,为发展秸秆成型燃料提供市场空间。第十六条 积极推动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展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合理布局,构建乡、村、企业为节点的秸秆储存网络,保障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原料供应。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实施重点科技攻关。加大新技术推广力度,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扶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第三条 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应当坚持多措并举、综合利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政策扶持、以用促禁,创新机制、全面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环境保护、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新的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培育和打造,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
  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应当把秸秆离田加工利用及产业化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制定年度计划、任务和目标,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要素配置,大幅度提高秸秆离田加工利用率和高效综合利用水平。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当地秸秆资源情况和综合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秸秆利用的发展目标,统筹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化发展布局。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资金用于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并将秸秆收割、青贮、捡拾打捆、秸秆粉碎、机械化深松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结合耕地作业加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支持力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交通、保险等扶持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扶持和发展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延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价值链,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步伐。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推广秸秆科学还田、免耕播种和保护性耕作技术;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鼓励农民群众购买农业机械,鼓励采取秸秆机械化科学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堆沤还田和制作有机肥等方式,不断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养畜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饲料加工业,加快秸秆饲料化利用,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率。鼓励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饲料加工企业利用青贮、微贮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提高饲料品质。鼓励发展粮饲玉米种植,推广秸秆青贮、全株玉米青贮等技术,促进养殖业发展。鼓励秸秆加工企业与养殖企业建立利益联结及市场运营机制,形成秸秆饲料的专业化生产、精细化分工、市场化运作格局。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政策措施,提高秸秆能源化利用比重。加快培育能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加快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大力推广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气热电肥联产、生物气化、打捆清洁直燃供暖等模式。大力推进秸秆压块利用;鼓励秸秆利用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压块基地,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积极推进秸秆联户沼气工程,拓宽农村沼气发展空间。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及工业锅炉燃煤替代项目。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秸秆(含沼气)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接收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秸秆燃气和热力入网;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秸秆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一、提高认识,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乎民生,合乎民情,顺乎民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站在“绿色决定生死”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明确目标,统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总体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源头防控、以禁促用。完善露天禁烧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落实防控措施,实现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通过露天禁烧推动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综合施策、以用促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引导、产业化推动和政策扶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和促进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顺利实现。三、齐抓共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对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的力度,建立秸秆露天禁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秸秆露天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委员会、社区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情况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提高农民露天禁烧自觉性。广大农民是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秸秆露天禁烧的主要力量,要增强秸秆露天禁烧“与我有关、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露天禁烧规定,争做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者、实施者和监督者。

  (四)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鼓励、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四、多策并举,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财税、土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综合利用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

  推动秸秆利用肥料化。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采取机械化粉碎还田、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利用率。

  推动秸秆利用饲料化。鼓励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青贮、氨化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

  推动秸秆利用基料化。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等产业,引导和带动秸秆基料产业发展。

  推动秸秆利用原料化。鼓励大力发展秸秆板材,引导农民发展工艺品加工业,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

  推动秸秆利用燃料化。积极推广秸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发电和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检查督办。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功在当前,利在长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狠抓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全省人民要在省委领导下,群策群力,攻坚克难,确保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实效,为建设生态湖北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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