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作者&投稿:富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局[2007年]第56号令通用条款部分,希望有个完整的电子版。谢~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和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财政部部长:
  建设部部长:
  铁道部部长:
  交通部部长:
  信息产业部部长:
  水利部部长:
  民航总局局长: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第13号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20号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监察部部长:马馼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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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七章 中 标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七章中标相关规定如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条件包括:一、投标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综合评标标准,且综合评分最高;二、满足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但不包括低于成本的情况。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候选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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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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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部长令?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经部门首长(也就是部长)签署后生效的规定就属于部门规章,因为必须经部门首长签署后才能生效,所以也叫部长令。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高于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哪些?_百度...
标准答案错!施工招标对投标人资质有要求,所以合格投标人不可能是自然人,所以工程项目投标必然是法人行为,所以单位必须盖章、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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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执行中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高和静2003-06-12 14:04: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逐步完善,特别是2000年1月1日起,国家《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公...

庄浪县18225153421: 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
陈没勤维尼: 有法律效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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