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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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已经 2003年6月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狱(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法律分析:关系到减刑政策。服刑犯人积分各规定不一样,每月进行统计公布,50-60分左右给予表扬,大约可减刑3-5月,主要以完全全部规定工作。一般从入监队(新收监)到改造监后,就可以享受积分。
法律依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第六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监狱用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少数民族罪犯、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应予提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第三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第六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第七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八条 监狱用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少数民族罪犯、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应予提高。第二章 入监教育第九条 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狱(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第十一条 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第十二条 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的建议。第十三条 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第三章 个别教育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第十五条 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第十六条 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管理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第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第十八条 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第十九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分监区每周分析一次,监区每半月分析一次,监狱每月分析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罪犯的思想动态。分析的情况应当逐级上报。第二十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建立对顽固型罪犯(简称顽固犯)和危险型罪犯(简称危险犯)的认定和教育转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三)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危险犯:
  (一)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
  (二)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
  (三)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四)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79 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已经 2003年6月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张福森二○○三年六月十三日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介绍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五章 监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条件,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开展艺术和美育教育。第三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电化教育系统、广播室,各分监区要配备电视,组织罪犯收听、收看新闻及其他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广播、影视节目。第三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美化监区环境,规范监区环境布置。第...

监狱提前多少天通知犯人出狱
【法律依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 监狱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应当集中进行出监教育,时限为3个月。第五十六条 监狱组织出监教育,应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必要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条 监狱应当采取措施,激励罪犯接受改造,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注重发挥改造积极分子的典型示范作用。第五十一条 监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每年分别组织评选本监狱和本地区的改造积极分子。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七章 心理矫治
第四十三条 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第四十四条 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第四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六章 社会帮教
第三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监狱开展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第四十条 监狱应当与罪犯原所在地的政府、原单位(学校)、亲属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适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来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监狱也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第四十一条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二章 入监教育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第十一条 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第十二条 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

监狱有图书馆吗
每个监狱均有存放图书的地方,但不一定叫图书馆,大多叫图书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 监狱应当办好图书室、阅览室、墙报、黑板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读书、评报活动。

犯人出狱前两天都不用做事吗
是的。依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监狱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应当集中进行出监教育,时限为三个月。监狱组织出监教育,应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必要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监狱应当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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盍炭普利: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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盍炭普利: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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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区15854619593: 现代监狱如何折磨人 -
盍炭普利: 按实际情况,现代监狱是不存在折磨人的情况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

右江区15854619593: 如何有效改造犯罪分子 -
盍炭普利: 按相关法律规定,要有效改造犯罪分子,要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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