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需要判刑多久

作者&投稿:狄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环境污染罪,一般要判几年~

1、构成环境污染最,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
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
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监察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您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款【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污染环境罪有两个量刑幅度: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中对“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有明确的界定。污染环境罪具体判多久要看案情,如是否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程度、是主犯还是从犯、有没有自首立功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另外,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三年以下尤其图像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附:各地地方性规定——其他省份也可以参考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地方性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基准刑的调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二十五吨,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吨,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五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一年,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累计时间超过二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减少的支出每增加二百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千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8.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9.每增加《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情形中的一项,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节中的一项,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从重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可累计增加,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已根据以上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四)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减少基准刑:

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积极实施污染治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环境难以修复或修复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四)宣告刑的确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重庆市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地方性规定

(一)污染环境罪确定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宣告刑和宣告刑。

1. 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根据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环境污染的程度、后果等不同情节,采用连乘、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基准刑。

3. 确定拟宣告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调节后的基准刑进行再次调节,依法确定拟宣告刑。

(二)基本量刑情节

1.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2.对于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补植、增殖放流、义务劳动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环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4.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刑法规定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的;

(2)不予退赃、缴纳罚金的;

(3)未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具体量刑情节

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的起点。《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十八种犯罪情形,具体量刑起点如下: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四十吨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四十吨以上七十吨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七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3.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二十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五十倍以上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4.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四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四十倍以上七十倍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七十倍以上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5.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

6.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行政处罚,在起点刑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刑期,但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7.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

8.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减少支出每增加一百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但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9.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五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10.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

11.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八亩以下,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十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三十三亩以下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八亩以上十二亩以下,其他农用地十七亩以上二十三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三亩以上四十七亩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二亩以上十五亩以下,其他农用地二十三亩以上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四十七亩以上六十亩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12.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八十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四千株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八十立方米以上一百二十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死亡四千株以上六千株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二十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死亡六千株以上七千五百株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13.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八千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八千人以上一万二千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一万二千人以上一万五千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14. 致使三十人以上五十五人以下中毒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五十五人以上八十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八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15.致使三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五人以上八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八人以上十人以下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16. 致使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二人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三人的,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确定量刑起点。

适用《解释》第一条第(十)或第(十八)项情形定罪的,具体量刑情节可以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附录《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第二条第4、6、7项情形和第三条第4、6、7项规定。构成《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第二条第4、6、7项情形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构成第三条第4、6、7项情形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确定量刑起点。

(四)同时符合多项立案、升格量刑标准的处理

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两项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按照以下方法叠加确定基准刑:

1. 行为人触犯两至三项情形的,增加20%—50%的刑期,但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2. 行为人触犯超过三项以上情形的,增加50%以上的刑期,但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年。

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行为人触犯该条两项以上情形的,增加20%—50%的刑期。

(五)从重处罚情节

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增加10%的刑期:

1.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试验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 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罚金刑的处理

以上所有犯罪情形均应参考污染环境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辽宁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地方规定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增加3吨,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增加1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增加2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每增加一次行政处罚,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致使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每增加1亩,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农用地每增加1亩,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其他土地每增加1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每增加3立方米,增加一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幼树死亡150株,增加一个月刑期;

(8)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致使疏散、转移群众每增加三百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10)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一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8)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9)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2)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每增加12个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增加5吨,增加一个月刑期;

(3)致使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每增加3亩,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农用地每增加3亩,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其他土地每增加3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每增加9立方米,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幼树死亡400株,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致使疏散、转移群众每增加900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三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致使死亡或重度残疾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4.需要说明: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中国对走私废物罪的判刑标准?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一般走私废物罪是怎么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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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树投毒并毒死几十棵大树,是 什么罪行
如果对方有毒死大树的故意而且进行了实施,涉嫌故意损坏财产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犯了走私废物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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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什么罪会被判死刑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39.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刑几年
偷越国境罪判刑在五年到十年之间。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扰乱了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构成此罪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量刑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通过法律制裁来遏制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刑几年?行为人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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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罪的判刑,是达到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到为参加恐怖活动而偷越国境的可以处1-3年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一、偷越国境罪判多少天时间?偷越国境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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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巢区18913582260: 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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