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作者&投稿:谈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的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九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三章 审查发证
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动物防疫证如何办理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

动物疫病预防措施有哪些?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

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运输工具和相关物品需符合防疫要求,染疫物和污染物需按规定处理。病原微生物研究需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需避免直接接触特定活动。国家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明确的标准和验收程序。特定动物和产品在疫区或不符合防疫规定的条件下,禁止屠宰、经营和运输。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动物防疫许可证好办吗
法律分析: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临床检查健康。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

动物检疫的六个法定
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 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

国家如何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管理?
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发证管理和监督,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废止信息
日前,一项重要的法规动态公告已经出炉。原先于2002年5月24日由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经过农业部在2010年1月4日的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后,决定予以废止。这一决定标志着原有的管理办法将不再适用于新的防疫要求和标准,其有效期将截止于2010年5月1日。这一废止...

动物防疫法所称的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

辽宁省14735893029: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要具备什么条件 -
敞谢济舒: 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辽宁省14735893029: 在山林养殖需要去什么部门办理什么手续与证件? -
敞谢济舒: 第一个就是备案登记.无论您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都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五)“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

辽宁省14735893029: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废止了吗 -
敞谢济舒: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14735893029: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报告 -
敞谢济舒: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库资源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县畜牧兽医局本人,岁,家住乡(镇)村队.主要从事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主是.有经营地点(平米),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够遵...

辽宁省14735893029: 养殖要不要办证 -
敞谢济舒: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没有“禽畜养殖证”这个说法,养殖畜禽应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

辽宁省14735893029: 百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要不要年审 -
敞谢济舒: 需要年审,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辽宁省1473589302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么办理 -
敞谢济舒: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辽宁省14735893029: 如何办养猪证 -
敞谢济舒: 从事养猪事业,必须达到一定规模,管理要上水平的养猪场才要申领合法正规手续,如果只是一般性家庭养殖,不需领证. 相关内容可以咨询当地农林局.涉及农林局的许可项目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如果你要申领该证,可直接到农林局办理即可.

辽宁省14735893029: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第四章 -
敞谢济舒: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

辽宁省1473589302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介绍 -
敞谢济舒: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根据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