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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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十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三)分类、收集日常废旧物品,推进循环利用;
  (四)树立新风,破除陋习,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五)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外;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十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三)分类、收集日常废旧物品,推进循环利用;
  (四)树立新风,破除陋习,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五)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外;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市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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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县(市、区)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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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鼓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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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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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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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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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鼓励公民自觉遵守清远文明十二条、“清远绿色生活十二条”“清远乡村文明十二条”等文明公约,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衣着得体、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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