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的五条规定

作者&投稿:须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内容~

法律分析: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法律依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如:锅炉、压力容器、除尘器、地沟、烟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箱罐类容器等)实施的检查、维修、施工等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法律分析: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法律分析: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简述进入受限空间五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五条规定: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严禁盲目施救。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

受限空间作业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5、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器具。6、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8、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受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五项要求是什么。。 谁知道? 告诉下 谢谢了。。_百...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五...

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什么规定
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升码防护装备,设置安吵拿哪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半封闭,与外界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第三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第四条,必须对...

受限空间作业规定
3、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法律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

有限空间七不准是指什么
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3.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4.没有监护不准作业 5.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6.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7.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一条 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二条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作废与否?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废止《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

有限空间7个不准是指
答:如下 1.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3.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4.没有监护不准作业 5.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6.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7.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有限空间管理暂行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

曲江县13526144810: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的规定 -
柘泰葡醛: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了解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曲江县13526144810: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
柘泰葡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

曲江县13526144810: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什么条件 -
柘泰葡醛: 1、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 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2、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 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 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在没有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 不准许进入.最好先对现场的环境空气进行检测,并采取通风、佩戴防毒面具 等措施. 4、在进入井、坑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佩戴氧气呼吸器面具,使用信 号联系,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 作业.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曲江县13526144810: 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
柘泰葡醛: (1)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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