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解放战争入伍的离休干部、残疾军人(每年都领取伤残费),曾立一等功三次、二等功三次、战斗模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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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有哪些~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
从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
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
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审批办法
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
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 、团职72 、营以下54 )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优待抚恤
2004年10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一)一次性抚恤
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发放顺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
(二)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
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
(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
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
按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三)丧葬费
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1989年8月1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探亲待遇
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抚恤金是抚恤金,另外立功还有补助, 这是规定的,有相关文件的。

你父亲应该享受的待遇有:离休金、定期残疾军人抚恤金、在战争年代荣立战功的可以享受立功荣誉金、医疗费用的报销。

不知道你想问什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当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主要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王朔的父亲是谁
父亲解放战争时入伍,做参谋,母亲抗美援朝时当军医院护士,后成为军医。。

部队立过功对子女找工作上有什么优待吗?废话不要来。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

张引的忏悔录
我的家庭跟随党已有70多年,父母及岳父母都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走出来的老党员。17岁那年我到部队,入伍两年就在连队入了党,21岁就成为部队的军官。1989年转业到地方工作后,1992年就被组织提拔为干部科长,1994年就被组织提拔为组织部副部长,那时我仍然保持一个完好的自我,廉洁的自我,从未被金钱所迷惑。可是当了领...

优抚对象类别怎么填写
优抚对象类别这样填写:1、烈士优抚对象: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个人资料、功勋单位、保护中心、伤残类别、福利待遇等信息。2、军属优抚对象: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配偶、亲属、关系、职业、身份证号码、个人资料等信息。3、残疾军人优抚对象:填写姓名、性别、年龄、...

我父亲是参加过朝鲜战场,,国家还有没有政府补贴。
根据文件精神,从今年10月1日起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45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8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350元;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20元,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收20元。

我我想知道我父亲是弟四野战军,参加过四次战役,立过多次战功,父亲不在...
因为,他参加过秋收起义,在井冈山时就是红军连长,是人民军队初创时仅有的数得上的几个连长之一。这个资历,少有人能比。此外,他在红军时就是师长,战功赫赫。在抗日战争中,他也是在一线带兵。在解放战争中,他更是位居一野副司令员,参与指挥了许多重大战役。因此,张宗逊被授予上将,相对于三野副...

1949年解放以前入伍的 参加过解放战争 1961年自愿退伍 现在有什么待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每年3920元,另外根据各地规定不同来制定的!

问个伤感的话题,在敬老院生活的老人,时光是不是基本停滞了呢?_百度知 ...
我有一个堂姐夫,叫夏X君,今年九十二岁了,他是在解放战争中入伍的,早就已经离休多年了,每月的养老金一万多元,每年的年底,还能多开一个月的养老金,每月还有几千元的保姆补助费用。我的这个堂姐夫,直到现在还是身体非常健壮、耳聪目明、四肢灵活,満头的银发浓密而又茂盛,满口的牙齿也没有缺少...

解放战争时期敌我力量发生变化的原因
国民党被马歇尔掣肘 ,加上派系斗争 ,没有按照白崇禧的计划进剿共军残余 。使共产党在黑龙江进行 “土改” ,给农民分土地 ,再组织农民民兵 “保卫胜利果实” ,接着就是扩军 ,民兵不用说了 ,直接入伍 。还 到处抓兵 ,连庙里的和尚、路边的乞丐、土匪胡子 、社会流氓 、监狱罪犯 ,统统编入...

新蔡县15771844614: 我父亲是1946年参军,战后负伤是乙级三等伤残军人,已去世,母亲健在其有没有补助. -
佘石尤尼: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可能你对于我们残疾军人的待遇不甚了解,所有残疾军人退役后的抚恤金、护理费只讲级别和受伤致残原因,而从军时期、受伤年代那是老干部离休待遇的事情,与民政局优抚无关.我们残疾军人的优待仅仅局限于生存期间,以及部分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的遗属(爱人)和旧伤复发故世的战友遗属.对于我们五级以下(5-10级的残疾军人)故世以后,除了发放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以外,对于遗属是没有任何优待的.就是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的遗属(爱人)也要没有固定工作,残疾军人生前在家里供养的条件下,才有继续领取故世者抚恤金至终的.

新蔡县15771844614: 我父亲是离休干部,死亡后残废金还有没有我父亲是15年十月份死亡,他是属于离休干部,并且是残废军人, -
佘石尤尼: 一切优抚待遇是享有人死亡时即终止,有些待遇可以享受到一个工资支付期结束.

新蔡县15771844614: 抗日老干部离休2级伤残军人的子女有何待遇 -
佘石尤尼: 离休干部政策仅对本人,对子女没待遇. 只有离休干部去世后,原先依靠离休干部生活的、具有供养关系的、失去劳动能力的子女才有遗属生活补助.

新蔡县15771844614: 老红军 二等乙级残军 离休干部抚恤金是多少
佘石尤尼: 在乡老红军从2009年10月1日起每年补助18080元;二等乙级残疾军人现在是6级,从2009年10月1日起:因战残疾每年抚恤金10350;因公残疾每年抚恤金980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每年8280元.

新蔡县15771844614: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是什么?
佘石尤尼: 8.1.1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含义 (1)优抚安置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是国家依据法定的形...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军队离休干部;b.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军队离...

新蔡县15771844614: 我父亲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母亲没有工作,父亲去世后,我母亲的生活补助应该是多少?
佘石尤尼: 根据有关政策,你母亲每月可以享受生活补贴,不知你父亲生前什么职务,如果师(地、厅)级每月补贴为800元,如果团(县、处)级每月补贴700元.另外,可以享受医疗全免待遇.具体情况可以到民政部门咨询一下.

新蔡县15771844614: 父亲是抗日的离休老干部,工资这么开对么 -
佘石尤尼: 肯定不对.国发【1982】62文件规定,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这里的工资是指当年的工资,工资调整后也应随之调高.常规的执行标准是,国标工资+部分省标工资,以现在的离休干部工资标准来看,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应该在2000元左右.你可到当地老干部局反映此事,请他们解决.

新蔡县15771844614: 我的爷爷是抗美援朝的老兵,建国前的,带病回乡,请问都有什么待遇,谢谢,资料具体可以追加积分. -
佘石尤尼: 一般是这样:1954年10月30日之前入伍的,不管有没有参加过战争,都统一待遇,都叫复员军人.但是因入伍时间不同,还可以分...

新蔡县15771844614: 军队离休工资待遇我父亲是军队离休高干,一生刚正不阿,曾参加过抗日
佘石尤尼: 离休的时候官加半职的,离休时候是副团,那现在的待遇应该是正团的,工资应该在4000左右.你可以去找干休所啊,干休所对待离休老干部是很好的,如果有那个干休所对待老前辈是这样的话你可以去总政治部告他们去,这个是有人管的.还没有听说过有这样对待老前辈的.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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