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0年河南政法干警的体检标准!!!

作者&投稿:拔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政法干警体检标准?~

政法干警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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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政法干警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例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险,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型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块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你报的是法院系统的,对眼睛的要求不是太严,但是对于你的近视程度你要去做一下眼睛,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你得去做手术了,眼睛近视太深了

参加面试人员全部参加体检。体检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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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18496845371: 政法干警体检标准是什么?
雕傅力蜚: 政法干警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更多问题可咨询华**图教育

兴化市18496845371: 河南政法干警对身高、视力、体重有要求吗 -
雕傅力蜚: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或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不能录用.视力: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为不合格,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为不合格.具体可查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不同的岗位对视力的要求不一样,大部分岗位要求在5.0以上,你对照下视力表,如果视力不过关还是早点做近视手术吧.我上个月在成都找凌富专家做的飞秒,视力已经5.1了.

兴化市18496845371: 河南的政法干警体检要求严格不严格,都有哪些标准?
雕傅力蜚: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河南省政法干警体检要求: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程序和通用标准、特殊标准进行.报考培养专业为公安特警方向职位的,还须符合招录公安特警的有关规定.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和特殊标准可以在中公教育河南分校网站查看!体检按照标准进行,符合标准要求即可! 祝备考顺利,复习资料可以在中公教育河南分校官网查看免费资源!

兴化市18496845371: 2010河南省公务员考试中,警察类(非刑警)体检标准,肝功能正常+大三阳可以通过体检么? -
雕傅力蜚: 除了特警之外公务员体检现在一律禁查乙肝项目 体检应该是在你报考的单位所在地的较大的医院进行

兴化市18496845371: 我报考的河南政法干警司法局职位,笔试通过后也需要体能测试么?体检是按公务员标准还是人民警察的标准? -
雕傅力蜚: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司法局的职位一般不需要体能测试,体检一般是普通公务员体检标准.如果你的职位是司法局下属的狱警或是劳教所职位,是需要体能测试的,体检标准也是参照警察录用的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兴化市18496845371: 2014年河南省政法干警体检对身高有要求么? -
雕傅力蜚: 政法干警不要求身高. 1.往年不要求. 2.政法干警公告中说体检参考的是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而体检标准中除了飞行警察,别的都没有提及身高的要求. 3.体能测试中有纵跳摸高这一项,无形中已经形成了对身高的筛选.如果个子低,必然跳得相对不高.所以,不要再被那些不懂瞎说的人误导了.

兴化市18496845371: 咱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警察职位真的没体能测试吗?体检都有哪些啊?
雕傅力蜚: 没有体能测试的,我是09年的第一批考上的 体检要求视力1.0 体重不能超标,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不能有高血压,传染病什么的 男的不低于170,女的不低于160,具体网上有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兴化市18496845371: 政法干警考试司法类的体检要求都有什么.越精确越好.我的身高165是不是就不合格?注释:我是男生! -
雕傅力蜚: 身高差不多不能在低了,现在都要170的因为目测需要其实是高了点真正的165就够了体检就是视力是矫正视力5.0,身体良...

兴化市18496845371: 河南政法干警对身高、视力、体重有什么要求吖?
雕傅力蜚: 警察是身高168,眼睛是4.8,,体重不超过标准的百分之25(身高-110)

兴化市18496845371: 想报2010年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试的公安系统考试,有色弱,而且右眼裸眼实力在4.8左右,体检能过不?
雕傅力蜚: 公安类和监狱警察类是要双眼裸视5.0的(不带眼镜看到5.0).因为是都是警察~~ 我是09届政法的,我考的司法助理员,我是公务员标准,不需要裸视,只要戴眼镜一只眼睛达到5.0就可以~ 公安体检,很严的,一般报的地方不一定就在报的体检,我们这里政法干警考试就是的 都是跑到邻市体检,收掉手机等通讯工具,车子还要绕圈,甩掉家长跟在后面的车.反正蛮严格的,带隐形眼镜也会给查出来,我们就是这样的,我报的司法部分,会好很多,公安视力体检严的一塌糊涂....... 警察类一定要裸视5.0 色弱吗? 那就更不可能了,建议你换岗位报名. 这都是我的肺腑之言,希望对你有帮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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