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沙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五项制度~

法律分析:《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所列“五项管理制度”,即: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六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七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出版物。第九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十条 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出版物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出版物。第十一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十二条 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修订)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第十条 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充分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否则处罚决定无效。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罚职责进行处理。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出版署,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指的是什么
指包装物品的印刷品,还有商标、商号、宣传画、说明书等。印刷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是指在包装物品上印刷的商标、商号、宣传画、说明书等印刷品。印刷品是为了更好地宣传和展示产品特性、品牌形象和使用方法而制作的,有重要的市场营销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许可证办理条件
2、生产场地:包装装潢类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100平方米。3、生产设备:包装装潢类不少于两台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4、个体企业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是核心的,《宪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的例如《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等,可以...

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由文化部制定,于2002年11月15日实行。4.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于2010年8月15日实行。5.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于2002年2月16日实行。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于2006年3月17日实行。7. 印刷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于...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一)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三)营业性文艺...

门头沟区14734279068: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搜狗百科
弘堵清肤: 1、做为印刷行业的企管主要是管理以下方面:2、印刷品质量控制(印刷品评价的方法与内容、印刷品客观评价知识、印刷测控条测控原理和元素、印刷测控条的应用、计算机色密度测量系统)3、另外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印刷晶承印管理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4、印刷设备的控制、印刷工技能管理培训等

门头沟区14734279068: 应如何处罚?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
弘堵清肤: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

门头沟区14734279068: 【问55】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印刷品种类有哪些? 详细?? -
弘堵清肤: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印刷品种类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印刷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品和其他印刷品. 1、出版物.出版物是出版活动的产品.出版活动包括编辑、印刷或者复制、发 行等活动.凡通过编辑、印...

门头沟区14734279068: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否己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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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14734279068: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哪些禁止的行为?
弘堵清肤: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这些禁止的行为:(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

门头沟区14734279068: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有何处罚 -
弘堵清肤: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施行,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2016第666号令)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头沟区14734279068: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具有什么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
弘堵清肤: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 (三)行政许可依据: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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