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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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共38条,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予以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核心职能是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它负责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草案,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章,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此外,国家版权局还负责审批和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涉外代理机构(如...

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当转让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所述的权利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确保交易的法律效力。转让合同的核心内容需包括:作品的名称,这是合同的基础,明确了权利转让的对象。转让的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即明确被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时间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著作权法包括哪些
著作权包括:(1、人身权,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什么起
你是问什么年起施行吗?1991年6月1日。根据查询不挂科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起施行。A.1990年9月7日;B.1991年6月1日;C.2001年10月27日;D.2001年1月1日。答案:B.1991年6月1日。温馨提示此题出自不挂科试卷《版权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作品】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在哪?
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分为三种情况:a...

民法典对著作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如下: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

著作权保护期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岩租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

上虞市19245302288: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抄石克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相同方式指单位如果对你的作品进行了表演,你就去许可第三方表演,如果举行展览,如果进行录制等等,你可以许可第三方去干这些事情

上虞市19245302288: 录像受著作权保护吗?
抄石克念: 一、著作权受保护吗?关于杂技受著作权保护吗的问题具体解释如下:在我国,杂技被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并不是在《著作权法》刚出台时就有的.“杂技著作...

上虞市19245302288: 创作者是否一定是著作权人 -
抄石克念: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但《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上虞市19245302288: ...因此,乙不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交付了书稿,因此,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 -
抄石克念:[答案] B是正确的 尚未发表的书稿本身存在着两种权利,一种是书稿作为载体本身的所有权,另一种是书稿所承载的文字是作者著作权的体现.(著作权包含发表权、姓名权等) 甲的情况好理解,关键是丙和丁.丙继承了全部财产,包括书稿的所有权也包...

上虞市19245302288: 《著作权法》是否保护作品思想 -
抄石克念: 不保护. 1.思想本身是无法保护的,就好像即使是一个正版读者,只要它接受了书籍中的思想,经过自己的加工整理,就可以口头向自己的朋友表述出来,这如何禁止? 2.因为版权法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保护给予版权人垄断,而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站在前人肩膀上前行.每一个作品或多或少的都会借鉴前人的思想成果,如果思想被保护了,就会禁锢后人的创造.保护了思想本身也限制了思想的传播. 版权的目的只是给创造人一段时间享受有限权利的机会,使得这种创造能过得到奖励,并激发他的更大的创作热情.

上虞市19245302288: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原始取得方式 -
抄石克念: 一、著作权取得的基本规则——自动取得规则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系指作者在完成其作品创作之时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而无须进行任何登记或者事先获得批准.二、著作权取得的途径1、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

上虞市19245302288: 著作权法中 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 -
抄石克念: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人. 但是有几个复杂的地方: 1、职务创作中由单位和个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单位视为作者. 2、共同创作里,要区分共同创作人的各自分工,如找资料、联系、提供便利等属于辅助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作者.总而言之,作者就是完成作品“主要”(非辅助)创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组织、代表自身意志、自己负责的指示创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作者"和"著作权人"两个概念千万别混淆,搞在一块儿.

上虞市19245302288: 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继承作了哪些规定?
抄石克念: 1991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的继承作了下列规定: 1.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3.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4.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5.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上虞市19245302288: 著作权法里所称的创作的定义是什么呢?
抄石克念: 我国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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